試點方案模板錦集八篇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就需要我們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闡明具體行動的時間,地點,目的,預期效果,預算及方法等的企劃案。那么優秀的方案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試點方案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試點方案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3號),保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商業銀行直接出資作為主要股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募集和管理基金。試點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類型的基金。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負責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二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六條 申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從商業銀行總體風險監管的角度,審查商業銀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并依法出具商業銀行可以對外投資的監管意見。
第七條 經中國銀監會出具同意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監管意見的商業銀行,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審批。
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采取股權多元化方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條款外,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及股東資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法人分業”的原則,與其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僅以出資額對所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并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越過股東會、董事會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正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工資和勞動合同關系,不得相互兼職。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得用于購買其股東發行和承銷期內承銷的有價證券。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資支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擔任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以代理銷售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但在代銷基金時,不得在銷售期安排、服務費率標準、參與基金產品開發等方面,提供優于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不得歧視其他代銷基金,不得有不正當銷售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不得以優于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實施細則,由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制定。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種類,由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二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對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制定相關風險監管指標計算標準,并實施并表監管。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實施監督管理,保證基金財產的合法運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依法進行備案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材料,在試點期間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實施監管過程中,要及時相互通報有關信息,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收購基金管理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選定試點銀行,并根據試點情況和市場發展需要,共同商定試點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20日起施行。
試點方案 篇2
嚴格考核獎懲。各鄉鎮街區要把此項工作納入到本單位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中。住建、發改等部門將在今后的泥草房、危舊房建設中,四)加大督查力度。突出抗震節能為主要規范進行考核督查,市政府督查室將加大對各鄉鎮街區抗震節能工作督查頻率和力度,對未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工程落實的鄉鎮街區予以通報,資金管理部門將限制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泥草房、危舊房改造等下撥資金發放額度。
鄉、村民居建筑抗震節能減排工作已逐漸成為促進城鄉發展、提高農村民居建筑科技含量的重要組成局部。根據《關于加快我省建筑業發展方式轉變的若干意見》省低碳建筑業發展綱要)關于印發XX年村鎮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吉建村〔XX〕3號)和《關于印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抗震工作XX年工作要點的通知》吉建抗〔XX〕6號)等精神及省住建廳在市開展農村抗震節能民居示范工程試點工作要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的步伐加快、新農村建設特別是市農村泥草房、危舊房改造工程的有序實施。為提高我市農村民居抗震節能水平,改善農村居民生活環境,切實發揮全省農村抗震節能民居工程試點單位先行先試的示范作用,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用5年左右的時間,從XX年開始。市推行抗震節能民居試點工作,推廣鋼筋混凝土建筑等抗震的結構形式,鼓勵采用單框雙玻平開塑鋼窗等節能保溫設施,逐步淘汰原有磚木式建筑結構和鋁合金門窗等設施,建成一批能影響帶動廣大農民群眾的抗震節能民居工程示范村、示范戶。通過典型引路,以點帶面,逐步推廣,推進我市抗震節能民居工程的實施,力爭到20xx年,全市抗震節能住宅數量達到農村新建住宅總數的50%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經濟實用、抗震節能的原則。充分考慮到農民的經濟接受能力。量力而行,協助和引導農民建造抗震性能好、節能效果佳、造價合理的房屋,改善農民居住條件。
(二)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原則。立足當前。把實施抗震節能民居示范工程與農村泥草房、危舊房改造安居工程結合起來,提高綜合抗災防災能力,切實提高農村住宅節能保暖水平,促進農村面貌的'整體改善。
(三)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根據我市農村不同區域的自然條件、風俗民情、民居特色、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加以指導,穩步推進。
三、工作任務
(一)科學制定工作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規劃以及農村基礎設施等專項規劃。明確總體思路、階段目標、技術規范和保障措施,充分保證農民的切身利益,確保工程建設穩步推進。
(二)嚴格遵守抗震工作要求。以國家、省和市關于做好農村民居抗震要求為標準。死看安全底線,嚴格依照民居抗震建設技術指標要求進行施工,必保新建農村住宅滿足各項抗震指標要求,保證農民居住平安。
(三)鼓勵農戶進行節能改造。各鄉鎮街區要了解、掌握外地現有民居的抗震能力。依照抗震與節能并重的要求,鼓勵引導農戶對新建住宅外墻、屋面等進行節能處置,門窗等設施采用保溫節能資料,確保每戶民戶節能率達到50%
四、保證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區、各相關部門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成立領導小組,明確部門責任,分解工作任務,建立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監督檢查機制,切實加強領導,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建立監管機制。嚴防以次充好、哄抬物價、亂收費、偷工減料等坑農事件發生,確保民居工程建設質量平安。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提供農村居民住宅規范圖,并負責對工程質量平安管理提出指導性意見,由各鄉鎮街區房管部門負責監管落實。
(三)強化宣傳引導。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媒,板報標語、櫥窗專欄、宣傳圖冊和科技下鄉等形式,深入宣傳科學防震、節能減排的知識,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真正使抗震節能民居工程進村入戶,深入人心,增強農民群眾參與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試點方案 篇3
為認真做好我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根據《xx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為目的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是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二、組織領導
成立xx市北碚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xx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xx、區勞動社保局局長xx任副組長;成員由區監察局局長xx、區財政局副局長xx、區信訪辦主任xx、區公安分局副局長xx、區廣播電視臺臺長xx、區社會保險局局長xx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勞動和社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區勞動和社保局局長xx兼任,副主任由區財政局副局長xx、區社會保險局局長xx兼任。
三、工作階段劃分及主要工作任務
(一)調查摸底階段(XX年6月26日—8月底)。完成對全區符合參保人員的調查摸底,逐步建立我區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信息庫。
(二)宣傳動員,工作準備階段(XX年8月1日—9月30日)。召開動員大會,全面部署此項工作;完成對鎮(街)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政策宣傳;經辦機構完成信息系統建設、工作人員和設備的調配等準備工作。
(三)實施階段(從XX年10月1日起)。正式開始受理居民養老保險申報、辦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社會保障工作服務平臺建設,落實工作人員。一是各鎮(街)要高度重視,及時調整、整合、充實社會保障服務所的工作力量,開設專門工作窗口,保證參保工作的需要;二是各鎮(街)要抽調人員突擊此項工作。三是社保部門協調相關責任部門做好對鎮(街)社會保障服務所工作人員的業務操作培訓;四是完成養老保險“金保工程”信息系統向鎮(街)社會保障服務所的延伸,方便城鄉居民就地參保。
(二)明確責任分工
1.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整個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宣傳資料的印發等。責任人:區勞動社保局局長付國斌。
區社會保險局具體負責對各鎮(街)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數據匯總分析和上報、基金管理、養老待遇發放等工作。責任人:區社會保險局局長周俐利。
2.公安部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戶籍狀況進行認定,并向各鎮(街)提供城鄉居民的基礎信息,同時做好社會穩定工作。責任人:區公安分局副局長蕭禾。
3.區財政部門負責對已經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所需政府補貼資金的籌措、劃轉和使用的監管;負責各類工作設備的政府采購,并確保各項專項經費及時到位。責任人:區財政局副局長李繼蘭。
4.新聞媒體部門負責媒體宣傳的組織策劃。責任人:區廣播電視臺臺長伍渝。
5.信訪部門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牽頭辦理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工作。責任人:區信訪辦主任王學平。
6.監察部門負責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責任人:區監察局局長鐘德林。
7.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鎮(街道)的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受理參保登記、繳費標準申報及變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報、參保人員有關數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報,以及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資格核查等工作。
村委會(居委會)、農村合作社(社區)要做好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協助居民辦理參保。
(三)組織宣傳發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通過召開會議、舉辦培訓、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全區的宣傳培訓活動;鎮(街道)要通過制作宣傳專欄、張貼宣傳標語和組織指導社區居委會上門宣傳等形式開展深入細致的宣傳活動。有條件的.鎮(街道)還應在村(社區)設立代辦點和協辦員,負責參保政策的宣傳解釋,并幫助村(社區)參保人員做好有關參保工作。
(四)落實經費保障。區和鎮(街道)兩級要將工作經費納入區政府對各鎮街的財政預算。村(社區)工作經費按參保并繳費人數撥付,標準為區級財政按15元/人核撥,各鎮街根據自身實際作出補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區政府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XX年參保率達到40%,XX年達到65%,到XX年參保率力爭達到90%,確保80%。
五、參保范圍
凡具有本區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愿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
(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
(三)年滿60周歲以上城鎮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同一時段不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六、基金籌集與繳納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以我區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時間起計算,根據其不同年齡,分兩種情況繳費。
1.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個檔次,由參保個人自愿選擇。
繳費方式原則上按年繳納。當年度因病、因災等原因未按時繳納的可在次年內補繳,逾期不再補繳。
2.已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不用繳費,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為鼓勵多繳多得,有條件的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也可自愿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按個人賬戶月養老金標準確定,分別為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由參保個人自愿選擇。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的實際月數小于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政府在參保人繳費的基礎上,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重度殘疾人,政府對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再補貼40元。
(四)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加適時調整。
七、個人賬戶的建立及管理
(一)區社會保險局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資助、政府繳費補貼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全積累。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前出國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給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有余額的,除政府補貼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八、養老金待遇
(一)領取條件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已參保繳費;選擇繳費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XX年9月1日 前,本人年齡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可按上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到15年;本人年齡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二)養老金標準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財政補貼和市財政補貼外,其余部分由區財政承擔,具體補助辦法按市財政局另行制定辦法執行。基礎養老金標準隨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2.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按國發〔XX〕38號文件規定執行)。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滿60周歲且選擇繳費的人員,其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參保繳費時選擇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發給。
(三)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領取基本養老待遇時,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五)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證明的,發給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本人上月養老待遇乘以12個月,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六)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建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帳、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
(二)區社會保險局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規定編制基金收支預、決算,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十、養老保險關系的轉接
(一)參保人員在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內轉接的:
1.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轉移的,只轉個人賬戶基礎信息,不轉個人賬戶資金。若轉入地尚未建立居民養老保險的,由區社會保險局將其個人賬戶暫時封存并按規定計息。
2.跨省(市)轉移的,國家尚未出臺有關規定前,暫由轉出地居民養老保險將其個人賬戶封存并按規定計息,國家出臺規定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保人員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銜接,以個人帳戶為核心,轉移前后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具體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的辦法執行。
試點方案 篇4
學校是青少年社會化的重要場所,是青少年邁入社會前最重要的支持系統之一。青少年的智能是多元的,在校老師對于學生學業以外的支持需要雖有一定了解,但限于教學任務、教學時間、教學角色的影響,無法為每個學生提供多元化服務。相對忽視了青少年其他方面潛能的發展,以致很多無法在學業上冒尖的學生往往得不到學校、家庭甚至朋友的尊重,自身潛能也得不到很好的挖掘。他們為了表現和肯定自我,免不了把精力放在其他方面,有的甚至成為“問題青少年”,徘徊在犯罪的邊緣。對此,社工可以提供一種生活體驗教育,與學校提供的正規教育相互配合,以達到發展學生多元智能的目的,從而讓更多的學生能在學校獲得成功感和效能感,減少走上歧途的機會。
青少年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源于他們自身,而是由于其成長中所處的家庭、學校、社區等各個系統沒有很好地滿足其需求。對此,專業社工恰恰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以預防和減少我市未成年人及青少年犯罪為目標,借鑒發達國家對未成年人、青少年保護經驗和香港、上海、深圳等地的“駐校社工”的做法,進一步推動青少年服務工作,進而開展社工服務介入學校的工作。
【服務對象】
主要的服務對象是在校的學生、校內老師及學生家長,服務范圍涵蓋所有涉及學生有關的問題,包括身心成長問題、學校生活得適應問題、行為和情緒問題、人際關系處理、家庭問題、不良行為矯正等等。
【服務宗旨】
通過社工與校方及家長合作,協助學生面對求學成長過程中的問題,使他們在學業、社交、情緒、人格方面能有更健康的`發展,加強學生、教師、學校、父母與社區的聯系。
【介入領域】
對個別學生的介入
對家庭的介入
對團體的介入
對班級的介入
對社區的介入
【服務方式】
(一)個案服務
協助處理學生面對因困難而引發不良行為以及情緒問題,包括面談輔導和電話輔導、書信輔導。并于有需要提供轉介服務予其他服務。
(二)小組輔導
通過小組工作、小組活動、講座、沙龍等形式,以協助學生、教師解決其在群體所遇到的共有問題。
學生輔導篇
輔導對象
輔導
內容
輔導目的
學生
自我認識
協助學生認識不良情緒對自己生活、學習所帶來的危害;尋找緩解和消除不良情緒方法,增強自己情緒的調控能力,做自己情緒的主人。
情緒管理
培養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消除自卑或自負心理,指導學生學習培養自信心的方法。
人際交往
通過開展各種小組活動,培養學生人際交往能力,提高學生之間的相互合作水平以及團隊精神。
意志力
學習動機
職業教育
輔導學生成功認識職業,適應社會環境,讓學生懂得自己本專業應具備的素質和能力。
危機干預
對遇到突發性公共事件的學生進行心理危機干預輔導,避免學生自傷或傷及他人,另外協助他恢復心理平衡與動力。
志愿者培訓
其他
教師輔導篇:
輔導對象
輔導內容
輔導目的
教師
情緒管理
壓力管理
溝通技巧
心理咨詢理論
心理咨詢技巧
心理危機防護和干預技巧
其他
(三)社區活動
組織學校學生志愿者、教師志愿者或家長志愿者開展各種有指導及教育意義的活動,讓學生們走進社區,體驗生活。
【工作規劃】
第一階段:
1、招聘和培訓學校社工
準社工培訓
邀請專業社工、民政局和一些高校的專家學者,針對學校情況的專門培訓
2、宣傳工作
第二階段:試點階段
X間學校,根據學校的特點和要求,提供適應的服務項目。
第三階段:
探索出一條具有珠海特色的學校社工之路。
試點方案 篇5
為保證浙江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在我區的順利開展,確保工作質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工作計劃。
一、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xx年1月—5月) 按照上級要求完成社區矯正對象的排摸、組織的組建、實施方案的制定和開展必要的宣傳活動等準備工作。
(二)啟動階段(6月—7月) 建立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頒布我區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方案;召開動員大會并舉行交接儀式;組織司法所社區矯正專職人員到其它省(市)試點地區參觀學習;工作組人員及派駐的監獄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實施階段(8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項工作制度;指導、督促全區各鎮(鄉、街道)遵守各有關工作程序和制度,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提高工作的質量。
(四)總結提高階段(12月) 總結前階段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分析具體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揭示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徑,為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成功的經驗和做法。
二、社區矯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區矯正的銜接
1、區公安分局及時以鎮(鄉、街道)為單位將現有社區矯正對象的相關法律文書和監督考察檔案等有關材料的副本移送給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送達各相關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書后,要及時建立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和考察檔案。
2、人民法院對構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處管制、單獨判剝去政治權利或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應及時將生效的判決(裁定)書副本和執行通知書,一并送達執行地的縣級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3、人民法院對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將《執行通知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連同生效的判決(裁定)書副本、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執行地的縣級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后,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管理機關收監執行;判處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執行。
4、人民法院對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釋后,應及時將裁定書副本送達提請假釋的監獄管理機關或公安機關;押犯所在的監獄或公安機關看守所,在辦理釋放手續時,將原判法律文書(或抄件、復印件)、執行通知書(或抄件、復印件)、假釋裁定書副本和罪犯出監(所)鑒定表,一并及時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5、監獄管理機關或公安機關對在押的服刑罪犯,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后,應在5日將審批表副本4份送達報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或公安機關看守所;押犯單位在辦理出監(所)手續時,將原原判法律文書(或抄件、復印件)、執行通知書(或抄件、復印件)、審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監(所)鑒定表,一并及時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6、監獄或公安機關看守所對刑滿釋放后仍需執行附加剝去政治權利的罪犯,在辦理釋放手續的同時,應將原判法律文書(或抄件、復印件)和罪犯出監(所)鑒定表,一并及時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7、上述條款中涉及監獄等上級部門的按上級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的規定辦理。
8、區司法局、區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看守所相關社區矯正對象的法律文書、執行通知書后,應在3日內分別轉送給相關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9、社區矯正對象回社區報到時,司法所工作人員和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立即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談話教育,并邀請其家屬參加。同時,告知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必須遵守的相關規定。
10、對戶籍地與長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按照《關于人戶分離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二)社區矯正的執行
1、司法所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基本情況、所犯罪行及所處刑罰、改造表現、家庭成員及社會關系等基本情況和矯正情況建立檔案,并會同公安派出所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矯正方案,建立監督考察小組,落實日常監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應當及時與有監督管理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直系親屬簽訂監督管理協議,明確其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教育責任。社區矯正對象沒有直系親屬的,可與其所在單位、村(居)委會或愿意承擔監督管理和教育責任的近親屬簽訂監督管理協議。
3、司法所應當本著符合公共利益、社區矯正對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強、易于監督檢查的原則,組織、督促、檢查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參加社會公益勞動,社區工作計劃《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工作計劃》。社區矯正對象參加社會公益勞動的時間,每月累計不少于2個工作日。
4、司法所應當按照集中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以個別教育為主的原則,定期安排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形式多樣的學習教育活動,充分運用社會資源,配合、參與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活動。學習教育活動的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政策、道德規范、行為規范、時事形勢等方面。社區矯正對象集中學習教育的時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時。鎮(鄉、街道)應當提供必要的學習教育場所和設施。區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需要組織以區為單位的社區矯正對象集中學習教育活動。
5、司法所可以根據矯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組織有關人員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心理矯正等活動。結合社區矯正對象犯罪原因、心理類型、理實表現等制定心理矯正方案,進行心理咨詢引導,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
6、符合試學條件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教育部門應當選擇適當的學校安排其試學。
7、司法所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表現、遵紀守法、參加學習教育和參加勞動改造等情況,每季對其進行一次考評,每年進行一次年度綜合考評,有關情況填入《社區矯正對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檔案。
8、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改造表現,按照《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獎懲考核辦法》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獎懲。
(三)社區矯正的解除
1、在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前30日內,司法所應指導其完成《自我鑒定》,并會同公安派出所召開由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志愿者、社區矯正對象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評議會,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社區矯正情況進行評議,根據評議結果作出鑒定,并將鑒定結果上報區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暫予監外執行和被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期滿鑒定情況,由區公安分局通報該社區矯正對象原關押監獄和看守所。
2、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會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社區矯正。緩刑、假釋、管制、剝去政治權利人員的《緩刑期滿證明書》、《假釋期滿證明書》、《恢復政治權利證明書》、《解除管制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發。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服刑期滿時,由原收押的監獄、看守所辦理釋放手續。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需要收監執行的,由司法所會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見,經區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后,送區公安分局審核。其中保外就醫的,由區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監獄、看守所收監(所)執行;因其他原因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由區公安分局提請該社區矯正對象戶籍地的人民法院決定收監執行。同時,將有關的審查、審核意見和該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表等有關材料分別抄送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和原收押監獄、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被收監執行或在社區矯正期間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對象,自羈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區矯正。
三、社區矯正工作制度
(一)例會制度 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應當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傳達上級社區矯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區社區矯正工作的規劃和實施方案,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交流工作情況和工作信息,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二)請示報告制度 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加強組織觀念,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緊急情況要邊處置邊報告。同時,對本地區社區矯正工作的經驗、做法、重要活動及典型案例等各種社區矯正工作信息,也應及時逐級報送。
(三)建檔統計制度 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要逐人建檔。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成員、社會關系、接受教育、參加公益勞動、考察鑒定等情況要記入檔案。區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區矯正工作情況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報表和統計數據分析,要保證真實、準確,不得拒報、錯報、漏報、虛報和瞞報。
(四)培訓工作制度 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要建立社區矯正工作者的學習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對專業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進行業務培訓,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的質量。
(五)監督檢查制度 人民檢察院對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的社區矯正執行工作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上述機關調閱社區矯正工作的檔案、資料。可以向上述機關了解社區矯正工作情況,可以找社區矯正對象談話。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應予以配合。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需要收監執行的,可以向區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也可以向原收押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對象戶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在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監督的同時,社區矯正組織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要積極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上級社區矯正組織的監督檢查,要通過設立舉報箱、投訴電話等多種形式認真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及時糾正社區矯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查處社區矯正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確保公平、公正執法。
(六)獎懲考核制度 社區矯正工作將列入區政府對各鎮(鄉、街道)和部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對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事跡及時予
試點方案 篇6
為認真貫徹落實縣第二次農業普查工作會議精神,取得組織實施我鎮第二次農業普查工作的經驗,提高鎮、村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業務能力,提高普查工作水平和普查質量,根據縣普查辦的統一安排,結合本鎮實際,決定開展xxxxxx鎮第二次農業普查綜合試點工作。
一、試點目的
1、取得全鎮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組織實施經驗,熟悉和掌握農業普查全過程,以利于全面普查工作的開展。
2、初探農業普查重點、難點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為全鎮全局開展提供示范。
3、通過對試點工作的總結和業務技術的推廣,為全面開展農業普查提供示范。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試點工作的領導,并組織好試點工作,決定成立xxxxxx鎮第二次農業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農業副鎮長、鎮農普辦主任許偉江任組長,鎮農普辦業務副主任張偉英任副組長,鎮農普辦全體人員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張偉英兼任,具體負責整個試點過程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試點區域
此次試點小區為xxxxxx村的第五小區。
四、試點標準時間
普查試點標準時點是20xx年9月15日24時,普查試點時期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1、試點村xxxxxx第五小區的全部住戶。
2、試點村xxxxxx范圍內的所有農業生產經營服務單位。
3、試點村xxxxxx范圍內的村委會。
五、調查內容
這次試點的普查內容主要包括:
1、農村住戶的家庭成員及勞動力的基本狀況及其從業情況、住戶的經營類型、收入主要來源、生活條件、農業生產經營用地、農作物種植、牲畜與家禽及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等。
2、非住戶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單位的基本特征、從業人員、農業生產經營用地、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生產性固定資產、農業服務作業完成情況、農作物種植、牲畜與家禽、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及單位的財務情況等。
3、行政村的基本特征、社區基礎設施及社會服務、農田水利及生產條件情況、土地流轉、人口情況、農村社會保障、財務與投資情況、農業技術人員及村干部情況等。
六、時間安排
試點準備、宣傳階段(9月9日—11日)
1、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編制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
2、組建xxxxxx鎮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落實試點工作人員。
3、做好物資準備、各項宣傳工作,準備橫幅、黑板報、標語,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進行宣傳,分發“致農業普查對象的一封信”。
4、收集戶口簿、土地承包合同、外來人員登記簿等資料。
(二)、清查摸底階段(9月12日—13日)
1、繪制好小區地圖。
2、進小區入戶,編制農村普查區住戶摸底表。
3、填寫普查小區住戶清查摸底結果統計表。
(三)、業務培訓階段(9月14日)
對全體試點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培訓,主要內容為對前期小區地圖繪制及住戶摸底情況進行分析,著重培訓戶表及單位表登記業務。
(四)、現場登記階段(9月15日—18日)
1、對普查小區內的全部住戶,采取全面查點的方式逐戶上門登記。
2、行政村普查表xxxxxx村文書負責。
(五)、復查和質量驗收(9月19日—20日)
1、對各類普查表進行復查并編號。
2、對各類普查表進行手工過錄和匯總,復核后上報縣農普辦。
3、分析研究試點中發現的問題,寫出試點工作總結。
試點方案 篇7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交辦運〔20xx〕115號)(以下簡稱《意見》)的工作部署,加快我市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經研究決定在全市開展為期一年的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市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為確保我市試點工作順利推進,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快無車承運物流發展的相關要求,深入實施天津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移動互聯網促進貨運物流業轉型升級為主線,以優化物流服務供給為核心,以試點為載體,圍繞準入技術條件、服務標準規范、安全運營監管、誠信考核評估、風險賠付機制、稅收征管制度等方面,探索完善適應我市無車承運物流發展的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推動實現貨運物流業的集約化、規模化、規范化發展,促進物流企業“降本增效”,降低我市實體經濟企業成本。
(二)基本原則
——市場引領,問題導向。結合天津貨運物流市場轉型升級和無車承運人創新發展的實際需求,針對天津無車承運物流發展中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有針對性地圍繞相關法規制度、標準規范等開展試點和探索,逐步優化調整對無車承運人的行業管理制度,破解無車承運人發展的制度障礙。
——多方聯動,綜合施策。建立“部省協調、部門聯動、統籌推進”的工作機制。加強與交通運輸部的聯系溝通,及時跟進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加強與國稅等部門的協同聯動,在信用建設、稅收政策、行業監管等方面采取綜合措施,協同推進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發展。
——示范先行,有序推進。選取典型企業先行開展試點,通過示范企業對數據接入技術研發、衛星裝置安裝使用以及稅務規范上交等方面的實踐經驗,推進無車承運人的規范有序發展。
(三)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試點,凈化物流市場經營環境,提升行業管理部門監管水平和治理能力,創新物流運營模式,培育一批理念創新、運作高效、服務規范、競爭力強的無車承運人,為京津冀都市圈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綠色的物流運輸保障。具體體現在:
物流行業新業態健康發展,運輸組織化程度大幅提升。試點期內培育一批理念創新、運作高效、服務規范的無車承運人,引導和促進貨運物流行業向集約化、規范化發展,帶動行業內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
科技引領作用顯著增強,物流服務供給能力有所提高。從事貨運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得到廣泛應用,車輛、貨源、站場等社會物流資源整合效率明顯提升,對全市分散的物流資源進行集中配置和運力的統一調配,提升物流效率,降低成本,支撐服務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法規標準逐步健全,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在運營服務、行業監管、誠信考核、稅收征管等環節,探索完善與新興服務業態相適應的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規范全市貨運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為無車承運物流發展營造環境。
二、試點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基本條件
1.在天津市內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實繳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及以上且已滿6個月;
3.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5、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
(二)互聯網物流信息平臺要求
1.已建具有無車承運業務能力平臺,且已有效營運6個月以上;
2.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或ICP備案號;
3.具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記錄至少1年以上的能力;對于超過1年的信息數據要采取有效方式永久保存備查;
4.平臺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面向社會的實際承運人的'人、車、戶等基本信息查詢功能;
(2)對實際承運人的經營資質、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以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審核的功能;
(3)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交易、電子合同和結算的服務功能;
(4)對交易過程、車輛運行過程實行透明化動態管理功能;
(5)對實際承運人進行信用評價、投訴處理的信用管理功能;
(6)歷史運單綜合查詢與統計分析功能;
(7)其他功能。
5.具備供交通、稅務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6.有符合規定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7.平臺數據具備接入運輸管理部門監測平臺的條件且承諾接入。
(三)資源整合能力條件
1.具有較強的貨源組織能力和貨運車輛整合能力,有穩定的運輸業務需求,能整合一定規模的實際承運車輛,運輸組織集約化、規模化程度較高;
2.有與其合作經營的車輛,且占企業全部運力資源的比例不低于50%。
(四)風險承擔能力條件
1.具有體現承擔全程運輸責任,建立相應賠付機制的運輸服務合同文本;
2.保險等方式的風險應對機制健全,且具有相應的賠付能力,規劃方案《市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試點項目申請、審核及驗收程序
(一)項目承擔企業(單位)申報試點項目,應根據上述試點項目條件向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
1.《天津市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申報表》(見附件);
2.《無車承運人試點項目實施方案》;
3.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4.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
5.保障業務經營和平臺運營能力的辦公場所的證明;
6.財務審計報告;
7.《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網站ICP備案號;
8.與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范本;
9.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10.利用平臺開展無車承運業務已滿6個月的有關材料證明;
11.申報企業風險賠付能力的證明材料(如與保險機構合作的證明材料);
12.申報企業的服務標準規范方面建立的制度;
13.能夠證明交易現金流、電子交易合同、運輸軌跡、回單與運輸業務一一對應的相關材料;
14.申報企業提交所有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15.申報企業取得的榮譽稱號及獲得的專利獎項;
16.無違法違規行為承諾書和守法經營承諾書。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5份,復印件均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同時提供電子文件。
(二)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上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專家對試點項目實施方案中企業基本情況、互聯網物流信息平臺建設、資源整合能力、風險承擔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審核認定試點項目,并報送交通運輸部備案。
(三)試點企業有以下情況,一經發現立即撤銷無車承運經營資質;有違法行為的,依法嚴肅處置:
1.試點期內出現違反道路運輸和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的;
2.試點企業應每3個月向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提交試點進展情況報告,未按期提交情況報告的;
3.試點企業不接受管理部門定期檢查的;
4.試點企業在平臺數據方面弄虛作假的;
5.試點工作進度與本企業擬訂的實施方案計劃嚴重不符的。
(四)試點期結束,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將會同市國家稅務局組織專家對照審定的《無車承運人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對試點企業進行審查,并將有關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四、試點組織及實施安排
(一)啟動階段(20xx年11月至12月)
申報試點企業對照試點企業申報條件如實填報《天津市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調查表》,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組織召開無車承運人試點申報宣貫會,各申報試點企業按照《意見》的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報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初審,后上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專家對企業條件和試點方案進行評審,擇優確定試點企業并公示,報交通運輸部。
(二)實施階段(20xx年12月至20xx年11月)
試點企業確定后,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或變更《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道路普通貨運(無車承運),有效期為1年。總公司已取得無車承運人試點經營許可證,在天津設立分公司的應到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進行備案。
試點企業按照試點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積極探索創新物流運營新模式,完成試點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切實發揮對行業的引領示范作用。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企業監測、監管以及跟蹤督導,協調解決相關問題,規范企業經營行為。
(三)總結評估階段(20xx年12月)
各試點企業于20xx年12月15日前將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匯總,上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編制全市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報交通運輸部。
五、試點企業評定程序
第一階段:報名受理(12月1日前)。擬申報企業按照《意見》的相關要求和本方案設定的條件和實施程序,結合自身的發展情況,向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提出報名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階段:資格審查(12月14日前)。已報名企業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按照遴選條件和要求對上報的企業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并上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經審查合格的企業列入專家評審會上會名單,對于未進入上會名單的企業反饋其未上會理由。
第三階段:專家評審。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評審會,采取材料審查和現場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企業相關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取我市無車承運試點。
第四階段:正式報部。將確定的試點企業名單及方案、天津市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方案上報交通運輸部。
六、相關保障措施
(一)培訓宣貫,統籌安排。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無車承運人試點的組織協調,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具體負責實施工作。通過組織召開無車承運人培訓會,邀請專家授課的方式,解讀試點政策,正確理解并貫徹落實《意見》和《方案》。同時,通過統籌安排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申報評審,摸底調查了解天津市無車承運人發展現狀,本著“扶優扶強”的原則,科學嚴謹地制定試點企業條件和評審程序,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二)研究政策,營造環境。一是在了解掌握無車承運人發展訴求的基礎上,充分運用國家出臺的政策,加強與交通運輸部的溝通及與稅務等相關部門的協作,注重配合中的統籌協調,切實幫助企業解決經營資質、信用評價、稅收征管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在不斷評估總結的基礎上及時調整推進新業態發展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確保試點的工作的順利推進。二是強化無車承運人信用建設體系,努力營造有序、誠信的貨運環境。研究制定無車承運人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及考核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平臺及大數據技術對企業誠信信息進行管理,加強對失信企業及事故的監管檢查,同時配套相應的保險體系,切實改善市場秩序。
(三)跟蹤督導,加強監管。無車承運人在經濟、綠色、效率等方面具備一定的優勢,同時也存在誠信、安全等方面的不確定性。要充分認識到試點工作中的風險,在試點工作的開展過程中加強對試點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建立統計調查和信息管理制度,注重統計分析和運行監測,促進信息平臺的對接,監督企業的數據上報,不斷完善系統,推進實施期無車承運的監測工作,有效杜絕試點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引導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確保行業監管安全。嚴格執行試點退出機制,發現試點企業有弄虛作假等違規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取消試點資格,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記入誠信考核體系。
(四)典型示范,總結推廣。鼓勵無車承運試點企業在服務規范、稅收征管、信用建設、模式創新等方面重點突破,并通過建立無車承運試點企業的聯系制度,及時了解掌握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強化總結推廣,樹立無車承運物流的典范,帶動全市無車承運物流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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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方案 篇8
第一條:為實現“市范圍參保面不低于30%”的目標,我市承保面須達到實際種植面積的50%,力爭80%。
第二條:試點采取“政策性保險,商業化運作”模式,即人保財險分公司與市財政3:7聯辦共保的方式,保費分賬,風險共擔。
第三條:試點險種和保額、費率的確定。試點所開辦險種在省保監局批準的全省統一的11個農業保險條款目錄中選擇,其中水稻、三麥、油菜為必保險種。保額:水稻200元/畝、三麥100元/畝、,油菜100元/畝、能繁母豬1000元/頭。費率:水稻5%、三麥6%、油菜5%、能繁母豬6%。
第四條:所有保險責任按相關險種條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所有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的農戶、種養大戶、農業企業、農業合作社、農場、農業園區等為參保對象,承擔財政補貼以外部分的保費(不高于保費的40%)繳付義務。政府鼓勵有條件的農村經濟組織代農民承擔部分或全部保費繳付義務。
第六條:財政補貼政策。市財政對政發[]126號文件中規定的試點險種或指定的其他險種實行保費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保費的60%。對能繁母豬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商業保險制度,原則上財政補貼80%,飼養者負擔20%。市政府積極向省、市爭取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政策,并根據試點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第七條:保費收取辦法。嚴格按照業務操作流程和財務管理辦法,統一由(區)財政所收取保費,并負責做好登記、造冊、開票、統計和匯總工作,所收取的保費及時存入農險專戶。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由市農險協調小組根據當年人保財險公司向農民承保出具的`保險單和銀行解款單,向財政部門按險種提出書面申請。所有保費實行分賬管理,形成農險保費專戶。市財政專戶、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賬戶分別留存70%、30%。
第八條:農險基金設立及管理。設立農業風險基金,基金來源為上年保費節余及存儲利息等。人保財險公司按規定提取準備金。農險風險基金單獨開戶、單獨立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基金本息滾存、逐年積累、以豐補歉。
第九條:由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負責保險基金的管理,在農村合作銀行設立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運用農業保險基金參與股票買賣、期貨交易和各種借貸、擔保活動等。積累的農業保險基金,統一由市農業保險領導機構監管,并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保險監管部門監督。
國家免征農業保險營業稅。從年起,全市納入試點農業保險種支付賠款后節余部分申請免征所得稅,以利農險基金的積累。
第十條:理賠處理。保險賠款由市農險專戶資金、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分別承擔賠付總額的70%和30%。不足部分運用歷年積累的農業保險基金,農險基金不足賠付時,由市政府、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分別按70%、30%籌資賠付,并向省財政中請補助。在國家農險大災基金以及農險再保險機制建立后按政策規定或條款約定進行賠款攤回。市農險專戶在收到人保市分公司賠款通知書10個工作日內要確保向受災保戶支付賠款。
第十一條:開辦及經營費用。農業保險保費(含政府補貼、獎勵)的15%,用于開辦和推進費用以及所有經營費用,其中,人保財險市支公司按9%提取綜合費用(含前期宣傳、機構鋪設、設備設施、單證印刷、人力成本、交通費用、展業和理賠查勘費用等,不足部分自籌),6%用于政府有關部門的推動費用,以及(區)財政所的勞務費用。
第十二條:業務管理模式。建立以人保財險市支公司為基礎,以(區)財政所和協保員為依托的農業保險綜合隊伍。由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負責起草業務、理賠、財務管理辦法和業務操作流程,經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機構討論通過后執行。政府支持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在(區)建設保險服務網點。
第十三條:各(區)農業保險領導或協調機構,做好本地農業保險的推進工作,并定期向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農險經營情況,報送相關報表。
第十四條:從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保險公司聘請部分農業和保險專家,成立農業災害定損調解委員會,負責理賠爭議的裁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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