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

時間:2021-12-23 13:00:20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必備】買賣合同范文錦集8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買賣合同范文錦集8篇

買賣合同 篇1

  一、理論的準備: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曾被視為“大陸法系民法中最輝煌的成就”,又被稱為德國民法中的“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國法學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書中提出的,當時的意義僅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適法行為,后由海瑟將其內涵擴大到一般性法律行為,于1863年首次出現在撒克遜民法立法中。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中創立的法律行為體系至今仍堪稱為經典。他是這樣描述法律行為概念的:“行為人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

  至今,學術界對法律行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爭議。有些學者為了解決此矛盾,提出了一個上位概念: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行為而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它包括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等。在立法上,我國沿襲了前蘇聯的觀點,民事法律行為僅僅指合法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明確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二、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1、概念

  學理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以法律行為與原因的關系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梁慧星《民法總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

  梅仲協的《民法要義》對該對概念稱謂是要因行為和非要因行為。要因行為云者,以原因為法律行為之要件之謂也;非要因行為則異是。在非要因行為,原因超然屹立于法律行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致法律行為之效力受其影響。

  江平的《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民事行為指財產為給付的民事行為中,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不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馬駿駒,余延滿的《民法原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是指財產給付行為中,以原因存在為必要,若其原因無效則行為亦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是指在財產給付行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為必要,即使原因無效而其行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彭萬林在《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在法律上互相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將影響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無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可以分離,獨立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不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

  王澤鑒的《民法總則》中指出,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要件,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原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不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分離,不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而言。進而,王澤鑒認為無因行為包括債權契約(買賣和消費借貸等);無因行為包括無因契約和無因單獨行為(票據行為),無因契約包括處分契約(物權契約,債權讓與)和債權契約(債務拘束,債務承認)。

  由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學者對這一對概念的含義并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內涵都是法律原因是否是法律行為的一個基本構成部分,即法律原因和其他要件共同組成一個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支架。如果在有因行為中,抽離了法律原因,那么法律行為就喪失了一個要件,不得成立。無因行為,則反之。

  在此,我們必須弄清楚一個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原因。法律原因在羅馬法上被稱為causa(原因),是指主體之間財產給付的目的。梅仲協先生說“法律上直接之目的,吾人均稱之為法律行為之原因。”它與動機有所區別,法律原因是指直接的法律目的,為法律行為的內容,而動機不具有法律意義。梅迪庫斯也指出了行為雙方當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則不能作為有意義的法律原因,只有在例外情形,此類目的才能通過條件或交易基礎學說,獲得法律上的意義。在這里,梅迪庫斯指的是將此類動機作為法律行為成就的條件。

  梅迪庫斯關于無因性的觀點較具特色,在這里,我將簡要地論述一下。他認為絕大多數債務合同都是有因行為,而卻大多數處分行為都是無因行為,他還舉出了幾種例外的情形,如負擔行為也可以是無因的,處分行為的法律原因也可以是純粹的原因約定,有些處分行為無須具備任何法律原因。他還將無因性分為外在的無因性和內在的無因性。外在的無因性指處分行為的效力不以該行為以外的存在的負擔行為的效力為前提。內在的無因性,或稱內容上的無因性,是指處分行為本身在內容上也是無目的的。

  2、分類的意義

  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行為一般情況下都存在給付原因,如贈與原因,負擔原因或清償原因等等。這是由民事行為的本質決定的。對有因行為而言,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對原因認識不一致,都可以使法律行為歸之無效。比如說甲已雙方并不存在借貸關系,甲誤以為自己欠了已1000圓錢,而作出了給付,此法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給付行為是無效的,甲可以請求已返還1000圓。反之,就算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或欠缺等,仍然有效的民事行為即為無因行為。如甲已雙方之間存在一個票據預約關系,甲承諾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數額發行一票據,

  票據流通后,即使他們的預約行為存在瑕疵,票據的流通仍然有效。

  法律上為何要規定無因行為,我認為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有利于準確地把握法律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法律,以判別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系所處的狀態。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義,如梅仲協先生所說:“誠欲使一般社會上之交易,臻于安全而云爾。”即維護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如果我們假定,所有的法律行為都是有因行為的話,法律行為受到其他與之相關的法律行為的影響,原因關系就會在同一標的物上累計,權利行為無效的原因越多,交易方識別權利性質會相當困難,使后面的交易根本無法進行。為了切斷原因關系瑕疵對后面交易的影響,法律就規定了無因行為。這使交易方只須關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財產的流轉。第三,有利于完善民事法律理論體系。雖然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與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分類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我們不能以后一種分類取代前一種,因為民事行為本來就具有多樣復雜性,我們只有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討民事行為這個問題,民事法律理論的張力才能更大,維度也才能更寬廣。

  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1、歷史沿革

  物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雙方行為和單方行為。雙方的物權行為即為物權契約,是最主要的物權行為。實際上,物權行為制度早在羅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羅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當事人一方以移轉所有權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轉所有權。“在古典法和優士丁尼法中,對占有的轉讓可以通過某些隱蔽的和準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幾乎是通過雙方合意來宣布對所有權的轉讓”。但物權行為的概念最初由德國法學者薩維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提出,他寫道:“私法上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出現,甚為繁雜。首先使基于債之關系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并有廣泛之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征,是一個真正之契約,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買賣契約,一般人只想到債權契約,但卻忘記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項與契約完全分離,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

  可見,薩維尼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分開來,進而提出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一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說,在交易中,當事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行為是兩個分別獨立的行為,它們各自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后來,德國在起草民法典時,將無因性理論適用到土地讓與,動產讓與及債權讓與等法律行為中。

  關于物權行為各國立法存在肯定主義,否定主義和折中主義三種不同的立場。德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肯定立場,法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否定的立場,瑞士立法對物權行為持折中主義立場。相應地,對于物權變動的原因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也有三種立法體例。

  一種為形式主義,認為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在債權合同之外,不認為有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與登記不過是對抗第三人的條件而已;第二種為形式主義,認為債權合同僅發生以物權產生,變更和消滅為目的的債權,而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直接以交付或登記為條件,即在債權合同之外還有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物權合同;第三種為折中主義,分別結合了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

  2、我國關于物權行為的立法

  我國是否已采納了物權行為,對于這個問題,仁智互見,歧義紛呈。學術界有兩種基本對立的看法。一種認為我國承認物權行為,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6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行為必須登記,而且行為自登記時起生效;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必須移轉占有,而且行為自交付時生效。我國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向船舶管理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現行立法不承認物權行為。依《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所有權移轉是債權行為和其他合法方式的當然后果,是合同效力的體現,交付只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繼承法》第2條也有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繼承人去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后才取得所有權。

  我認為,我國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的概念。首先,從立法來看,現行中國民法和合同法中并沒有出現"物權行為"或"物權合同"概念,至于民法通則及擔保法有關條文的解釋,也很難確證立法者在事實上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第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因具有欺詐、脅迫或違反法律法規等原因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即使不動產已交付、登記,也會宣布登記無效,這說明司法實踐也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理論。

  3、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思考

  物權行為面臨著兩難的選擇。如果雙方當事人履行買賣契約,一方將標的物轉移,而另一方交付價款。但是如果買賣合同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布無效或做撤銷以后,雙方當事人可否請求對方返還已給付的標的物?根據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物權契約即使在債權契約無效的情況下,仍然產生法律后果。標的物的受讓人仍能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出賣人喪失所有權,出賣人不能基于物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這時,對所有權人的救濟只能基于不當得利債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所有權人喪失了所有權,而獲得了債權。如果買受人宣告破產,則出賣人不能享有別除權,而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如果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為有權處分,出賣人不能享有追及權,而只能請求買受人返還因轉賣所得的價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標的物時,即使是出于惡意(即明知或應知買賣合同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也得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買受人在標的物上設立擔保物權,由于擔保物權具有優先于普通債權的效力,出賣人不能請求返還標的物,只能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由此可以看出,物權性的無因性理論存在著明顯的弊端。它“違背生活常情,與一般觀念顯未有符”,同時也違背了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我們這樣分析一下,既然合同雙方之間轉讓標的物的契約歸于無效,那么他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理應恢復到契約訂立以前的狀態之中,但是如果嚴格地遵守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卻被重塑,法律地位轉換了,原買受人成為所有權人,而原所有權人卻成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標的物的債權人。債權是沒有優先性和排他性的,原所有權人的原權利就被降格了。這對所有權人非常不利。

  有鑒于此,在學術界,有些學者試圖通過盡量強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聯系,提出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相對化理論。該理論共有三種:一是共同瑕疵說,該學說認為如果債權行為因為當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詐、錯誤、違法等原因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二是條件關聯說,此說認為當事人可以依據其意思將物權行為的效力與債權行為的效力聯系在一起。此種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解釋當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為一體說,即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統稱為一個整體的法律行為,適用民法關于法律行為一部無效而導致整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因此,當債權契約無效時,物權契約也應該宣告無效。在實踐中,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發源地德國也通過了判例或解釋緩和無因性原理。判例認為,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附著于原因行為之瑕疵,會反射于物權契約,致使物權契約無效,此在原因行為之因欺詐為理由被撤消時亦然。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亦會受欺詐締結的影響,可一起主張撤消。

  既然物權行為的獨立和無因原則有如此多的缺陷,那么在否定物權行為時,我們會受到怎樣的阻礙?此時,我們一定考慮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權行為為有因行為,物權第一次變動的瑕疵將會被保留下來并傳遞下去,也就是說物權行為會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為的所有法律行為的影響,設想一下,會有很多人的利益處在不安全的狀態。如上例,如果已已經將標的物賣與丙,亦或是已經經歷了多次交付,如果我們否定無因性,甲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要求返還所有物,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護,社會利益將受到更大的'損失。因而,法律不可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時,都必須考察物權的合法性。為了使財產在流動中更快地增殖和考慮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須強調的一點是,第三人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在日本,對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種理論,一是正當利益說,二是有效交易說;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說。

買賣合同 篇2

  乙方:_____________(買受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出賣人)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種類號碼:_______________ 證照種類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舊機動車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有權出售車牌號碼為____的舊機動車(見附件一:《授權銷售舊機動車委托書》)。

  第二條 舊機動車狀況

  車牌號碼:_______________出廠日期:____________已行駛公里數:_______________

  車輛類型:________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_____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_____

  顏色:_____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養路費繳付憑證編號-有-效期從___年___月___日___至___年___月____日,最近一次年

  檢時間____

  車輛瑕疵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價款

  舊機動車價格(不含稅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

  舊機動車交易中所發生的稅由甲方負擔____%,乙方負擔_____%,或由雙方各負擔50%;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____%,乙方負擔____%,或由雙方各負擔50%。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

  1.付款方式(支票、現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時間、驗收方式及交接時間、交接手續

  1.驗收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驗收方式:雙方約定車輛由甲、乙雙方當面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3.交接時間、交接手續:車輛驗收合格后,雙方辦理車輛交接,甲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助乙方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并向乙方移交與車輛相關的各種文件和證明(見附件三:《甲方應向乙方移交的文件和證明清單》)。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審驗甲萬提供的賣車相關文件和手續;

  2.持本人(或本單位)有效證件,按規定與甲方共同辦理車輛交易過戶或轉籍手續;

  3.車輛交接后在辦理過戶期間,車輛使用中發生的任何問題,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4.不得采取脅迫、欺詐、提供虛假文件或虛假證明等手段進行交易。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負責向乙方提供有關的文件和證明(見附件三:《甲方應向乙方移交的文件和證明清單》);

  2.如實向乙方陳述車輛的狀況,對隱瞞車輛存在的重大質量問題承擔賠償責任;

  3.協助乙方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4.因甲方原因致使成交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應接受乙方退車,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全數退還車款,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5.因出售車輛的所有權或委托權問題,造成乙方與第三人發生爭議,甲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變更和解除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但責任方因此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條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約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2.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幾項具體約定

  1.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遵守公安、交通等部門有關的車輛管理規定,并遵守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規定,因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雙方共同違反規定則損失共同承擔;

  2.甲方收取乙方全部購車款后,按規定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份;

  4.本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授權銷售舊機動車委托書(見附件一)

  甲方身份證(或單位證明)復印件(見附件二)

  甲方應向乙方移交的文件和證明清單(見附件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或自然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或自然人):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3

  賣方:

  買方:

  買賣雙方就有關“____________________”船的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船舶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總噸: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種類:__________________凈噸:_________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_________總長:__________________

  船級:__________________型寬: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廠家: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_載重量:__________________

  二、所有權

  賣方確認擁有本合同下的“__________________”船的全部產權。

  三、船價

  船價為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結算貨幣為人民幣。

  四、付款

  雙方同意在合同簽訂后,立即辦理船舶交接手續,并由賣方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注銷完畢,所有船舶檔案移交給買方后,由買方將船款一次性支付給賣方。

  五、看驗船

  賣方應為買方安排看船。在不延誤船舶正常營運的前提下,賣方應盡可能為買方看驗船提供方便,并確定具體的看船時間和地點。

  賣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為買方安排了看船時間。

  六、船舶交接

  船舶在_________地點進行交接。移交船舶期限:簽訂交接協議后賣方應及時將船舶移至交船地點。

  船舶按買方看驗船時的狀況移交,自然損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本合同自行解除,賣方應將買方已付款項全額如數退還;交船前,倘若船舶發生部分損害,賣方應將船舶恢復至買方看船時的狀況。買方應給賣方合理的恢復原狀的修理時間。

  七、備件

  船舶包括船上的備品、備件、工屬具由賣方按船舶現狀移交給買方。

  船上氣脹筏、救生浮具、救生衣及通導設備歸買方所有。

  八、債務

  在交船時,由賣方向買方提供提供擔保書,擔保該船在移交前沒有任何船舶優先權、船舶抵押權及其他隨船債務;并承諾,交船后若因該船移交前的隨船債務而發生糾紛導致的賠償、費用、開支等由賣方承擔。

  九、費用判定

  交船前,該船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賣方承擔;交船后,該船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方承擔。在船舶進行交易時,費用有買方承擔。

  十、登記

  船舶移交后,賣方應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注銷登記;買方應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登記費用各自承擔。

  十一、買方違約責任

  若買方未能按時支付定金,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買方應承擔賣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和按年利率10%計算的全部損失費用的利息;在支付定金后,若買方決定不再購買該船,并拒絕支付船款,賣方有權沒收定金;若買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第四條的規定支付購船價款,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歸賣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彌補賣方損失,買方還應賠償賣方因此遭受的損失費用。

  十二、賣方違約責任

  若賣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續,或未能辦理船舶注銷手續,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收到買方解除合同通知后,應在三個銀行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到全部船價款(包括定金)及按年利率10%計算的利息;若買方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和船款,賣方違約拒絕出售該船,買方有權獲得船款定金的兩倍賠償。

  十三、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釋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原則上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我國的有關法律進行仲裁。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本合同未盡之事宜,買賣雙方可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4

  (一)出賣人義務

  1、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該項義務是出賣人的主合同義務,它由兩個方面的內容組成:(1)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可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將會以及擬制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一基主要義務。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是在交付標的物基礎上,實現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質量要法度將會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這一義務被稱為物質的瑕疵擔保義務。

  3、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合同法》第152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標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鋇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和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這一義務稱為出場人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違反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在傳統民法上發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

  4、將會有關單證和資料。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以外的有關單和資料。該項義務系屬于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該基底務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買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實踐中,與買賣合同標的物相關的其他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保修單、發票、檢驗單證、檢疫單證、保險單、質量保證書、裝箱單等。

  (二)買受人義務

  1、支付價款。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地點、時間為之。

  2、受領標的物。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若了賣人不按合同約定條件交付標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等,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有及時檢驗義務。當呈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期間內時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間內及時檢驗。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在這特定情況下,憎愛人對于出賣人所將會的標的物,雖可作了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并應銀牌圍標不的物的義務。該項義務屬買受人所應負擔的附義務。

  以上就是關于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介紹了,買賣合同在什么無效?什么時候可以撤銷變更?這也是關于買賣合同效力方面的問題,如果您有興趣,請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的律師會以專業知識幫助您解決問題。

買賣合同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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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類別:

  采購合同采購方式: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按需方要求供應以下所以辦公用品及日用品:

  送貨時間:以上一批貨物請于年月 日前送達。

  第二條 質量標準:按國標GB9018-94執行,并滿足需方使用要求。

  第三條 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需方在正常使用的條件下,供方對其產品三包質保期一年。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以不損壞貨物為準,包裝由供方提供,不回收。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隨貨附:合格證、說明書。

  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供方送貨到需方庫房(或指定地點)。

  第七條 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汽運;費用由供方負擔

  第八條 檢驗標準:以需方驗質,需方驗數為準第九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貨到驗收合格一周內將發票入帳,發票入帳后付款,付款方式:轉賬支票或電匯,供方需開17%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十條違約責任:按合同法。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傳真件合同與原件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單件為含稅價。

  需方 供方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負 責 人: 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代碼證號: 公司稅號:

買賣合同 篇6

  賣方: 合同編號: 買方: 簽訂地點:

  第三條:質量標準和技術標準:按生產廠家技術標準執行。

  第四條:交(提)貨地點、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隨機附件、工具數量按裝箱單驗收。

  第九條: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條:如需提供擔保,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質量“三包”,保修一年。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時,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賣方 買方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買賣合同 篇7

  編號: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甲方出售船舶(以下簡稱“本船”)提供信息中介服務達成一致,同意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一、船舶資料

  船名_________; 載重噸_________(噸);

  總長_________(米); 型寬_________(米);

  總噸_________; 凈噸_________;

  滿載吃水_________(米); 主機型號/功率_________;

  建造時間/地點_________; 報價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二、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為其出售的船舶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并代辦_________等相關事宜。(①提供范本合同②代收代付船款)

  三、甲方的義務

  1.甲方向乙方如實提供本船的基本技術資料(以船檢證書為準)和報價,作為乙方代甲方公布出售船舶信息的部分依據。最終船價由甲方與買船方商定,船舶規格以看驗船時為準。

  2.如該船買賣成交,甲方應支付乙方中介費。

  3.甲方應在簽訂買賣合同后,將合同副本壹份交乙方備案,以便乙方協助辦理該船的有關交易手續。

  四、乙方義務

  1.雙方簽訂本合同5天內,乙方應將本船有關信息在其網站或公報上予以公布;并

  2.應根據船舶動態與買船方聯系勘驗船事宜,將買方有效聯系方式及時告知甲方,同時安排甲乙雙方的洽談事宜。

  五、費用的支付

  1.甲方應當按照本船買賣合同價的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在本船買賣合同簽訂后5天內向乙方支付中介費。

  2.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和代辦的其他事項,甲方應當在這些事項完成后向乙方支付代辦費用。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標的額的_________%(百分之一):

  1.甲方提供的船舶有關信息與該船真實有效的船檢證書不符;

  2.甲方借故中介不成,中途撇開乙方再與買船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就同一標的私下交易;

  3.甲方通過其他控股公司與買船方就本船簽訂買賣合同的(此時均視為乙方完成提供中介信息的服務,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支付中介費并承擔違約責任);

  4.與他人串通損害乙方利益的;

  5.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和代辦費的;

  6.其他造成乙方無法完成委托事項的行為。

  (二)乙方提供虛假信息,導致甲方利益受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盡力協助甲方向有關責任方索償。

  七、爭議解決方式

  若有合同爭議或其他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按本合同約定的第_________項進行解決:

  1.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約定

  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有效期至中介費付清之日止。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今有甲方將施工中所切割的所有廢鐵出售給乙方。

  一、廢鐵的尺寸為600-1200米,3mm以上,生鐵除外。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貳拾萬元保證金,拉貨時每噸一結否則甲方不予放車。

  三、廢鐵按唐山鐵廠價格為準,現行價每噸3100.00元(鐵廠現行價每噸為3500.00元整),隨漲隨落。

  四、拉貨時裝車由乙方自行裝車,甲方不負責,乙方必須聽從甲方調派,隨時來車。

  五、從履行合同中,乙方不能隨時來車,影響甲方施工進度,甲方將從乙方的保證金中每天扣除一萬元。

  六、如乙方單方面不履行合同,甲方將不退還保證金。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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