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通知

時間:2025-01-07 15:14:57 毅霖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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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通知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通知,通知的種類比較多,根據其不同的作用可主分為轉文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務性通知、任免通知等。大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通知,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通知

  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通知 1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的突發、臨時生活困難,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發〔〕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及標準

  (一)救助對象。一是城鄉低保家庭、五保戶、孤兒、特困優撫對象;二是城鄉低收入家庭;三是各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二)救助范圍。一是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障報銷救助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二是因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家庭人員傷亡及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三是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四是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仍然無力支付寄宿生活費用的,或參加全國統一高考且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五是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死亡無力安葬的;六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

  雖然生活困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參與政府明令禁止非法組織活動的;拒絕管理機關調查、故意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各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員。

  (三)救助對象類別及標準。

  1、家庭成員因病因災,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屬一類救助對象,標準為戶平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情況非常特殊的可一次性救助2000元以上,最高不超過5000元。

  2、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仍然無力支付寄宿生活費用的,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屬二類救助對象,標準為戶平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已享受慈善“陽光班”和“助學圓夢行動”待遇的除外)。

  3、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死亡無力安葬的'屬三類救助對象,標準為戶平一次性救助200—500元;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屬四類對象,標準按戶平一次性救助50—200元。

  二、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批程序

  各鄉鎮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好臨時救助的申請、審核、審批及發放工作,確保臨時救助工作程序既嚴格規范,有較強的操作性,又盡可能避免繁瑣復雜,符合“救急救難”的工作特點。臨時救助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居民戶口簿、戶主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及自身無力克服的突發性、臨時性困難有關證明等材料。鄉鎮民政辦收到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上報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并發放臨時救助金。救助200元以下的由鄉鎮民政辦主任審批;200元至500元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鄉鎮長審批;500元至1000元的由鄉鎮長審批;1000元至2000元的由鄉鎮政府集中審批;大額救助2000元至5000元的由市民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臨時救助金一般由市民政局和鄉鎮民政辦直接發放現金。對于個別問題較突出、救助對象集中且面廣的地方,也可由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代發到人到戶。

  三、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資金由市人民政府從地方財政安排的城鄉低保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中統籌解決。地方財政在保證足額發放城鄉低保對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從城鄉低保資金中列支臨時救助資金。市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專戶城鄉低保科目下設立臨時救助資金科目,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市民政局按照各鄉鎮人口規模、困難程度和城鄉低保動態管理力度等因素分季度撥付臨時救助資金。市最低生活保障局、鄉鎮人民政府要設立臨時救助資金明細臺帳,及時掌握臨時救助資金收支情況。鄉鎮民政辦要保存受助人員審批檔案,并及時錄入電子信息庫,建立臨時救助電子檔案,同時將臨時救助名單電子花名冊按季度上報市最低生活保障局。市民政局對鄉鎮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嚴肅查處騙取、套取臨時救助資金等違規行為,確保臨時救助資金用到最需要、最困難的群眾身上。

  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通知 2

各街道(鄉、園、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辦【】67號),根據年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精神,為推進區老年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體系發展,落實高齡老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效機制,區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區建立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城鄉一體的原則,凡年滿80周歲且持有區戶籍的城鄉居民均可以申請高齡老人生活補貼。

  (二)堅持分檔保障原則,按照百歲及以上、90—99周歲、80—89周歲三類人群,分不同標準發放高齡津貼。

  (三)堅持公開公平原則,嚴格按照條件界定對象、確定標準,實行“三級審批、張榜公示”,增強工作透明度。

  二、發放范圍和標準

  (一)發放范圍、時間

  凡區戶籍且年滿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從20XX年1月1日起,可以按年齡申請享受相應檔次的高齡老人生活補貼。

  (二)補貼標準

  1、享受低保政策家庭的80—89周歲老年人補貼標準為50元/月人;

  2、90—99周歲高齡老年人補貼標準為100元/月人;

  3、10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補貼標準為300元/月人。

  原已經享受低保及其他社會救助金的人員,同時享受高齡津貼。

  三、發放辦法

  (一)80—99周歲低保家庭老人生活補貼統一由區低保局隨低保資金一同發放。

  (二)90—99周歲非低保家庭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實行屬地管理、銀行發放。各單位按照個人申請、社區(村)申報、街鄉(局)審核公示,報區民政局審批的`制度確定發放人數,建立個人帳戶。每月上報經認證后的發放名冊表由區民政局指定專業銀行發放。100周歲以上老年人直接由親屬憑《百歲老年人津貼發放證》來區民政局領取。

  (三)高齡生活補貼實施動態管理。凡年滿80周歲、90周歲和100周歲后的高齡老年人下一個月起按照對應的標準發放或調整標準發放,老人戶口遷出或去世后的下一個月停止發放。各社區、村應及時掌握老年人口信息和變動情況,按照程序及時辦理審批、增發、停發手續,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街道(鄉、園、局)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把關、認真抓好落實,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規范管理。各單位要對80歲以上的老年人進行調查摸底,建立臺帳,健全檔案。要堅持動態管理、定期檢查認證,切實做到有進有出。要建立張榜公示、統計報告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

  (三)嚴格監督。各單位要加大相關政策宣傳力度,向社會公布高齡津貼的發放范圍、標準和程序。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和信訪接待平臺,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通知 3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在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總體上進展順利。但是,一些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增多,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討和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現象嚴重,嚴重侵害公民權利、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做好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管理工作,維護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動、家庭困難、意外事件、個體選擇等原因,流浪乞討現象仍有發生,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遭受摧殘和虐待的現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會弱勢群體,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各級民政、公安、城管、衛生、財政部門一定要從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主動,各盡其職,多管齊下,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教育警醒群眾、弘揚正氣。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狠抓落實,將這項工作作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

  二、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關權利保護和社會穩定,涉及多個部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各級政府、各個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這一工作。

  (一)民政部門要加強街頭救助,協助配合公安、城管、衛生等部門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

  一是組織、指導、監督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街頭救助。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飲食、衣被等服務;堅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配合醫療機構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堅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對于公安機關解救、護送來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鐵路公安機關解救的.被拐賣未成年人,由乘車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收,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對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紋識別技術建立數字檔案,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街頭治理工作。民政部門在街頭救助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污損、占據公共設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壞城市市容環境的,要向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執法建議。

  四是強化站內服務和管理。要從維護受助人員權益出發,改善設施環境,實行人性化、親情化服務,保障受助人員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與其他救助對象分開,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體娛樂、教育培訓等活動。對殘疾、智障、受到傷害或有心理問題的,積極進行醫護和康復。加大站內人員和接領人的甄別、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領冒認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內安全防范工作,確保站內人員安全。

  五是做好返鄉、安置和流出地預防工作。要暢通受助人員返鄉渠道,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力接回的,經協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機構接回或送回。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并積極探索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社會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困難群眾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防范虐待、遺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強迫其外出流浪。六是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個人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探索開展社工干預、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教育培訓,幫助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和社會。

  (二)公安機關要強化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力度,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和站內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報警工作。接到群眾舉報線索,要快速出警,及時處理,做到件件有記錄,件件有人管。堅持解救與打擊并重的原則,及時開展調查工作,確保打擊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強化立案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強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舉報發現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認真詢問案情,及時出警,對涉嫌犯罪的分別按照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組織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立案偵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是加強對街面等流浪乞討人員主要活動場所的巡查。要加強對繁華街區、橋梁涵洞、地下通道、熱力管線、廢棄房屋、火車站、風景游覽區等流浪乞討人員集中活動和露宿區域的巡查。發現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會同民政、衛生等部門救治。發現流浪未成年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發現利用嬰幼兒或未成年人乞討的,要現場取證,調查盤問。對無血緣關系、來歷不明和疑似被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對利用嬰幼兒、未成年人乞討的監護人,教育、警告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加強流浪乞討兒童的采血和檢驗比對工作。對街頭流浪乞討和被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經dna檢驗后將數據錄入全國打拐dna數據庫。各地在采血和檢驗比對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

  五是加大打擊力度。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虐待和故意傷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牟利或組織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和團伙。認定是被拐賣、拐騙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盡快送返其監護人身邊。對暫時找不到其監護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繼續查找其監護人。對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討行為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部門開展街頭救助,對流浪乞討人員強討惡要、滋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依法處置。屬于救助對象的,送救助管理機構救助。

  七是協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社區警務布點,在救助管理站設立警務室或警務聯絡員。要依法嚴厲打擊聚眾鬧事、結伙沖擊、圍攻救助管理站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站內人員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門要依法做好防范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一是依法處置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占據、損毀公共設施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行為和隨處涂畫、制造噪音等破壞環境衛生等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是協助民政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在街頭執法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發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聯系醫療衛生部門救治。

  (四)衛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工作。要按照《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xx〕83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xx〕6號)規定,指定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收治有關流浪乞討人員。

  (五)財政部門要做好對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以及對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的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門職責任務和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應由政府承擔的救助、管理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以及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經費,分別列入有關部門預算給予保障。

  三、健全機制,狠抓落實

  (一)健全機制。各地要加強領導,統一認識,明確責任,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要堅持“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共同營造幫助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社會的良好氛圍。

  (二)狠抓落實。公安部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打擊拐賣兒童婦女工作綜治考核并列入刑偵工作績效考核。民政部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民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內容,認真督查。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將報請綜治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并追究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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