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5-02-09 09:44:43 小英 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精選1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限公司章程(精選17篇)

  有限公司章程 1

  第一章、員工守則

  一、標準:一切以公司利益為重,團結協作、努力工作、積極進取、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服務意識,以贏得客戶的滿意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為公司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儀容儀表員工的儀容儀表關系到公司的形象和聲譽,同時也是公司管理水平的具體體現:

  1、員工必須以飽滿的工作熱情進入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內應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語言文明,舉止端莊。

  2、上崗時員工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得留過長的指甲,身體及口腔不得有異味(上班前不得飲酒及使用刺激性氣味食品)。

  3、員工工作時間必須講普通話;服裝要時刻保持清潔平整,男員工不得穿拖鞋、布鞋、露腳趾涼鞋在辦公時間內進入辦公區。

  4、員工發型要大方端莊并梳理整齊,頭發要保持清潔,不得留怪異發型。

  三、行為規范為保證工作秩序,員工應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1、員工按照公司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2、接聽工作電話,語氣要溫柔,言語要有禮貌并簡潔明了,嚴格執行崗位規范,對于本部門其他員工或其他部門的電話有義務轉達和告知。

  3、員工在崗期間,不準看非工作性的報紙和雜志;不得使用公司電腦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例如:聊天,網絡游戲等)。

  4、員工在崗期間,不準處理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準串崗、脫崗;嚴禁長時間打私人電話,嚴禁因私打長途電話。除規定人員外,其他人不得輕易在公司上網,如特殊需要,需經經理或主管同意方可。

  5、員工須按規定及時上交在公司內拾到的任何物品;愛護辦公設備,節約辦公耗材、下班之前應及時關閉電源(包括電腦、電燈等),關好門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嚴禁用公司的電腦等設備進行私人圖片、文件、照片等的處理或打印之類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違反此規定的,將處以50-100元的罰款。

  6、員工應絕對遵循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經經理批準,不得將公司的技術、資料、計劃、決定等商業機密向其他非相關人員甚至公司以外的員工透漏、復制或者發送,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于情節和后果嚴重者,公司將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7、如員工無特殊原因,應迅速趕赴公司完成工作任務;如聯系不上,并對公司造成損失或延誤工作者,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于警告、罰款等處罰。

  8、員工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崗上班,須提前按公司規定的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9、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和部門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

  第二章、行政上班制度

  一、總述

  1、主管負責公司考勤工作,包括制度解釋及完善,組織檢查和分析考勤的執行情況及管理工作。

  2、考勤內容包括出勤、遲到、早退、曠工、事假、病假、婚假、喪假、法定假日等。

  二、考勤制度

  1、周一至周日全員在崗。每天2人值班,1人為主班,1人為配班;其余人員按行政班工作時間上下班;行政班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1:00,下午14:00-17:00;主班上班時間為:上午7:30—11:30;下午15:0—022:00;主班第二天休息;配班上班時間為:9:30—17:00,中午不休息。

  2、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1:00;下午2:00——5:00。

  3、員工應自覺遵守上下班時間,到上班時間本人還未到崗,即為遲到;凡未到下班時間,提前離崗,即為早退,早退當天按曠工處理。實際到崗和離崗時間均以考勤記錄時間為準。

  4、因公外出不能按時簽到者在征得直接主管領導批準的情況下,由直接主管領導簽字,交辦公室備案,否則視為曠工;如果直接主管領導出具虛假證明則將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與處罰。

  5、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申請,經理批準后報人事部備案。事假、病假屬無薪假,即員工請假期間,不計工資。

  6、遲到早退的處罰規定

  (1)遲到或早退3次,15分鐘以內罰款30元,15分鐘—30分鐘以內罰款50元,30—60分鐘罰款100元,半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論處。

  (2)凡每月遲到或早退超過二次者,依情節輕重給予提醒、警告、張榜等處分,屢教不改者除名。

  三、曠工的處罰規定

  1、沒有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離崗1小時以上者及各種假期逾期而無續假者依曠工論處。

  2、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且無正當理由辦理補假手續者視為曠工。

  3、委托或代替他人簽到者,一經查明,雙方均以曠工處分,同時罰款300元。

  4、不服從公司的崗位調配而拒絕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5、員工無故曠工一次扣人民幣100元,兩次扣人民幣300元,連續礦工兩日,或一年曠工累計三日者,公司將予以開除。

  6、凡請假須填寫“請假申請單”并報辦公室,特殊原因電話通知辦公室,否則視為曠工。

  7、如需外出提前向辦公室說明外出原因,否則視為早退。

  四、請假規定除非特殊情況,員工請假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到辦公室領取《請假申請單》,并依人事權限給予審批后方為生效;否則按曠工處理。

  1、員工因病或非因公受傷請假一天以內者,應補辦請假手續。

  2、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傷請假超過一天者,須持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連續病假3天以內有直接由直接主管上級批準,3天以上由主管領導批準。

  3、員工到醫院看病視為病假,以實際離崗時間填報病假申請單,辦理請假手續。

  4、員工醫療期自病假之日起計算。

  五、事假規定

  1、員工確因私事須親自處理,可請事假。事假必須提前一天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相應請假手續。

  2、請假期滿,如需延長,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方可延假。如遇急事無法在事前辦理手續時,可采用通訊辦法報告相應主管上級,事后補辦手續。

  3、員工因特殊原因遲到,經補辦請假手續可作為事假處理。

  4、員工連續請事假兩天以內有直接主管上級批準,兩天以上由主管領導批準。

  5、病假、事假為無薪假。

  六、加班規定

  1、本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于辦公時間以外指定員工加班,如員工無特殊原因拒絕加班而對公司造成損失或延誤工作者,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于批評、罰款、除名等處罰。

  2、公休日加班可補休,補休時間由主管批準安排,交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無備案的不予承認。

  第三章、辦公用品的購買

  一、采購

  1、統一限量,控制用品規格以及節約經費開支,所有辦公室用品的購買,都應由辦公室統一購買。

  2、定購數量:根據辦公用品庫存量情況以及消耗水平,向辦公室報告,確定定購數量,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正式申請,經主管經理審批確定后,通知送貨單位在指定時間內將辦公用送到公司。

  3、采購方法:在辦公用品庫存不多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特殊需求的情況下按照成本最小的'原則,訂購所需要的辦公用品。

  4、支付:收到辦公用品后,對照訂貨單開具支付發票,經主管及主管部門經理簽字后,轉交給出納負責人支付或結算。

  二、分發

  辦公用品原則上由公司統一采購,分發給各部門,如有特殊情況,允許各部門在提出“辦公用品申請書”的前提下就近采購,在這種情況下,辦公用品管理部門有權進行審核。

  第四章、衛生制度

  一、辦公室日常衛生由值班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保持自己辦公桌周邊整潔,清爽。

  二、積極參加公司的每一次大掃除,平時要保持個人辦公臺和電腦桌的干凈整潔,嚴格杜絕紙張、雜志、工具書等物品亂堆亂扔。

  三、公司內嚴禁隨地吐痰,亂丟垃圾。

  第五章、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員入職第一天,應按要求認真填寫準員工檔案,如發現所填個人資料有任何捏造、虛構等,公司將無條件開除。

  二、正式員工因特殊原因離職者,必須提前一個月向經理提出辭職申請,否則公司將不予辦理工資結算等辭職手續。員工離職時,應將所有公司財物、硬件資料、設備以及鑰匙歸還公司。

  第六章、合同檔案管理制度

  一、合同文檔以年代結合項目性質進行分類編號。

  二、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半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合同管理組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

  四、合同管理組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合同檔案檢索工具,以有效地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五、各分公司、各部門員工可在合同檔案管理組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經分公司、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在合同管理組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六、合同文檔的保存條件:防火,防潮。

  七、合同文檔必須專人負責。

  第七章、財務管理制度

  企業應有較完善的旅行社財務管理制度,并加以實施。具體操作如下:

  一、對財務人員的要求

  1、所有參與財務管理的人員要有高度責任心,工作認真負責,按章辦事。

  2、總經理審批一定要嚴格控制在年度預算范圍內,如果因特殊情況超出必須經總經理同意方可執行。主管會計要及時做好各項報表和賬目,現金會計要及時準確地把每天發生的收支情況報給主管會計,并要謹慎審核各項開支實行錢賬分開。

  3、現金會計和主管會計一定要配合好,把所有賬目要每月一結,每月一核算,每月一公布,做到賬款相符,不得拖延。

  4、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公款,不得損公肥私,一經發現處以1000元--5000元的罰款。

  二、辦公室開支審批

  1、所有辦公室開支要先做出預算,報經總經理簽字批復后憑借條從現金會計處借款,憑發票報銷。無批條擅自開支的不予報銷,由個人自理。如總經理不在單位時,必須經電話征求同意后方可執行。

  2、辦公開支必須經總經理簽字同意,若時間緊急且有人外出必須電話征求同意后方可執。

  3、各位員工的開支要及時報給總經理簽字后到財務處報賬。

  4、所有報銷單據一律粘好,干凈、利落、美觀。

  三、團隊賬目審批

  1、所有團隊、散客一經簽訂合同,應及時把所收團款交到財務部,不得個人保留團款,一經發現處以100元---1000元的罰款。

  2、原則上團款專款專用,導游外出帶團需從財務部借款時,現金會計必須查看該團團款回收情況,以計調部出具的預算單上所需金額為準借出費用。如需墊款必須經總經理同意簽字,以保持公司正常的現金流量。

  3、所有團隊的支出一律由計調部出具團隊預算單,并簽字后報給財務部,財務部要嚴格審核各項開支是否在預算內,各種票據數字是否吻合且有效后,方可予以報賬。

  4、所有團隊團款出團前付80%,余款在團隊返回后三日之內必須全部結清,出現呆賬、壞賬追究責任,誰造成的損失誰負責;散客出團前必須全部交清費用,否則不予發團,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

  5、所有團隊在報賬時必須有協議合同、費用確認單、費用明細清單等,缺一不可,否則不給予報賬。并裝訂成冊。

  四、業務經費開支審批

  1、公司所有因業務需要的開支必須事先征求總經理同意后方可支付,否則公司不予報銷。

  2、業務經費包括:請客、送禮、乘車費、等其他開支。

  3、總經理對業務經費進行監督。

  五、其它補助

  1、員工當月業務電話費用按照各自的標準,月初有辦公憑話費清單統一報銷,總經理標準:實打實報;部門經理:120元/月,不超過120元按實際發生報銷;業務員:80元/月,不超過120元按實際發生報銷。

  2、伙食補貼按每天10元,30天計算,300元/月,

  六、財務部與計調部的合作

  1、財務部與計調部之間要協作共進,互相幫助,共同把公司的核心工作做好,為公司的其他工作做好后勤工作。

  2、計調部每天下班之前把當天的所出團隊情況報給財務部,以便財務及時掌握所出團隊的情況,并做好團款的預支。

  有限公司章程 2

  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把安全生產貫穿于整個施工過程,做到全員、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省市有關規定,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促使安全管理目標的實施、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及有關規定制定。

  二、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工程項目及作業班組安全管理目標的考核。

  三、安全管理目標考核實行分級考核制度,即公司經理負責對工程項目經理、項目部考核,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對各施工作業班組考核。

  四、安全管理目標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與定期安全檢查考核相結合,即公司每季度、工程項目每月、班組每周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實行逐級審查,逐級上報。

  五、考核結果分為:

  傷亡指標:低于指標,超過指標二個等級。

  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考核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六、公司每季、工程項目每月公布安全管理目標考核結果,工程項目部要利用黑板報或圖表在工地登記。

  七、獎罰:

  年度內每次考核中傷亡控制指標,低于指標、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達到合格(或優良、雙優)工程項目,作業班組、項目經理、班組長均可入圍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評比、職務晉升、獎金的評定等等。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工程項目及作業班組,要限期整改并達到目標要求,如限期內仍達不到目標要求的工程項目,作業班組除要通報批評外,還要進行扣發獎金或罰款等處罰。

  第二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經理,作業班組長視情節輕重給予撤職、調換崗位、降級使用、扣發全年獎金或增倍罰款等。

  八、在限期整改期內或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追究其個人責任和經濟處罰外,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結合執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有限公司章程 3

  一、什么是公司的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是公司用于規范公司全體成員及公司所有經濟活動的標準和規定,它是公司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具體化。公司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任何人、任何部門都必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大致可分為公司基本制度、公司工作制度和公司責任制度。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應體現公司經濟活動的特點和要求。

  二、公司的規章制度如何制定

  1、公司員工上下班必須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不遲到、早退;

  2、上班考勤實行實時簽到制度,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4、員工必須服從上級管理人員領導,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30分鐘和下班前20分按《衛生輪流值日表》打掃辦公區域內衛生,保持整潔、干凈的工作環境;

  6、下班時必須關好門窗及設備電源,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7、工作期間遇到顧客訪問時,必須主動、親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詢;

  8、有來訪電話時必須做好記錄,包括:來電單位、內容摘要、來電時間、紀錄人等重要信息;

  9、同事間要相互協作,相互支持,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10、外出辦公事時要向領導或同事打招呼,說明去向;

  11、特殊私事要向領導請假,待領導批準方可離開單位,否則根據情節處理;

  12、當日的工作必須在下班前結束,不得拖到第二個工作日;

  13、愛護公物,節約物品。

  14、積極學習業務知識。

  15、上班要佩帶工作卡,必須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風貌;

  三、公司的規章制度需要經過誰來同意

  企業規章制度是指由企業有權部門制定的以書面形式表達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對其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各種規則、規程、標準和辦法的總稱,是企業所有員工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任何一個建立在現代企業制度之上的規范化企業,都應當通過內部規章制度來體現其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并以此從制度上保證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和有效培育企業自身文化。

  從不同類型的企業角度看,其規章制度所反映的內容是不同的,規模較大的公司將其視為企業文化的集大成者,既包含企業發展方向及宗旨,又包含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的行為準則,通常既有激勵內容也有管理內容,而規模較小的企業往往只是將其視為員工勞動紀律的內部強制性規定,絕大部分是以員工手冊形式出現。

  有限公司章程 4

  公司規章制度是公司為了規范員工行為、保障公司正常運營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定。以下是本公司的規章制度:

  一、員工入職

  1. 員工入職時需提交身份證、學歷證明等相關證件。

  2. 員工需簽訂勞動合同,并在試用期內進行考核。

  3. 公司將對員工進行培訓,以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

  二、員工行為規范

  1. 員工需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如遲到早退、曠工、私自離職等行為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2. 員工需保守公司商業機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

  3. 員工需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不得從事與公司利益相悖的行為。

  三、員工福利待遇

  1.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如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2. 公司將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如舒適的辦公室、先進的`辦公設備等。

  3. 公司將為員工提供培訓和晉升機會,以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和發展空間。

  四、員工離職

  1. 員工需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并在離職前完成公司交代的工作。

  2. 員工需清理好自己的工作檔案和工作資料,并歸還公司的財產。

  3. 公司將依據員工的工作表現,為員工提供離職證明和推薦信。

  以上便是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希望員工們認真遵守,共同營造一個和諧、穩定的工作環境。

  有限公司章程 5

  1、實施每天8小時的工作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五一后修改,另行通知)。

  2、不準遲到,需要提前5分鐘到達辦公室(特殊情況必須說明),如果不能遵守,遲到一次性扣除5元(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3、有特殊情況請假,批準人員按無薪休假。

  4、不允許在工作時間瀏覽與業務無關的網頁或登錄個人qq、觀看電影、下載歌曲和做其他私事。一旦你發現你已經記錄了一次。

  5、員工不得對外泄露公司的工作秘密、工作方向和客戶狀況。網站后臺用戶名和密碼、服務器登錄密碼,如有違反本條款的,立即退休處理。

  6、員工有義務制止和拒絕外來人員使用公司內部的電腦,為了防止外來電腦病毒侵入公司的`電腦系統,非本公司持有的光盤、軟盤不得在公司的網絡系統內使用。公司持有的書籍、光盤、軟件未經注冊和同意,任何員工都不得借出,離開公司的工作場所。

  7、員工應禮貌、熱情、周到、謙虛地考慮客戶利益,耐心說明客戶提出的問題。為了保持公司形象,員工外出聯系業務必須穿著整齊,行為文明,不得損害公司形象。

  8、員工要熱愛自己所從事的事業,要有奮斗敬業的精神,在工作中不斷努力學習,積極開拓進取,不怕吃苦,在沒有業務和任務的時候要努力學習新技術,不斷加強自己的競爭力。

  9、員工應在工作上互相幫助,協調合作,在生活上互相關心。員工應愛護公司財產,保持公司環境衛生,關心和愛護其他員工的健康,不得在辦公區吸煙。

  10、食堂衛生干凈整潔。外出員工因特殊原因無法到達公務員家,全國公務員在共同天地時趕到公司吃飯,必須立即通知公司做好準備。

  11、本規章制度評價與員工工資有關。

  12、本規章制度自制定日期20xx年期xx月期xx日期開始實施,說明權和補充權歸屬于天下(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對于以上違規者,公司會有記錄。

  以上規定從通知之日起實施,希望大家的員工一起遵守。

  有限公司章程 6

  一、公司所有的員工需要公司章程、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統一意識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做出損害公司利益、形象、聲譽的事情。

  三、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通過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需要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需要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艱苦奮斗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有限公司章程 7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強大,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的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通過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員工的技能、管理水平,來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體系,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實行崗薪制來分配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并會根據經濟發展來不斷提高員工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公平的`競爭機制,多勞多得。

  五、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儉,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揮集體創造精神,增加集體凝聚力和向心力。

  六、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予以追究。

  有限公司章程 8

  一、在企業的員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很難按平時違紀罰款來界定;

  三、所以應該按行政處分等級來確定;

  四、不要使用“罰款”一詞,改用“扣減工資;

  五、處罰必須分兩類,一類是單處“扣減工資”(一般應用在情節輕微),另一類是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和辭退或解雇);行政處分同時按等級附帶經濟處罰(注意:不要使用“開除”);

  六、所以,在確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時,就可以以行政處分等級為標準來劃分了;

  七、“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法”的精髓,這也是法律賦予企業的寶貴的“唯一”的權利;

  八、本公司實例:(本公司員工獎懲條例節選)

  5、以下情況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1)對員工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糾纏等手段,嚴重妨礙、影響或破壞生產/工作、生活秩序;

  (2)蓄意損壞、損毀公司及員工個人資產、財產或各種設備、設施(同時按價值全額賠償);

  (3)在公司內(包括公司外租宿舍)外打架斗毆、賭博、偷盜及違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法規;

  (4)故意泄露公司機密,侵占公司財產,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譽謀取私利,徇私舞弊;

  (5)故意損壞、撕毀公司公開、張貼及發送的各種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6)煽動、鼓動員工罷工、怠工,挑撥是非、鬧事;

  (7)被司法機關處理;

  (8)不服從管理,態度、行為惡劣;打罵、糾纏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影響、擾亂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秩序;

  (9)發生責任事故或重大過失導致公司利益受到嚴重損失(包括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經濟損失達1000元以上的);

  (10)不服從部門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務安排,經勸阻無效;

  (11)自本條例實施起連續曠工3天或年度內累計曠工達5天以上、遲到早退月度累計達5次或年度累計達10次以上;

  (12)采用弄虛作假等手段蓄意獲取不當利益的;

  (13)符合本條例處罰標準、條款中所列的辭退/解雇條件的或受到相同標準違紀處理的';

  (14)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有關條款規定及公司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

  按照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凡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有限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等規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認真執行,以維護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手冊。

  第二條制訂本手冊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與必要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員工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奮斗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公司情況介紹。

  第四條本手冊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員工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

  第六條員工必須愛廠如愛家的意識,樹立"我為公司,公司為我"的企業文化理念,關心和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公共利益,忠于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員工必須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水平。

  第八條員工必須遵守本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不同意見的建議,可以在執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關部門直至廠長提出。

  第九條員工對企業工作的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評議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員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規定,享受勞動、工資、福利等各項權利的待遇。

  第三章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本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員工均應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員工本人簽訂,員工應仔細閱讀和了解勞動合同文件內容,同意后方可簽字。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產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條新員工招聘,按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采用,并執行1-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可即時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要求辭退或企業解聘員工,除違規違紀、違法原因可即時辭退外,其余,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不折不扣地辦好檔案、財物、技術資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員工本人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家居外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身份證"、"外來人員務工"和"計劃生育"證明。

  第四章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準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八條員工應無條件從工作分配、調動的指揮。

  第十九條員工必須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把好工作質量關,節約原材料,愛護設備、工具等一切公共財物。

  第二十條員工應自覺遵守文明生產、文明辦公的制度規定,經常保持工作地環境的整潔,維護企業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條員工應忠誠企業,保守本公司的技術、商務等機密。

  第二十二條員工在對外營業窗口或其他對外交往中,應堅持熱情禮貌的工作態度,接聽電話用禮貌語:"您好,xxx公司":客人來訪,笑臉相迎,請字當頭,執情接待:客人辭行,以禮相送,須說"再見","歡迎再來","一路順風"等:洽談業務,說話和氣,舉止大方,處事慎重。

  第五章考勤和請假制度

  第二十三條上下班作息時間,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和季節變換,由廠部作出決定,并發書面通知執行。

  第二十四條考勤工作各部門自行負責進行。各部門負責人或負責人指定的考勤員,必須對考勤的正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工傷、加班、公出等項目。

  第二十六條考勤記錄表,由表勤員每天按時正點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準確填好記錄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在次月二日前連同各種假條或有關證明,交財務作為核發資和扣罰款的'考勤依據。

  第二十七條員工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急病、急事可事后補辦請假手續),假期不發工資、午餐補貼。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受傷,需要休息,必須由事故發生部門寫出書面報告,經廠辦公室審核,確定工傷性質和傷殘程度,報請廠長同意簽字后,方可按工傷有關規定處理。

  凡未按上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曠工論處。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資按職務、職稱、生產技能、業務水平,工作表現、貢獻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確定實施辦法。實行計時工資(月薪制)的員工,工資多少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工資多少按計件考核辦法,與勞動效率或經濟效益掛鉤。

  第三十條全廠的工資管理由廠辦公室、財務部具體負責,每月依據各人和考勤實績,由財務造冊報廠長批準發放。公司的發工資日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將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實際表現。不定期地調整工資,工資水平堅持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按所在地政庥勞動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可離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一天,國慶節二天。

  第三十四條員工可享受午餐補貼,補貼以出勤天計發,每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免費為員工提供宿舍,住宿員工必須遵守"員工宿舍管理規定"。(附后)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將隨著經濟發展,實力增強,在承受能力許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醫療保險制度,使員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待業、生育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助。

  第七章培訓

  第三十七條所有員工均需接受本公司政治和業務技術培訓。

  第三十八條凡經廠批準,受本公司指派赴廠外培訓,進修的員工,占用的上班時間不計缺勤,取得合格證書后,學費給予報銷。員工自行聯系的培訓、進修、不得占用工作時間,學費全部自負。

  第三十九條經本公司培訓的員工,如合同期未滿,中途自動離職者,按雙方簽訂相關協議執行。

  第八章安全質量

  第四十條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由廠長全面負責,對出現重大事故的部門,應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嚴肅追究責任人的有關領導的責任,并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愛護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滅火設施,不準違章指揮,不準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加強對易發事故的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電線電器作業部位和工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責任制度,開展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事故苗頭,必須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條加強現場生產全過程,包括作業準備過程,輔助生產過程的交付服務過程的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按工藝要求施工,發生產品質量事故,要堅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不追責任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訂不放過)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做好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工作,建立貨主要調查訪問制度,對客戶提出的意見,做到條條有著落,有答復、有整改、有記錄。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條門衛值班應嚴守崗位,堅持夜間巡查,發現事故苗頭或形跡可疑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廠部領導。

  第四十六條加強財務現金、倉庫和食堂物品、員工宿舍的管理,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條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準打架斗毆和辱罵他人:不準無理取鬧,擾亂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賭博。不準偷挪公物,損壞設備。不能偷挪他人財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等郵件。

  第十章衛生守則

  第四十八條辦公室、營業部、生產車間應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擺放整齊,地面潔凈無雜物,通道暢通無阻。

  第四十九條禁止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禁止向水池內洗盥室亂倒飯菜、茶葉、雜物、。禁止在墻上和所有設備設施上亂寫、亂畫、亂涂,亂掛。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條不準任意攀摘、損壞、挪用廠區周圍的綠化帶、花草、樹木。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工作場衛生,應由本部門員工負責包干,發現衛生包干區域內有不衛生、不整潔現象時,要立即清掃。

  第十一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二條本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對于有下列十個方面的有功員工,給予一次性獎勵和經常性獎勵:

  1、對本公司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價值的意見建議,經審核評定,確能給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帶來實際效益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2、為本公司研制、開發適合市場的新產品、新項目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3、為本公司產品打開市場銷路,對產品銷售增長做出積極貢獻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4、為維護本公司利益,在對外經濟活動中能一次性為公司節約資金3000元以上或換回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經核實確有其事,予以一次性獎勵。

  5、對提出并實施重大技術革新,經評定,確具有實用價值,能節約資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6、為樹立社會正氣,企業形象,維護企業聲譽,而身心受到傷害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7、為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本公司利益免受重在損失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8、對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9、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或經常性獎勵。

  10、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一次性獎勵分為記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等,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頂。經常性獎勵以發給獎金體現,獎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為1000元。

  第五十四條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對于員工的行政處分,必須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第五十五條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分別給予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

  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

  穿拖鞋或赤膊上班的。

  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脫崗或有嘻鬧、閑談、看無關書報行為的。

  在要求禁煙的倉庫等地隨便吸煙的。

  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的。

  攀折、損壞、挪用廠區樹木、花草的。

  廁所、浴室、洗盥處用水后龍頭不關的。

  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的。

  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并經核查確有其事的。

  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

  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達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曠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在本公司范圍內干私活的。

  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門衛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50—200元的罰款。

  (1)曠工一天的。

  (2)謊報虛報考勤的。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緊急情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鏟車、汽車的。

  (6)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有賭博或打架斗毆行為的。

  (8)有損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公司利益和聲譽的情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責任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對于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兇斗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營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偷竊本公司、同事或客戶錢物的。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責任,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公司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手冊"各條規定自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手冊各條規定解釋權屬本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11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以農香園品牌為基礎,在做好單店經營的同時,組織相關原材料的生產銷售;組織特色食品、綠色飲料、高檔白酒的研發生產;組織“農香園”品牌飯莊連鎖經營;組織“農香園”“節能分餐火鍋成套裝置”的生產運用和普及推廣;開展特色火鍋店連鎖經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開展食堂服務;開展其它經營活動。最終,通過相關產業的配套發展,打造農香園企業產業鏈條并最終實現農香園企業的跨地域和跨行業規模發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初步確定為:“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連鎖有限公司”。具體名稱以有關部門審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住所在普定縣城關鎮文明路63號附1號農香園飯莊5樓(普定縣城外環路自來水公司路口—順達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人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關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二00七年月日

  股東簽名:

  有限公司章程 1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公司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及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x萬元。公司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xx萬元。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報樣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名稱:

  出資額:人民幣xxxx萬元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審查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對外投資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向股東報告工作;執行股東的`決定;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六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向股東提出提案;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制作的財務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肆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一份用于辦理相關手續。

股東(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 14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準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有限公司章程 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xxx xxx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xx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 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資人民幣 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條 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 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 月 日星期 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 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 的名稱、住所、出資 額 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 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 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 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 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 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 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承 諾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 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

  第四條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

  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xxx xxxxxxx 股東2 xxx xxxxxxx 股東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條 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針對本條內容,股東亦可依法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其他辦法。)

  第三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營業期限若為長期,則刪除此款)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若營業期限為長期,刪除此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注:公司設立適用)

  (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或該法人股東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注:公司變更適用)

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xx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xx縣xx鎮xx道特x號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食品(豆皮、魚面、糯米粉)加工與銷售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第二章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余下的注冊資本80萬元人民幣由王xx、王xx兩位股東分別在20xx年x月20日前按比例繳足。

  第八條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金應在設立公司申辦過程中,委托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時向驗證部門提交有關的憑證和實物。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單位和個人。

  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閑散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

  一、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執行董事屆時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開股東會,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推舉的大股東主持。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執行董事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三、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經理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提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益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公益金(具體比例由股東會決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經股東會決議后,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一、彌補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三、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五、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十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債權人,并于6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清算小組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對外公告。

  第十二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

  第十三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條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后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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