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時間:2025-03-12 11:35:01 歐敏 章程 我要投稿

餐飲行業協會章程范本(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餐飲行業協會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餐飲行業協會章程范本(精選5篇)

  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xx市餐飲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從事餐飲業經營管理,烹飪技藝,餐飲服務,餐飲文化研究,餐飲教育培訓,烹飪與食品營養研究,以及與餐飲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愿參加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自主、自治、自養的原則,為會員提供良好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溝通政府與餐飲業之間的聯系,指導全市餐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為繁榮xx經濟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xx市貿易與糧食局、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xx市赤城路35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餐飲行業的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公平競爭,推動行風建設;

  (二)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反映會員和餐飲行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行業發展趨勢,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承擔政府和主管部門授權和委托的行業有關工作,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參與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參與質量管理、資質審查,組織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等;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咨詢服務,引導幫助餐飲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營銷策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六)開展飲食文化、飲食營養、烹飪理論和技藝的研究,受委托組織餐飲行業科技成果鑒定與推廣應用,促進xx菜點和餐飲食品的開發與經營,推動餐飲食品操作技藝的工業化與產業化;

  (七)組織指導餐飲業的職工教育與培訓,提高行業隊伍的整體素質;

  (八)協助主管部門或受委托,在餐飲行業開展創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企業等級和職工技術等級的考核評定工作;

  (九)組織餐飲行業的烹飪技術,餐廳服務技術比賽,開展國內外餐飲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創辦餐飲業刊物和網站,向會員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拓展行業宣傳輿論陣地;

  (十一)組織有益于餐飲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其它條件:

  1、團體會員:各餐飲業的公司、集團與飯店、酒家、飲品酒吧等,與餐飲業相關的生產經營企業,餐飲(烹飪)學校、研究機構等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凡依法成立,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自愿申請,經批準成為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餐飲企業職業經理人,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的烹調師、面點師、餐廳服務師,相當于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教師、醫師營養師、研究人員、藝術家和烹飪文化研究工作者,從事餐飲業工作多年、對行業經營管理有豐富經驗的人員,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熱愛餐飲(烹飪)事業,均可自愿申請,經批準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團體會員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單位負責人作為該團體會員的代表(實行替補制)。對于熱心餐飲(烹飪)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協會會員或名譽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團體會員銅匾、個人會員證書。

  第十條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獲得本協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第十一條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對發展餐飲(烹飪)事業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銅匾或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銅匾或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并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推舉本協會名譽會長和特邀顧問;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一般每屆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聘任和解聘名譽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可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決定停止活動、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xx年5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xx市餐飲業與烹飪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從事餐飲業經營與管理、烹飪技藝、餐飲企業管理與烹飪的理論教育、理論研究和食品營養衛生以及與餐飲業有密切聯系的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市性(含縣、市)跨系統、跨所有制的行業性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餐飲行業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為指針,改善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加強行業服務;組織企業管理和烹飪技術研究、交流;推廣餐飲科學知識,培養經營管理與烹飪及服務等專業技術人才;反映會員愿望和要求,為促進改革開放,振興和繁榮餐飲事業服務,為豐富人民生活和行業的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本協會在xx市民政局直接登記,接受xx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本協會住所為:浙江省xx市。

  第七條本團體的活動區域:浙江省xx市。

  第二章職責范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主要職責是:

  1、指導餐飲業和會員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餐飲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餐飲企業的正當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協會中介組織的作用,維護餐飲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2、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行業發展與管理的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餐飲業的方針、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調控市場當參謀。

  3、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實施餐飲業國家標準、并參與對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與推行,推廣現代科學管理辦法,支持企業運用信息化技術促進產業創新和品牌建設。

  4、向餐飲企業和會員傳遞有關政策和經濟科技信息,收集發布行業動態和市場信息,為企業和會員提供法律、業務咨詢等服務;發揮協會的聯合優勢,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的單位之間的聯系與合作,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5、組織與參與各類烹飪技術交流和比賽,開展烹飪理論、技藝和膳食營養研究,推廣特色菜和服務方式,提高餐飲行業從業人員的理論知識和管理水平,以及烹飪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

  6、指導餐飲業開展創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推進企業品牌意識,協助有關部門搞好企業等級和職工技術等級評定工作。承擔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促進餐飲事業發展的事項,開展有益于餐飲事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7、搜集整理寧波餐飲史料和積累現代餐飲業和烹飪發展資料,編寫寧波餐飲行業發展史和烹飪理論以及操作技術資料,編輯出版寧波名店、名菜和特色菜肴書籍。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大類。

  第九條(一)團體會員:承認和擁護本協會章程的大中型飯店、賓館、酒家等各縣(市)、區的餐飲業協會、重點餐飲企業以及與餐飲業相關的生產經營企業、教育院校、研究機構等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自愿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分為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會長單位

  (二)個人會員:餐飲業的經營者、管理人員和技師以上的烹調師、面點師、技師、餐廳服務師、熱心餐飲與烹飪事業的教學人員、營養師、研究人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等,凡承認本會章程,熱愛烹飪事業,均可自愿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凡自愿參加協會者,無論是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登記表),由本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單位負責人作為該團體會員的代表人,對于熱心餐飲和烹飪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會會員或名譽會員。秘書處應向會員發給證書并向團體會員發給匾牌。

  第十一條本協會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4、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和編印的餐飲和烹飪書刊資料;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本協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積極完成協會委托的任務;

  3、積極向協會提供技術資料,研究成果,反映情況,對發展餐飲業和烹飪事業提出建議;

  4、按規定交納會費,兩年不交會費,且事后不補交的視為自動退會

  5、支持、協助、配合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為其他會員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與幫助。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并收交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中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者受到國家刑事制裁時,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程序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屆滿應及時換屆。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無記名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本會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權;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選舉理事、監事;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討論并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6、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7、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無記名表決通過才能生效。修改章程、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組織解散等重大事項必須經出席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最多不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且人數應為奇數。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3、決定召開或推遲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

  4、推薦下一屆理事人選;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7、決定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事項;

  8、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表決通過才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人數在30人以上的社會團體,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一般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工作。常務理事會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聘任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3、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4、承擔本協會委托的工作任務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每月召開一次,安排協會具體工作事項。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相關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2.熟悉業內情況,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能力及協調能力;

  3.當選后任職屆滿不超過70周歲;

  4.熱愛本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如年齡符合,可間隔當選。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時間不能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同時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提名,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當選。

  第二十七條選舉本團體理事采取等額選舉的方法由會員大會直接無記名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大會選舉所需的'計票人,監票人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換屆籌備小組擬定候選人名單,經大會表決通過。監票人、計票人將大會投票人數和票數統計結果簽字確認,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罷免程序,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出席會員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表決通過,才能罷免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九條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組織研究本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3.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4.簽發本會重要文件;

  5.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在會長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的設立原則及職責

  1.監事會是會員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2.監事會成員的人數為3-5人,人數應為奇數。

  3.對本會的決策、決議、計劃的制作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對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5.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6.對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務,會員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7.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意見,提出理事會并監督執行。

  第三十二條監事任職條件:

  1沒有擔當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理事的會員;

  2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3具有與擔當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4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5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6監事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7監事任職于會員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1經監事會委托,核查協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2出席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列席理事會會議;

  4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

  第三十五條秘書處設置及職責

  1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

  2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并配套相應工作人員;

  3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4協會秘書長為專職;

  5秘書處根據會長指示及理事會決議具體負責落實相關工作;

  6秘書處開展辦事機構日常活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議;

  2執行理事會決議;

  3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開展協會活動;

  審核并提請會員的吸收或退會;

  5代表本會開展對外聯絡工作;

  6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財務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接受會員和社會各界資助和捐贈;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4.政府購買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經費支出

  1.辦事機構的正常開支;

  2.召開會議和舉辦有關活動的費用;

  3.編印和交流資料、書刊等支出;

  4.對各項技能比賽、技術創新有顯著成績者的獎勵;

  5.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現金及資料,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四十七條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條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于20xx年12月18日由xx市餐飲業與烹飪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餐飲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由xx地區從事餐飲行業的企、事業單位以及xx籍在外從事餐飲行業的相關人士,自愿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的方針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堅持誠實守信原則,搞好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餐飲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業務指導單位是xx商務旅游和糧食局,登記管理部門是xx民政局,同時接受xx商務旅游和糧食局與xx民政局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本會設在xx聯星街道永佳路湘東情四件寶二樓。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1、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協助政府及主管部門對全縣餐飲業的規劃布局,行業發展,行業標準,相關政策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加強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制定,實施“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制定本行業質量規范,服務標準,推廣科學現代管理方法和經營方式,促進行業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建設;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進行行業價格協調,加強行業統計分析,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3、組織行業的專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技術競賽工作。接受由主管部門的委托授權辦理專業資質評估、行業的專業技術和職業資格證書、提高產業素質。推廣新的科技成果,國內外同行業的先進技術及編輯行業內部刊物。

  4、組織行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有關部門的委托授權下,創建自主創新型、節約型、安全生產型、誠信、和諧企業,開展綠色餐飲創新活動,開展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研究行業開拓市場和科學管理的經營。進行經營交流和質量與績效評估,為行業的持續發展,全面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5、組織行業的會展活動,擴大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6、組織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于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范、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行業協會可以采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7、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

  8、通過各種途徑采取不同形式,為我縣餐飲業培養專業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建立人才信息資料庫,并組織行業專家為企業咨詢和中介。

  9、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代表會員向行政有關部門反映各種要求,意見和建議。

  10、受政府委托或會員的要求,處理屬于行業內的其他問題。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交入會員申請;

  (二)必須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四)由會長會或會長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有監督權、批評權和建議權;

  (五)有入會自愿、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繳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并確定協會工作的方針和業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三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得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報團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社會的資助、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保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經20xx年xx月xx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省餐飲與美食行業協會是以xx省餐飲服務業、制造業、美食消費者、研究和教學者,以及飲食文化現象為工作對象;由熱愛、研究、推廣餐飲與飲食文化的個人和企業(如:飯店、酒樓、餐館、餐廳、酒吧、茶室、小吃店等),以及食品加工、食材種養殖及供應、社區生活服務、餐旅地產等,與餐飲業關聯的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專業媒體等自愿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本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以“發展、自律、維權、服務、共贏”為指針,發揮行業協會在政府、行業、企業及消費者之間的橋梁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團結、組織并服務于餐飲美食消費者、創造者、研究者及有關企事業單位,致力于弘揚中華飲食文化;以“食以民為天”為指導思想,打造和踐行“綠色飲食、科學膳食、文化美食”的科學餐飲理念;規范餐飲企業經營行為,打造餐飲與美食品牌;協調全省餐飲行業的聯合與協作,增強美食消費者、創造者、研究者及相關企業之間的融合與交流;促進餐飲產業的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和跨越發展,服務產業、服務行業、服務企業、服務專業,構建事業,提升餐飲產業在云南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促進消費、拉動內需、增加就業,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努力。

  第三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xx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xx省各州、市。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設在xx省昆明市拓東路59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協會以創建“服務云南餐飲的一站式服務機構”為發展目標和服務宗旨,圍繞“服務、自律、發展、維權、創新”的指針,具體開展的業務工作如下:

  (一)向會員宣傳并組織和督促會員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向業務指導單位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問題,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愿望和訴求;

  (二)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協調相關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部委和xx省出臺的關于促進餐飲業發展的各項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

  (三)對行業重大問題、發展趨勢和文化現象進行調查研究和專題考察,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制訂涉及行業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業發展規劃等提供意見和建議;

  (四)在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支持和委托下,開展行業評估論證、專項調查研究、統計、培訓、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及產業損害預警等公共事務服務工作;

  (五)組織開展本行業的標準化建設工作。宣傳推廣、組織學習、督促執行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接受政府委托參與編制和修訂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參與對執行標準的指導、監督和評定工作,引導和幫助企業編制地方民族風味餐食技術標準、其它企業標準及企業聯盟標準;

  (六)協助政府引導和組織餐飲服務企業實施“名企、名店” 品牌工程,通過扶優扶強、重點支持,引導餐飲企業樹立品牌意識,注重文化和品牌塑造,構建以文化為支撐的企業管理和運作模式,以此推進餐飲行業和企業的品牌化、特色化、規范化、規模化,逐步培育出眾多各具特色的餐飲龍頭企業;

  (七)協助政府引導和組織餐飲服務企業實施滇菜“名師、名廚”工程,通過技能比賽、專題培訓等方式,為行業培養一批有工匠精神的滇菜烹飪名師、名廚(精英總廚)。關心滇菜文化名人的成長,建立有利于其脫穎而出的機制,培養一批通曉民族美食文化的飲食文化專家。

  (八)協助政府引導和組織餐飲服務企業實施滇菜“名菜、名點、名小吃”研發創新工程,通過深度挖掘和精細整理云南民族餐飲文化和地方餐飲特色文化,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名特菜品評優評選活動,宣傳推廣滇菜精品,打好“綠色食品牌”;

  (九)協助政府制定科學餐飲業基礎設施發展和建設規劃,引導和組織餐飲服務企業參與打造具有地方特色、民族文化氛圍濃郁、影響力大的美食文化“名城、名鎮、名街區”,全面提升餐飲業檔次、水平、知名度和美譽度;

  (十)對云南“名企、名店、名師、名廚、名店、名小吃”等進行打造與推廣,提高餐飲行業和餐飲企業的品牌競爭力。

  (十一)協助政府引導和支持中小餐飲門店發展,促進各類早餐、快餐、地方小吃、社區餐飲、外賣送餐、食街排檔、農家樂等大眾化餐飲經營方式向連鎖化、品質化、特色化發展;

  (十二)協助政府引導和組織餐飲服務企業實施滇菜“走出去”工程,支持滇菜名牌企業走出云南,開拓國內外市場。組織向海外輸出滇菜廚師,開展對在海外開設滇菜館和外派海外廚師的服務,有計劃、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開展滇菜烹飪表演和宣傳,塑造新派滇菜形象,提高滇菜的知名度;

  (十三)協助政府做好餐飲產業鏈建設,打好綠色食品牌和生態文明牌,充分發揮我省高原特色農業和自然生態優勢,積極推進餐農結合,推進綠色和生態餐飲原輔料生產、加工基地建設,支持企業建設配送中心和連鎖經營;

  (十四)協助政府引導和幫助餐飲服務企業保證食品衛生安全、提高產品質量,配合餐廚垃圾和廢油的資源化處理,大力發展環保型綠色餐飲;

  (十五)發揮中國滇菜研發中心的輻射作用,引進科技創新機制,開展專項課題、專項技術、學術研究與交流等活動,做好滇菜產品設計工作,促進產學研結合,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培養新一代的餐飲與美食研究與制作人才;

  (十六)完善餐飲業人才培訓機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依托職業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整合現有餐飲職業培訓資源,建立餐飲業培訓基地,形成餐飲人才培訓和資格認定體系,開展餐飲業各崗位職業培訓工作,組織行業服務及烹飪技能比賽活動,為企業培養人才提供專業培訓服務;

  (十七)根據行業需要舉辦餐飲美食文化節慶盛會、會展交流、宣傳促銷、制作表演和技術比賽等活動,逐步在全省形成一批特色鮮明、主題突出、定期定點舉辦、有一定影響力、有實效的餐飲美食文化節會活動,打造我省餐飲美食文化的整體形象和品牌;

  (十八)協助政府、引導和組織餐飲服務企業開展餐飲業市場監測統計分析工作,建立餐飲業統計調查和信息管理制度,對餐飲業發展及市場運行等情況進行跟蹤分析,擴大餐飲業的數據采集渠道和分析覆蓋面,掌握餐飲業發展的第一手資料,收集國內外相關信息,為政府和企業提供行業信息服務;

  (十九)辦好專業刊物和微信宣傳平臺,組織編寫餐飲與美食專業著作,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各種宣傳媒體,加強對餐飲與美食及滇菜的宣傳,大力傳播云南美食文化,營造有利于餐飲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加快我省餐飲業發展;

  (二十)組織宣傳餐飲與美食文化和專業消費知識,建立餐飲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互動渠道,通過展示、評價、享受和研究美食的系列活動,引導消費者形成科學、文明、營養、健康的美食風尚;

  (二十一)組織開展與國內外餐飲與美食界及相關團體、機構和企業的餐飲與美食文化及各種技術流派的交流與合作系列活動,學習、推廣先進、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工作經驗、餐飲與美食文化和技術成果;

  (二十二)組織開展市場開拓、專家咨詢指導工作。配合政府為餐飲服務企業投資者提供入市指導服務,包括可行性分析、戰略規劃、專業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咨詢和策劃;

  (二十三)組建餐飲與美食業總經理、總廚、經理人、相關從業人員、會員單位及消費者的活動平臺,研討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反映意見、建議、愿望和訴求,與相關方面協商、協調解決問題和困難,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二十四)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建立餐飲業誠信經營、失信懲戒、良性發展機制和市場化運作、規范化管理體系,指導和監督執行行業規范和有關政策法規,規范會員單位的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的引導、組織和監督工作,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維護和樹立整體形象,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五)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以及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參與糾紛的調解處理、應訴或者申訴;

  (二十六)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濟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訴訟活動;

  (二十七)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指導和幫助本省各州、市搞好當地餐飲(飲食)行業協會的建設,加強與各州、市餐飲(飲食)行業協會和相關行業協會的聯系與合作,共同履行好行業服務、協調、管理、自律等職能;

  (二十九)抓本會秘書處自身建設,發展會員,收取及合理使用會費,制作和頒發會員牌證及會徽;

  (三十)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開展面向行業和社會的相關有償服務,開辦經濟實體,以保證本會正常開展各項工作,并不斷得到提升和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單位會員是本會的主體,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申請入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團體單位會員

  (1)由本省各地的餐飲及相關協會攜所轄會員入會;

  (2)由本省各地的美食城、美食街區統一管理部門攜所轄企業入會;

  (3)由有3家以上(含)餐飲或相關企業的集團公司或連鎖經營企業攜所轄企業入會。

  2.單體單位會員

  (1)酒家、餐館、酒吧、茶室等;

  (2)賓館、飯店、旅館、招待所的餐廳(餐飲部);

  (3)通過合規獲得各項榮譽稱號品牌認證的餐飲企業和相關企業;

  (4)為餐飲服務企業提供原輔材料、設施設備、用品用具的種植養殖企業、生產廠家、供應商家;

  (5)與餐飲服務及美食有關的咨詢、管理、教學、研究和出版的企業、單位及團體;

  (6)其他行業中與餐飲服務及美食有關的企業、單位及團體等。

  (四)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為在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和管理人員。

  1.熱心美食及美食文化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

  2.從事餐飲服務業經營管理工作多年并有豐富經驗的職業經理人;

  3.從事餐飲服務與美食教學、理論研究的工作者,以及有關科技人員;

  4.新聞媒體的專題記者、餐飲服務及美食文化書刊的作者或編輯人員;

  5.已取得技術等級證書的'廚師、營養師、餐飲服務師、調酒師等專職人員;

  6.通過本會各項榮譽稱號品牌認證的個人;

  7.從事餐食原輔材料種植、養殖的專業戶;

  8.熱衷于美食的愛好者。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申請入會者,向xx省餐飲與美食行業協會索要相應表格,并與以下資料同時提交:

  1.xx省餐飲與美食行業協會《入會申請書》,xx省餐飲與美食行業協會《單位會員入會登記表》或《個人會員入會登記表》,登記表中的各項內容需如實填寫。單位會員的入會登記表需加蓋公章,個人會員的入會登記表需有本人親筆簽名;

  2.單位(個人)會員基本情況介紹;

  3.單位會員需提供有效資質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4.單位會員如屬于餐飲經營單位范疇,還需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掃描件。如屬于供應服務商單位還需提供食品生產、流通許可證復印件或掃描件;

  5.個人會員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在相關領域取得的技術等級證書和白底電子證件照。

  (二)本會會員部收到入會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通知其入會并于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會費;會費收到后,本會開具《xx省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完成會員會籍注冊,頒發會員證書和牌匾,該會員即可行使本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本會對全體會員實施注冊管理制,首次入會的會員完成信息錄入,并按年度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本協會編輯出版的書刊、資料的優先權。

  (六)符合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如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它會員的活動;

  (三)遵守行約行規,接受違約違規處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六)積極支持、宣傳和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七)提出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建議和設想;

  (八)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九)給本會會員提供最大限度的消費優惠;

  (十)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十一)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十二)正確使用、保管由協會頒發的證書、扁牌及授予的相關榮譽稱號、標識等;

  (十三)按會費標準和繳費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管理

  (一)本會原則上不在各州(市)直接發展會員,但對各州(市)自愿加入本會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本會可直接發展其加入本會;

  (二)通過本會各項榮譽稱號品牌認證的企業和個人,原則上在獲得榮譽稱號后即為當地餐飲(飲食)行業協會的會員,對自愿加入本會的,本會可直接發展其加入本會;

  (三)對分布在各州(市)的團體會員,由本會直接進行管理和服務,并指導、幫助、督促其開展本會需在全省或某一地區開展的各項工作;

  (四)對分布在各州(市)的本會常務理事會員和副秘書長會員,由本會直接進行管理和服務;

  (五)對分布在各州(市)的本會理事會員,按照屬地原則由當地的餐飲(飲食)行業協會進行服務和管理;

  (六)對分布在各州(市)直接加入本會的各類會員,由本會直接進行管理和開展服務工作;

  (七)各團體會員對所轄會員進行管理和服務,并組織開展各項工作;

  (八)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1.警告;

  2.通報批評;

  3.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4.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牌證,本會將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本會將予以公示:

  (一)2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

  (四)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五)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六)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冒用本會名義從事違法律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數不少于150個,且不低于理事數的1.5倍,其職權是: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或者理事會提議,須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并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行業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理事的產生程序: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屆5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做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召開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理事。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一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做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常務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有三分之一的常務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負責人包括: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本會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高級專家顧問,交常務理事會表決;

  (五)向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通報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向理事會提交內部管理制度草案,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保存十年。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和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五節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

  第四十二條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三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六節監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七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五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

  (三)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九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以及政府購買服務和委托開展工作所產生的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普通會員單位1000元/年(個人普通會員給予50%的優惠)。

  (二)理事單位3000元/年(個人理事給予50%的優惠)。

  (三)常務理事單位6000元/年(個人常務理事給予50%的優惠)。

  (四)會長(含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個人副會長給予50%的優惠)。

  第五十二條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會費的使用本著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1.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的開支。

  2.省餐飲行業協會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辦公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社會保障等開支。

  3.推動行業發展的公益性事業的開支。

  4.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的補貼性開支。

  5.《社團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開支。

  (二)協會秘書處每年應向理事會報告會費收支情況,定期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填報會費收支情況。

  (三)協會的會費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接受財稅部門的監督審計。

  (四)各分支機構年度經費支出不能超過其年度會費收入。

  第五十三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管理制度,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經20xx年7月6日第三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xx省餐飲與美食行業協會。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簡稱“合肥餐協”。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從事飯店、賓館、酒家、團膳、快餐、小吃、酒吧、飲品等餐飲服務業經營管理、烹飪技藝、餐廳服務、飲食文化、烹飪理論、餐飲教學和食品營養研究及餐飲產業鏈的企事業單位、團體等自愿結成的具有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以“品質化、互聯網、產業鏈”為指引,以“繼承、發揚、開拓、創新”為指針,弘揚祖國飲食旅游文化,提高烹飪技藝和餐飲管理水平,促進合肥餐飲行業的健康發展。切實為企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xx市商務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服務。黨建工作機構是xx市廬陽區逍遙津街道黨委。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按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xx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xx市廬陽區花園街83號合肥大廈8樓。

  第二章 黨的組織

  第七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xx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黨支部和xx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黨支部紀律檢查委員,配備黨務工作者,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將黨建活動經費納入社會組織管理費用列支,可按照有關規定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研究決策制度,重大決策前需經黨組織領導班子醞釀論證,決策時,由黨組織成員表達黨組織意見。

  第九條 本會黨組織設書記 1 名,委員成員2 名。進入管理層的黨組織成員要充分表達組織意見,體現組織意圖,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紀檢委員負責組織協調社會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十條 本會黨支部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在職工群眾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一)發揮政治引領作用,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幫助、協調和促進發展。

  (二)按照社會組織需要、黨員歡迎、職工贊成的原則,把黨組織活動與經營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實現目標同向、互促共進。

  (三)以黨建強、發展強為目標,按照“比作用發揮、爭創服務型黨組織,比誠信奉獻、爭做優秀共產黨員”的標準,廣泛開展“雙比雙爭”黨組織創建活動和黨員示范崗、黨員責任區、黨員公開承諾活動。

  第十一條 本會黨支部向上級黨組織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教育黨員和職工群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合法經營,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二)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創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團結凝聚職工群眾,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主動關心、熱忱服務黨員和職工群眾,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三)積極反映群眾訴求,暢通和拓寬表達渠道,依法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四)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社會組織文化建設,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促使社會組織誠信經營。

  (五)發揮社會組織人才、信息等資源豐富的優勢,主動與社區和其他領域黨組織結對共建,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組織帶領黨員和職工群眾圍繞發展創先爭優,發揮黨組織和黨員先進模范作用,促進社會組織經營管理健康發展。

  (六)完善組織設置,健全工作制度,堅持黨的組織生活,做好發展黨員和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工作,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支持和帶動群團組織發揮作用,進一步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

  第十二條 本會黨員管理層人員和本會黨支部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支部書記由管理層人員擔任。黨支部書記應參加管理層有關會議,黨支部開展的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

  第十三條 本會黨支部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支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委員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表達,議題涉及的分管支委委員應當到會。黨組織會議由黨支部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其他支委成員召集主持。

  第十四條 本會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事項,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以會議應到會成員半數同意形成決定。未到會支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該暫緩表決。

  第十五條 本會各部門有義務協助本會黨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行業與市場調研,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企業狀況和需求,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意見和建議;

  (二)受政府委托,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政策的研究、制訂,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準入條件、行業標準;

  (三)規范市場秩序,制訂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實施職業道德準則、誠信公約,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以及餐飲企業關系;

  (四)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

  (五)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或論壇,不斷提高餐飲企業素質;

  (六)開展創名店、名牌、名品、名師等活動,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參與事故鑒定等相關工作;

  (七)受政府委托或根據市場發展舉辦餐飲產業大會、項目推介會、技術比賽、美食節、研討會等,為餐飲產業發展搭建平臺,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八)主動與國外行業協會、餐飲企業建立合作關系,積極參與餐飲行業活動,引進先進的餐飲管理經驗和技術;

  (九)認真研究餐飲資源配置、規模經濟、連鎖經營和產業化發展等方面的問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為行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證。

  以上業務范圍概括為:組織餐飲服務業技術與管理培訓,開展餐飲、烹飪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制定行規行約等。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是本行業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

  第十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銅牌)。

  (四)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表;

  2、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二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二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會費繳納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4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4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2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1000元。

  第二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銅牌)。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本會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由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且為單數。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勤勉履職,具備相當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熟悉行業,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心健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個人社會征信記錄良好;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不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1人。會長為本會的法人代表。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常務理事會工作,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代表本會出席政府部門相關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等,報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

  (三)監督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當本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發現本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xx年9月10日第九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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