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請銷假的制度
為加強學校的教學管理,保持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秩序,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此制度。
一、教職員工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和曠工。
二、因故不能按時上下班的教職工,必須按照要求請銷假。按程序辦理請銷假手續后方可執行。
1、事假請銷假程序:教職工請事假必須填寫請假單,說明請假事由、時間。廣州市內不超過一天的報本人直接領導批準(副科長、副主任職務及以下的教職員工報科長、主任,科長、主任報分管校領導);一天以上的經直接領導同意后報分管校領導批準;三天以上或出廣州市的須經校長批準,出境的須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回校時,應及時向直接領導銷假。如果需要延長假期,應提前向直接領導說明情況和需要延長的時間,經批準后方可以延長。
2、病假請銷假程序:教職工請病假一般情況應先填寫病假單,說明病情、請假時間,不超過一天的報本人直接領導批準(副科長、副主任職務及以下的教職員工報科長、主任,科長、主任報分管校領導);一天以上的,經直接領導同意后報分管校領導批準;三天以上的報校長批準;需到外地就醫的需經過校長辦公會議批準。急病時,可首先電話向直接領導請假,事后補報請假單。銷假時,應同時提供醫院的病假條或病歷本或其它診斷證明。
3、教職工因公外出(學習進修、開會、參加教研活動和其它公務活動)請銷假程序。教職工因公外出,應先提交外出報告,說明外出理由、時間、邀請或組織單位,連同邀請單位或組織單位函,一并報本人直接領導同意后(副科長、副主任職務及以下的教職員工報科長、主任,科長、主任報分管校領導),經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再經校長會議研究批準。回校后,向直接領導銷假。
4、教職工休各級政府規定的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原則上先由本人提交申請(計劃生育假的同時提交醫院證明)報本人直接領導同意后(副科長、副主任職務及以下的教職員工報科長、主任,科長、主任報分管校領導),經分管校領導批準。
三、無論因公或因個人原因請假,都必須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如果未履行手續而無故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五次的按曠工一天處理
四、請銷假及曠工、遲到、早退由各科室領導負責登記,每月將登記情況連同請假單一同報辦公室備案。
五、以上規定的解釋由校長辦公會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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