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復原文及鑒賞
原文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①。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②。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③。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⑤。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⑥。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⑦。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⑧。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議曰⑨:“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⑩。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圣,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注釋 ①伏見:看到。“伏”是俯伏在地上之意,和下文的“竊”都是舊時下對上敬辭。
②諫臣:陳子昂在武則天時曾任右拾遺之職,其職責是向皇帝提出批評建議,進行勸諫,故稱諫臣。
③賊虐:逞兇害人。
④黷刑:濫用刑罰。僭(jiàn):非法,過失,超越本分。
⑤向使;假使。刺讞(yàn):偵查審訊定罪。誠偽:真假。原始,推究。判然:明白地。離:區別。
⑥枕戈:睡覺時頭下枕著兵器,指時刻不忘報仇。介然:堅貞的樣子。自克:自我實現、自己能完成。
⑦愆(qiān):違背。
⑧戕:殺害。悖驁:桀驁不馴。
⑨議:指陳子昂寫的《復仇議》。
⑩大戮:指死刑。
調人:周代官名,主管司法。
反殺:指別人有正當的理由殺死自己的.親人,自己還要反過來去殺死別人。
不受誅:未犯死罪卻被處死。
推刃:往來相殺不止。復仇不除害:指這樣的復仇行為并不能消禍除害。
愛:吝惜。
◇鑒賞
本文反駁了陳子昂在《復仇議狀》中提出的對徐元慶為報父仇而殺縣尉事應“誅而后旌”的矛盾主張,認為禮和法是不矛盾的,關鍵在于“窮理認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辨明報仇殺人的是非曲直,賞和罰、褒和貶應該是統一的。他指出如果官吏依仗權勢,挾私怨違法殺人而又沒有得到懲處,受害者的子弟在呼號無告、含冤負屈時可以復仇,這是合乎禮義的,而不應受到誅戮。這種主張在當時對人民是有利的。
本文引經據典,文字簡練,觀點鮮明,邏輯嚴密,說理清楚,是作者在長安任禮部員外郎時所作的一篇頗具代表性的政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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