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時間:2022-11-21 18:45:00 經營合同 我要投稿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集錦15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集錦15篇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以出租形式將 村 戶村民組計 畝的承包地流轉給乙方從事 等項目,期限暫訂 年(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流轉費用 年每年每畝 元整,付款時間為每年 月 日。

  第二條:流轉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等權利。

  第三條:流轉期內,乙方根據國家法律,自行使用土地使用權,所發生各項經營生產收益、損失與甲方無關。

  第四條:流轉期滿后,土地上的各種附屬設施乙方必須及時清除完畢,必須在一個月內使土地恢復原貌,且不能影響原承包產下季耕種。

  第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協調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雙方約定條款:

  1、流轉期內,凡涉及到國家政策補貼歸原承包產所得,(注:包 括秸稈焚燒、糧補、種補等)。承包大戶獎勵補貼歸乙方所有。

  2、租期結束后,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乙方有優先續租的權利,租金不得低于周邊同類地塊的租賃費用。

  3、如遇征收;蛘饔茫曳綉鲃幼尩,土地補償等款由原承包產所有,合法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和蔬菜補償歸乙方所有。

  第七條:違約責任。

  乙方應在政策內進行生產、經營,因經營需要,須在租賃的范圍內建生產性用房或附屬設施,必須先報批,否則所產生的損失,與村委會無關。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一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證機關: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2

  甲方:地址:電話:身份證號:

  乙方:地址:電話: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以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一、承包土地:十團十連河12#,面積85.4畝。

  二、承包期限:_______年,即_____年______月——______年______月。

  三、承包費用交納方式:______年_____月—______年不上交,但需交押金2萬元,于合同簽定之日起交清。______年—_______年每年每畝上繳25公斤棉花。

  四、合同生效后,乙方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乙方如違反合同約定或發生經濟糾紛,均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五、承包方式:乙方在承包期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產品按規定處理。

  六、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無權將土地另包他人,如有此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除按約定繳納承包費外,加倍賠付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七、合同期滿后,如乙方不再承包,本合同自動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未約定的按法律規定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3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以租賃形式將坐落 ,面積 ( )畝的承包地流轉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

  第二條:土地流轉年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流轉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并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流轉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損害。

  第四條:乙方交納甲方的土地租賃費以原糧(稻谷)為依據折價計算,每畝每年租賃費折原糧 斤 ,價格以當年國家公布的中秈稻最低保護收購價為標準計算。乙方在承包期內應于每年收割后一次性支付當年的土地租賃費,最遲不超過11月底,該款項以轉賬方式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土地流轉最后一年,乙方應于10月 30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土地租賃費,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流轉給乙方的土地。

  第五條:流轉期滿,乙方應保證流轉的土地達到流轉時的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六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雙方約定條款。

  1、以上土地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經營,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乙方依法享有各級政府農業產業化扶持政策,其他有關惠農補貼屬于農戶所有。

  2、租賃期內,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乙方有權獲得青苗賠償、土地附作物賠償。其他土地賠償、安置補償等歸甲方所有。

  3、土地租賃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4、乙方不得私自將上述耕地再以出租、互換等方式進行流轉,如要流轉必須甲方同意才可實行。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擅自終止合同,必須按時交清合同期內租賃費,并交納當年租賃費總額三倍的違約金。如因甲方人為因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給予乙方響應的賠償。甲方如擅自終止合同須交納乙方當年租賃費總額三倍的違約金。

  2、乙方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賃費,逾期不交每日按租賃費總額的千分之2收取違約金,逾期一個月且甲方可終止合同。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第十條: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出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鑒證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4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于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后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咀龇ㄊ菍⒊邪胤譃閮刹糠郑阂徊糠质强诩Z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于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后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后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于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獲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系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后,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后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征,將其類推于被認為屬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著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于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鑒。根據該理論,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干到戶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系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征稅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于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后,統購統銷的范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敖粔驀业、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征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征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松態度,而對于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愿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后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干部憑借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里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系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于: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這里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著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幾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于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么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于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范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著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范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系發生糾紛后,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于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于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于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于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于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么廣泛存在著的事項進行規范,任其游離于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托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愿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于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梢,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系就是委托代理的關系,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后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并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于模糊。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蜇毟F地區的制度需求,并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于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坏诙䝼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里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沖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于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沖突時,公平應優先于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范承包費的范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于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于同一范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里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里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在于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杠桿,一般是低于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于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于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過于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范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系,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范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于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鑒。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于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滅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系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閑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于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于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5

  甲方:河北______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由甲方開發的__市______產業基地整體征地工作已順利完成,其中征用耕地405.79畝,甲方補償工作已完成;因基地所占用耕地部分在麥收前暫時不能進行建設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以下協議內容:

  1、甲方委托乙方對該405.79畝耕地進行麥收管理,截止日期20_年6月16日;管理期間乙方負責協調村民、政府等各方關系,負責期間的安全生產,若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 乙方繳付甲方每畝200元,共計81158元,協議簽訂當日乙方將該款交付甲方。

  3、 麥收完成20_月16日后協議終止作廢。

  4、 委托管理期間,甲方有權對已征收土地的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巡查,發現乙方違約的,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整改直至解除協議。

  5、 乙方有權根據本協議約定按時收取管理費用。

  6、 乙方應及時發現并制止該地塊內違章搭建、搶種(養)、非法侵占及亂倒淤泥渣土、垃圾等行為,并及時向甲方及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7、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6

  甲方(承讓方):

  乙方(承包方):

  為發展村莊經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此合同。

  一、租賃土地位置及面積

  甲方將位于柳五村范圍內的土地承包給乙方,其四至為:東至 ;西至 ;北至 ;南至 , 共計 畝

  二、租賃期限及用途

  1、租賃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賃的土地只能用于苗木、花卉種植及農林綜合開發項目。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獲得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價款。

  2、監督乙方合理利用租賃土地及農業資源。

  3、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內交付約定租賃的土地。由雙方驗收交接,并辦理《土地驗收交接單》。

  4、維護乙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合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7、協助乙方解決農業用電,用電設施及用電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享有本村村民用水澆地的同等權利。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2、乙方所承包的土地僅限于種植業,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土地,不準取土,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等,若乙方自行改變土地用途,則視為乙方違約,由甲方無償收回土地,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3、按時向甲方支付約定的租賃款。

  4、土地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將土地對外轉包,如需轉包,必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有關事項由甲方進行把關。

  5、租賃期滿,及時向甲方交還租賃的土地,甲方收回土地對外租賃,若乙方確需繼續租賃,需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辦理,并應當在租賃期滿60日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7、租賃期間,乙方如需臨時建筑,需征得有關部門同意,辦理相關手續。

  五、租賃價款及支付方式

  1、租賃價款:每年每畝 元。按照省級高新區補償價格為準,租賃價款隨省級高新區土地補償標準而調整。

  2、支付方式: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度的租賃價款。

  六、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當年租賃款的5%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地上附著物損失。乙方應按時交納租賃費,如逾期按每天2.5%交納滯納金,逾期壹個月,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七、合同到期后條款

  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租賃期滿,如甲方不再租賃,乙方應在2個月內將地上附著物清除,如逾期不清理或清理不凈,視為放棄,由甲方負責清理,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如乙方繼續租賃,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協議內容另行協商。

  八、其他事項

  1、租賃期內,因國家、上級各級政府征用該宗土地,雙方應終止合同。地上附著物經評估并取得乙方同意后,補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拆除辦法按照第七條規定執行。若遇國家土地政策調整,甲乙雙方都應共同遵循,按照調整后的國家土地政策執行合同。

  2、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鎮經管中心存檔兩份。

  4、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在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蓋章):

  乙方(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7

  承包方(甲方):

  住址:

  受讓方(乙方):

  住址: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憑公平、公正、自愿、誠信的原則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以租賃(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形式將座落大楊鎮十張村黃崗、侯郢村民組,面積250.17畝的承包地流轉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流轉期限:20xx年5月26日至20xx年5月21日止。流轉費用第一年:500元/畝;第二年:550元/畝;第三年:600元/畝;第四年以后:每年650元/畝。

  第二條:流轉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和場地平整的權利。并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流轉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四條:流轉期滿,乙方應保證流轉的土地達到流轉時的等級和質量。

  第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調解解決。如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無效的可以向當地承保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雙方約定條款:

  1、乙方有權在其租賃的土地上按政策規定建筑固定設施,合理利用土壤資源、植樹造林。甲方無償將現有的水面塘口提供給乙方使用,并由乙方做統一管理。甲方無權干涉;門口南大塘由村民組管理,乙方無償使用。

  2、租賃地界范圍內的樹木歸乙方所有,其林權歸乙方,甲方應配合乙方輸林權變更事宜。甲方不再享受政策補貼,如有補貼由乙享受。地界范圍內的林木乙方一次性可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給甲方。估算20公分以上每棵55元,10公分以上每棵30元,10公分以下每棵0.8元,今年如有退耕還林補助雙方平均享受,以后由乙方享受。乙方所租林地進行生產經營,應符合政策,否則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負,甲方承擔任何責任。

  3、若遇國家建設用地征收,土地補償屬于甲方,地面附屬物乙方所有。青苗費按國家政策規定,按農田青苗費由乙方支付甲方。

  第八條: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承辦人(簽字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8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訂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鎮農工商總公司與甲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實際上由乙方承包經營,并且得到了發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時也取得了______鎮人民政府的批準,F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政策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標的、數量及四至范圍

  乙方承包的土地為甲方擁有的______畝土地,其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實際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項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用于種植葡萄、水果、種苗、綠化苗木等其他農作物。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2.義務

  (1)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4)依據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安排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乙方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轉。

  2.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六、承包金的數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為每年______萬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義務及法律法規的強制

  性規定,否則,乙方有權單方決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有的投入和違約金______萬元。

  2.乙方如違反了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義務及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賠償給土地造成的損失;乙方超出合同規定付款期限的,則按每天萬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違約金。

  八、其他約定

  1.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嚴重毀損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______鎮人民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甲方同意對乙方承包的土地進行調整,或按毀損土地面積在承包金中予以扣減,直至土地恢復種植能力;

  2.甲方保證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內無故干擾、侵犯乙方的自主經營活動,如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必須予以賠償。

  3.承包期內,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乙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4.承包期內,甲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強迫乙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更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也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須配合乙方土地流轉事項,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內若遇政府征用,則除土地補償金歸甲方外,其余款項一律歸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則繼續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調整。

  九、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有爭議,首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壹份用于向有關部門申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另貳份分別報南潯鎮人民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特別條款

  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發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報請南潯鎮人民政府批準。如甲方未履行以上義務導致本合同無效,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有投入和違約金______萬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9

  甲方(發包方)

  村集體名稱: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________【招標/投標/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甲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土地位置及用途

  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的集體土地共計________畝發包給乙方生產經營,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土地為甲方集體土地,性質為_______________【耕地、荒山、荒灘、林地】。

  土地四至為: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承包價格及支付方式

  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__中方式:

  (1)乙方在合同簽訂______日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款;

  (2)乙方在承包期限內分______次支付完畢,首付款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應當在合同簽訂________日內交付;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對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獨立的經營權,______【允許/不允許】進行轉包;

  2、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在合同履行期限內除乙方繳納承包款外,不承擔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3、乙方應當按時繳納承包款;

  4、乙方承包土地后應積極管理,非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從事非農業生產活動;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款;

  2、乙方將土地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合理使用,發現問題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3、甲方應尊重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上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土地上的經營成果歸乙方所有;

  4、甲方保證該土地的界限、四至且與他人無任何爭議,保證該土地不存在抵押、債權債務關系。如因此發生糾紛,甲方應當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5、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不得重復發包。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退換土地承包款;對乙方的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一次性給付給乙方。

  2、如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予退還乙方承包款;乙方承包款未繳足的,應當在合同解除________日內一次性繳足。

  第七條 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他開發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逾期利益損失。

  第八條 合同期限屆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合同到期自行終止。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慶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做規定的,按《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一份,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_____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就食堂經營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甲方為乙方免費提供廚房、餐廳、餐具及住宿。水、電、燃料由乙方自行負責。

  2、 廠房清潔用品由乙方負責添置,費用由乙言支付。

  3、 承包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含試用期一個月)。

  一、雙方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監督乙方依法經營。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和協調工作。

  2、 甲方應對乙方的進菜、配菜、營養搭配、服務水平及衛生情況進行監督,并且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整改不良之處。

  3、 甲方應協助乙方維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對結員工的教育。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有磁的環境和衛生標準,嚴禁腐爛變質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鮮和衛生。

  2、 未經允許,乙方廚房員工不得私自攜帶甲方物品離開,違者將按甲方規章處罰。

  3、 乙方必須保持形象、做好餐廳內外環境整潔衛生,餐具必須消毒,甲方可隨進檢查,并可要求乙方整改。

  4、 廚房及餐廳的殘渣和垃圾倒在甲方指定的地方,不得亂倒。

  5、 乙方要定期清理和疏通廚房的排水溝,廚房、餐廳范圍內外的衛生應由乙方負責。保證衛生整潔。

  6、 乙方必須每個周未提供下個星期的菜單以供甲方監督。

  7、 乙方現場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并且在工作間穿戴統一服裝。

  8、 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當使用廚房的各項設施,因乙方不當操作成意外事故的,責任由乙方負責。

  9、 食堂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均由乙方負責。

  10、 督促廚房員工遵守甲方公司的規章制度、廚房紀律及廠規廠紀,未經許可不得輕易進入廠方各區。

  二、伙食標準

  早餐____元;中餐____元。標準為____大葷、____素菜。晚餐元,標準為____大葷、____小葷、____素菜。湯、米飯自助。夜宵____元。

  三、結算方式

  1、 就餐方式實行定餐制。乙方按甲方每天提供實際用餐人數代餐,甲方提前一天提供就餐人數,并以此作為計算每月餐費的憑證(或由乙方提供餐卡,由甲方進行發放并以餐卡作為就餐依據和結帳依據)。

  2、 乙方墊付伙食費______月,甲、乙雙方每月_____日為結帳日甲方收到乙方的票據后在5天內一次性結清乙方的所有有關款項。

  四、違約方式

  1、 固乙方提供不潔食物造成甲方人員中毒的,經相關部門鑒一,由責任方負責全部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 甲方未按時結清乙方賬款的,應承擔違約金(比照銀行逾期付款處理)。

  3、 如乙方因違反合同約定,引起員工不滿,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整改,如乙方仍不能達到其要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 任何一方要終止合同都就提前30天通知對方并協商。如未按規定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5、 乙方若有違反合同約定,直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從乙方墊付的伙食費中扣除相應費用。

  五、爭議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本合同自雙蓋章簽字后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本著誠信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合作,甲乙雙方就更好完成分站運營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為更好的運營分站首次支付____________元 ,用于創建分站網站的空間、域名、制作、維護費用。以后每年支付______元/年 作為分站運營服務費。

  2.乙方享有分站的管理權,按照總站風格的原則下可以修改和補充內容。

  3.乙方享有分站的____________呼叫注冊會員的年服務費及充值卡收益以外的分站收益獨享權。例如廣告費、贊助費等。

  4.乙方不得利用分站名義從事有損甲方利益的活動、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活動(注:刪除分站與_________呼叫中心相關的內容等)。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幫助乙方申請分站空間、域名,負責分站的程序、界面制作,負責分站后期維護。所有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善自修改分站與____________呼叫中心不相關的內容,不得利用分站的名義從事有損乙方利益的活動。

  3.乙方有大量修改內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一個修改文檔,有方便高效率的完成修改。

  三、違約責任:總體按經濟合同法處理

  1.雙方發生經濟糾紛,甲方、乙方必須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屬違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四、此合同是在雙方簽定分站代理合同后的一個補充合同。沒有簽字分站代理合同之前是無效的。

  五、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的有效期為兩年,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貳日內匯款生效。

  六、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八、公司不收現金,請按公司指定賬號匯款,否則出現問題公司概不負責。

  對公帳號(兩日內到帳) :______________快速帳號(即時到):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0

  合同編號:

  甲方(入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__鎮__村__組__畝土地(詳見下表)向乙方入股,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以上入股土地折合股份為_____股或折合金額元。

  入股土地詳細情況表

  序號

  地塊名稱

  地類

  面積

  四至界限

  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承包合同編號

  東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計(大寫)畝(小寫)畝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紅與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后,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_____公斤(大寫:______)作為股權紅利。(填稻谷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2.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作為股權紅利。

  3.其他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__月__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__%(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__月__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__%(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__年__月__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于__年__月__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不變,甲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應報發包方備案。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7.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生產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8.乙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9.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10.其它權利和義務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在入股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入股期間購建的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到期土地恢復原狀等事項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紅利的,按應支付紅利的___%承擔違約金。甲方不按時交付入股土地的,應按每天___元承擔違約金。如果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后,雙方應將合同報發包方、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經協商,決定__(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并報村和鄉(鎮、街道)備案,有關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__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鑒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申請人請求: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_。經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寫明:_________________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_________________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履行。)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復議專用章)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2

  甲方(入股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受讓方):

  住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鎮 村 組 畝土地(詳見下表)向乙方入股,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以上入股土地折合股份為 股或折合金額 元。

  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甲方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其他農村土地,并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號為 。

  入股土地詳細情況表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紅與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后,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 公斤(大寫: )作為股權紅利。(填稻谷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2、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作為股權紅利。

  3、其他方式支付。

  四、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不變,甲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應報發包方備案。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7、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生產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8、乙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9、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10、其它權利和義務約定: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在入股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處理: 。

  2、在入股期間購建的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

  3、合同到期土地恢復原狀等事項的處理: 。

  八、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經營狀況顯著惡化,有證據表明合同將無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合同期內,如因國家及農業基礎設施占用或征用該土地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二)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蕪土地,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

  3、逾期交納土地流轉費,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紅利的,按應支付紅利的 %承擔違約金。甲方不按時交付入股土地的,應按每天 元承擔違約金。如果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后,雙方應將合同報發包方、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土地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經協商,決定 (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并報村和鄉(鎮、街道)備案,有關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鑒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簽章) 鑒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3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公開協商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將位于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 (土地類型)承包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東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為經果林種植和養殖及相關農業科技開發、推廣、培訓、服務。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 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額交納承包經營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上述承包費已含原荒山雜樹補償款。

  五、 地上物的處置

  乙方有權處理承包區域內現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經營期內乙方所建設、種植之地上物所有權亦為乙方所有。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追降臋嗬土x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承包期間,如乙方需砍伐樹木,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電路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7。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 在承包期限內,如因承包范圍出現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ǘ┮曳降臋嗬土x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乙方在承包地范圍內可以種植速生樹種和其他林木、果樹,并可以養殖家禽、家畜及魚類等動物,但不得污染飲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環境。

  4。乙方對承包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處分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承包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在承包期內,乙方須按合同規定繳交承包款給甲方,并有權拒絕交納除合同規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國家規定之費用。

  7。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雙方均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但乙方必須及時將情況報告甲方,甲方應及早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協助恢復生產,并根據乙方的損失情況協商減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或其他原因)征用該土地,征用相關賠償費用為乙方所有,同時對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5。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繼續承包,乙方必須將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處理完畢。在合同期滿后90天內將原承包地交還給甲方。如合同期滿時,承包地內的林木若因未達到經濟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標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請有限度延長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畢,甲方應該適當給予延長承包期,延長期的承包費由雙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過本和約承包費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間,即使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方的名稱改變、甲方分離或甲方與他方合并。

  8。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及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以上約定,即視為違約。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十萬元、并退還乙方所付的全額承包費;如乙方違約,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超期繳交承包款,則按應付未付部分的日萬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甲方,直至付清應交的承包款為止。如超過6個月尚未付清應交的承包款,則視為乙方違約;如因甲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甲方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則視為甲方違約。

  3。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無論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該承包土地,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同時對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XX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土地平面圖

  發包方(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

  發包方: 農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簡稱乙方)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4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余江縣楊溪鄉楊溪村牌塘組

  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陳玉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秉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并簽訂本合同。

  一、流轉面積

  甲方將其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楊溪鄉牌塘組 150 畝土地流轉給乙方進行農業生產經營。

  二、流轉期限

  流轉期限為20年(以國家土地承包政策為準),即自20xx年 1月 30 日起至20xx年 1月 29 日止。

  三、流轉價款

  土地流轉價格采取實物折價方式,乙方以400斤稻谷每畝付給甲方(以早稻、晚稻糧管所國家收購平均價為折價)。

  四、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每年12月15日之前付下年租金,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

  五、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2.甲方有權在流轉期滿后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3.流轉期限內遇到自然災害,上級核發己方的救災款或救災物資政策優惠歸乙方所有。如需甲方提供辦理手續的,甲方應無條件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關于現有的農田補貼一項,只要是國家還有這一項政策,補貼的全部金額應全部歸屬甲方所得。

  5.乙方流轉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6.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用于非農建設土地標準不得違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規定。

  7.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證土地使用性質。

  8.承包方不準栽樹,不準挖塘養殖,不準賣買,如果賣買拾倍罰款。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流轉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2.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一年通知對方,并征得對方同意。

  3.乙方在流轉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1.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經楊溪鄉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定備案單位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蓋章): 乙方代表人(蓋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鑒定單位(蓋章):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5

  甲方(入股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聯系方式:

  乙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在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股份合作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位于_省_市_鎮_村畝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與乙方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土地用途,主營項目是農副業,畜牧業,園林及農副產品深加工,觀光旅游業等 生產經營及租賃。

  二、股份合作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期限為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股份合作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承包期限結束止。

  三、股權分紅與支付方式

  (一)采取下列形式分配股權紅利:

  1.保底分紅。保底分紅期為三年。

  2.根據每年的生產經營狀況,將純收益的30%作為合作股的紅利分配。

  (二)支付股權紅利方式: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分得股權紅利、到期收回股份合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將股份合作土地交付乙方。

  3.乙方于股份合作到期之日將土地交付甲方。

  4.乙方依法享有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6.乙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股份合作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無過錯方依法可免除責任,有權要求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逾期支付股權紅利,每日按當年應支付金額的5‰承擔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當年股權紅利的5‰承擔違約金。

  3.甲方不準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若因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負責修復;不能修復或不能如期修復的,負責賠償。

  5.乙方在股份合作的土地上從事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其他

  1.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2.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產設施外,對改變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設施,若甲方接受則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則遵循本合同第五條第4款約定。

  3.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甲方。

  4.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6.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招遠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招遠市人民法院起訴。

  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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