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公司離職證明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都寫過證明吧,證明是以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憑借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書面材料。到底應如何擬定證明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離職證明1
茲證明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xx月xx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2
××工程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
茲證明××小姐于1993年2月1 5日受聘于本公司,擔任制圖員一職。她于l994年l2月30日晉升為助理設計工程師,于1995年2月1日再度晉升為設計工程師。她在此任職直到1997年4月30日她辭職生效為止。楊小姐工作認真,為人誠實、正直。她在本公司的工作總是超過所預期的。
董事長:××××
×××××年××月×日
公司離職證明3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F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4
公司員工: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于20xx年3月27日因原因申請離職,在本公司期間無不良表現,且已完成工作交接,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5
提交離職申請滿30天了,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在下一次工資發放日統一發放。
若勞動者沒有按照用人單位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自離的,若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離職證明6
xxx監督管理局:
我單位(x藥店)員工(x)擔任(x)崗位,已于x年xx月xx日離職,同意該人員注銷其本人的《x行業從業人員上崗證》(證號:xxx),并已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企業負責人簽字:xxx(單位蓋章)
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7
xx女士自20xx年09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xx助理一職,至20xx年03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杭州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8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20xx年12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12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12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9
離職證明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
04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F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離職證明10
茲證明xx先生,身份證號:xxx,自xxx年xx月xx日加入我公司,于xxx年xx月xx日與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其最后工作日為xxx年xx月xx日。任職期間,在擔任x一職,系正式員工。此證。
xx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xxx年xx月
公司離職證明11
離職證明
XXX 同志于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于XX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2
姓名:____,男,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部_______一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一年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____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____部經理(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_公司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13
xx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崗位,至20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慎重考慮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4
離職證明因公司原因什么意思
離職證明公司原因是指因為公司的原因解除合同的。
離職證明公司原因,是指因為公司的原因解除劉xx今天,造成勞動者離職的,主要適用于領取失業保險金,與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相對。根據人社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自離可以要求公司開離職證明嗎
可以。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注意事項:
1、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離職證明復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公司離職證明15
問題:
本人之前于一間網絡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公司只跟我簽了一份三個月的兼職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沒有給跟辦幫續約手續,也就是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我工作了9個月左右,期間公司也一直沒有幫我買保險。到了20xx年11月左右,公司以一些莫須有的借口把我開除。
開除后不到一個月我又找到新的公司了,而這間新公司要我提供離職證明,要證明我跟以前的公司沒有法律上的任何糾紛。但我找回前公司的主管時,她卻堅持不肯開證明給我,說是被開除的員工是不可以開離職證明的。請問在法律的角度上我的前公司是否可以開證明給我?
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在職的時候,公司要我們簽一份所謂的競業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至上是說在離職的三年內不得到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工作,不然的話將追究法律責任。請問這樣的協議合不合法?
edwin
答復:
勞動合同無正式與兼職的說法,只有針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曾頒布過一些有關兼職的規定,看來不適合你。
在合同期內你有權要求公司為你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辦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樣效果快、不用花錢。
關于離職證明一事,簡單說,開除要有證據,要有手續,要書面通知本人,可以作為離職證明(不過你不一定想要)。如果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開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推翻開除的處理,從而以用人單位違約的方式取得相關離職證明。
針對你現在的情況,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沒有為你辦理失業保險而不能享受的失業金。
關于競業限制條款,有位名字有兩個字組成的朋友曾在前幾日精干地回答過,你可以找一下,簡單地說,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對價,否則該條款無效,對你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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