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額計算方法及其WTO合規性研究論文

時間:2021-04-16 12:13:38 論文 我要投稿

補貼額計算方法及其WTO合規性研究論文

  一、補貼額計算的基本分析思路: 接受者利益

補貼額計算方法及其WTO合規性研究論文

  締結《關貿總協定》時,各國對補貼定義沒有共識,進而認為補貼額是難以準確計算的,所以只能在條文中使用“估算”( estimated) 的概念。 所以,在計算補貼額之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如何定義補貼,究竟應該從“政府成本”( cost to government) 的角度認定補貼,還是從“接受者利益”( benefit to recipient) 的角度認定補貼。 這個問題是補貼認定的根本性分歧,它決定了不同的補貼計算方法,可能影響補貼是否存在、補貼是否需要分攤以及補貼是否需考慮時間價值等。GATT 1947 第6 條和第16 條均沒有“補貼”的定義,也沒有提供詳細的補貼額計算方法; 1979 年結束的東京回合談判,《補貼與反補貼守則》( 簡稱《東京補貼守則》) 是該回合最后達成的協議,美國和歐盟作出讓步,美國同意在反補貼調查中考慮國內產業損害,歐盟同意美國針對其補貼產品采取反補貼措施,但《東京補貼守則》依然沒有明確的補貼定義,各國仍然為此爭執,其中以美國和歐盟的立場最為典型。

  歐盟認為GATT 1947 第6 條第3 款中的表述是“給予”( granted) ,而不是“收到”( received) ,刻意選擇的用詞表明補貼計算應依據政府的財政資助額。美國不同意歐盟的解釋,認為“給予”僅僅意味著補貼的存在,不能決定補貼額的計算; 同時,《東京補貼守則》腳注要求締約方就補貼額計算達成備忘錄,美國認為這個腳注表明締約方對如何計算補貼額并沒有形成共識,如果按照歐盟的解釋,補貼額就是政府成本,腳注炘蟣涑啥嚶嗟奶蹩睿不符合條約的解釋規則。1986 年至1994 年的烏拉圭回合最終解決了“政府成本”和“接受者利益”之間的爭議,《補貼與反補貼協定》形成了偏重于“接受者利益”的妥協文本: 一方面,第1. 1 ( b) 條規定“利益授予”( benefit conferred)是補貼認定的構成要件,第14 條進而提供了以接受者所獲利益計算補貼額的基本方法和一系列準則。另一方面,第1. 1( a) 條中規定“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的`財政資助”也是補貼認定的構成要件,同時根據附件4 第1 款,認定推定嚴重侵害之從價補貼額超過5% 時( 第6. 1( a) 條) ,應當依據政府成本計算。因此盡管《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現有條文中納入了歐盟的部分主張,但補貼定義明確了“接受者利益”的基本分析思路,并據此計算補貼額。

  二、補貼額計算的兩個前提條件

  補貼額的計算方法不同于補貼率的計算方法。補貼額是企業實際獲得的補貼利益,而補貼率是在補貼額的基礎上根據產量或銷售額計算的比例,用于征收反補貼稅,本文并不討論補貼率的計算方法。補貼額計算需要滿足兩個必要的前提條件,首先是分辨該補貼項目是否為重復發生的補貼,進而確定是否需要在特定年限內分攤。其次要認定補貼調查期,進而測算調查期內的補貼額。

  ( 一) 重復發生補貼和非重復發生補貼的區分

  計算某補貼項目利益,首先要區分該補貼是重復發生( recurring)補貼還是非重復發生( non-recurring) 補貼。重復發生補貼具有經常性和持續性特征,例如稅收減免等。通常來說,重復發生補貼帶來的利益在當年使用完畢( expensed) ,其補貼額的價算方法相對簡單,只需要與該補貼項目( 例如應繳納的稅款、信貸利率等) 的市場基準相比較,就可以計算出補貼額。。非重復發生補貼則比較特殊,它們往往與長期財務結構( 長期債務和資本等) 和固定資產( 廠房和設備等) 相關,對受益人而言,此類補貼的利益可以延續一年以上,因此非重復發生補貼的利益需要在若干年內分攤( allocated) ,其計算方法相對復雜。本文研究的補貼額計算方法,就是指此類非重復發生的補貼項目的計算方法。但是重復發生和非重復發生補貼之間的界限并不清晰。1998 年,WTO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成立的非正式專家組( Informal Group ofExperts) 提出建議,區分了贈與、稅收減免、商品和服務供給、研發費用、資產注入、出口信用等18 個補貼項目,同時建議了以問題形式表現的5 個原則:

  ( 1) 補貼的目的是否為購買固定資產?

  ( 2) 補貼是不可重復的和/或數額巨大?

  ( 3) 補貼是否用于將來生產?

  ( 4) 補貼是否構成資本?

  ( 5) 接受者的會計記錄是否向前結轉?如果這5 個問題的答案有“是”,則該補貼項目通常需要分攤。對于重復發生和非重復發生補貼項目的區分,WTO 協定是沉默的,沒有明確規定,但上訴機構在若干爭端裁決中默認了此類區分。

  ( 二) 補貼調查期的認定

  計算補貼額還需要解決的一個條件是認定補貼調查期( period ofinvestigation) 。調查機關需要認定補貼調查期內的補貼額,并據此計算補貼幅度征收反補貼稅。美國的補貼調查期通常為立案前的最近一個完整的日歷年度,例如2009 年10 月23 日立案,其補貼調查期為2008年1 月1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歐盟的補貼調查期通常為補貼受益人的最近會計年度,但可以是立案前其他至少6 個月的期限。該期限通常為1 年,有時延長至15 個月,或減少至9 個月,其截止時間通常為立案前最后一個完整季度。炁訪說韃榛關選擇調查期時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可能導致調查期跨越兩個年度,最后計算補貼額時,需要在調查期內分配。

  三、結語

  補貼額計算的復雜性在于國際條約的義務是,調查機關必須定量分析扶持政策給予接受者的利益,而這些扶持政策的形式和存續時間、接受者自身的組織結構和運營方式又是千差萬別的,因此補貼的利益影響也根據個案存在不同之處。美國和歐盟經過三十多年的實踐和爭執,研究出比較完善的補貼額計算公式和整套規則,考慮了補貼的時間價值和分攤方法,具有開創制度的貢獻價值,對我國開展反補貼調查也具有積極的啟發意義。但美歐的這些做法也引起很多爭議,其關于分攤年限、折舊方法和信用不良公司貼現率等問題的立法或實踐,涉嫌違反WTO 規則中的反補貼稅適當性義務和透明度義務。

  另外, 1998 年WTO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非正式專家組( IGE) 發布的報告,盡管其目的是澄清補貼多邊救濟的嚴重侵害觸發點,但在形成過程中,深入研究了補貼政策和會計準則,平衡了WTO 成員觀點灒在非重復發生補貼的區分、分攤年限認定等方面具有很多值得借鑒的地方。美國在WTO 多哈回合規則談判中提出了系列提案,討論補貼利益分攤、補貼的時間價值、非重復發生補貼利益區分等問題。動向值得我們關注,可在充分了解美歐實踐的基礎上,推動制定尊重出口國商業環境和會計制度、尊重出口國政府商業判斷、尊重應訴企業傳統做法的國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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