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的論文

時間:2024-07-13 13:08:01 論文 我要投稿

環境污染的論文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論文了吧,通過論文寫作可以培養我們獨立思考和創新的能力。那要怎么寫好論文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環境污染的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環境污染的論文

環境污染的論文1

  近年來,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 城鄉的環境污染也日趨嚴重. 我國是化工生產量較大的國家,化工產業已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體系。目前化學工業的特點是,產品品種繁多,工藝復雜,技術落后,操作水平低,加上生產管理不完善,致使產品產量低,副產物多,"三廢"排放量大。環境保護已成為人們日益關心的重大問題。但是在另一方面,化學在處理環境污染起到很大的作用,如:化學對環境的保護,化學對固體廢棄物的凈化,化學對大氣的凈化,化學對水污染的處理,等等。

  在這里,首先講述關于化學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現在全球已合成各種化學物質1000萬種,每年新登記注冊投放市場的約1000種。我國能合成的化學品3.7萬種。這些化學品在推動社會進步、提高生產力、消滅蟲害、減少疾病、方便人民生活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在生產、運輸、使用、廢棄過程中不免進入環境而引起污染。

  我國是化工生產量較大的國家,化工產業已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體系。目前化學工業的特點是,產品品種繁多,工藝復雜,技術落后,操作水平低,加上生產管理不完善,致使產品產量低,副產物多,"三廢"排放量大。工業化的發展為人類提供了許多新物料,它們在不斷改善人類物質生活的同時,也帶來大量生活廢物,使人類的生活環境迅速惡化。其中大氣的化學性污染對環境污染最為嚴重,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也相對較大,這種危害可以分為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致癌作用三種。 河流、湖泊等水體被污染后,對人體健康也會造成嚴重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飲用污染的水和食用污水中的生物,能使人中毒,甚至死亡。第二,被人畜糞便和生活垃圾污染了的水體,能夠引起病毒性肝炎、細菌性痢疾等傳染病,以及血吸蟲病等寄生蟲疾病。第三,一些具有致癌作用的化學物質。化學對環境主要造成以下幾種污染:

  一.大氣污染:當空氣中出現正常沒有或極少含有的物質, 并且其數量、濃度和在空氣中的停留時間足以影響人體健康和動植物生命, 存在于大氣中的污染有以下四種:1.光化學污染是指人為排放的含氮氧化物和燃燒不完全的碳氫化合物, 在光的作用下形成臭氧的連鎖反應, 生成一系列刺激性物質, 從而給大氣帶來了污染。2.煙氣污染主要來自于發電廠燃燒含硫的煤、有色金屬冶煉、硫酸廠的尾氣等廢氣排放, 會形成含有硫酸成份的煙霧, 污染環境。3.粉塵污染由工業生產, 交通運輸工具排放出來的廢氣中的固體微粒所組成, 包括工業加工中的重金屬,如鉛、福、鎳、錳以及石棉等, 它們常引起人們的呼吸道疾病。

  二.酸雨污染酸雨: 酸雨是人為活動排放的含硫含氮氧化物造成的, 硫酸和硝酸則是組成酸雨的主要酸性物質, 它對各種經濟資源, 如漁業、森林、農業、野生物等都是有害的, 尤其是對森林的損害最大, 它能使樹木的葉枝枯黃甚至死亡, 嚴重破壞生態平衡。質、油脂、木質素等有機物, 它們排入水體后, 水中微生物大量繁殖, 使溶解在水中的氧下降, 造成水質破壞, 大量魚類因缺氧而死亡。

  三.化學與水質污染:化學對水質的污染是指向河流、湖海中直接排放有毒的化學物質, 水質污染大體可分以下幾個方面: 1.無機物污染是指向河、湖、海中排放大量的酸性或堿性工業廢水, 改變了這些水域的原有的`: ;值, 對水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其中尤以氰化物的毒性更大, 人們稱為“ 氰老虎” , 一旦人或其他動物吸收就會造成組織缺氧而窒息死亡。2. 重金屬污染對水質造成污染的重金屬離子有汞、鉛、鉻、釩、銅等離子, 其中以汞的毒性最大, 它的來源主要是各種冶煉廠, 金屬礦山加工廠, 電鍍廠等企業的廢水廢渣中。這是重點防治對象。3.有機物污染它主要是指有機耗氧物質對水體的污染。

  四. 化學與土壤污染:土壤是一個開放的體系, 它與環境之間時刻進行著物質和能量的交換, 隨著經濟活動規模日益發展, 土壤的污染狀況也日益嚴重, 土壤污染來源有這樣幾種:1.水體污染物用城市或工業廢水灌溉農田、草地、樹木等植物時, 其中毒性大的代謝物, 在農作物內蓄集起來, 影響人類和家畜的生存2.農業污染物由于大量使用農藥、化肥會使有機氯殺蟲劑在土壤中長期殘留并在生物體內蓄集, 最終給人類帶來危害。 生物污染物由醫院、生物制品廠、獸醫站等部門排放的含有致病微生物污水, 直接用于灌溉, 會使土壤中病原菌大大增多,直接影響農作物的質量和人體健康3.酸雨污染物酸雨會使土壤酸化, 促進士壤中的鈣、鎂、磷、鉀等無機元素的溶解, 從而降低肥效。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對如此嚴重的問題,我們不能坐以待斃,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將化學對環境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為此,我們在工業、農業、日常生活等方面應該采用無毒、無害并可循環使用的物料,化學反應的綠色化,是從“本”治理環境污染的重要途徑。用化學及其它技術和方法去減少或消除那些對人類健康、社區安全、生態環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劑、溶劑、試劑、產物、副產物等的使用和產生,讓化學更好的發揮它有力的作用。我們還應通過宣傳教育提高從事化學危險品生產、貯存、經營、運輸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的遵法守法意識,加強對有害化學品的安全和環境管理。與許多國家相比, 我國對環境教育的重視是不夠的,今后必須大力加強, 向大、中、小學生普及環境保護知識, 推動全國人民關心、重視和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使環境保護工作在全社會引起高度重視, 以便盡快創造出一個適合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優美、潔凈的環境。

  同時,化學是環境保護事業的強大支柱,化學對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化學對固體廢棄物的凈化:工業固體廢棄物是城市自然環境的重要污染源,其處置工程是城市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程類型之一, 工業固體垃圾衛生填埋是一個系統性工程。在選定良好垃圾處理場址的前提下,合理而有效地進行垃圾填埋體的結構設計和實施, 能夠避免對地質環境的污染,或將不良效應降低到最低限度。工程應采用目前國內外最先進、安全的衛生填埋方式處理普通化學工業固體廢棄物(包括普通工業固體廢棄物),可以確保環境不受污染。同時在處理場周圍,選擇除臭、吸塵、驅除蒼蠅的花卉樹木,大面積種植防護林,形成防護屏障,可以大大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有機固體廢棄物產生量巨大且成分復雜,其對環境的污染已越來越多地引起人們的關注.它含有大量營養成分和有機質,在農業生產上除可以滿足作物生長對養分的需要外,其豐富的有機質含量還可以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學性狀,培肥土壤,有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有機固體廢棄物的農業資源化處理利用是最積極有效的措施之一.

  二.化學對大氣的凈化:“消除汽車尾氣對環境的污染”、 “ 在城市控制使用汽油、煤油的機動車,可以燃燒乙醇;或者使用“零排放”電動車;消除污染進行石油脫硫處理,利用尾氣處理裝置等,介紹用于汽車尾氣處理的催化劑及制備方法。用新的無害汽油,使用酒精天然氣代替燃油,用無污染氫燃料作動力等。汽車尾氣的凈化處理技術:由于汽車運行嚴重的分散性和流動性,因而也給凈化處理技術帶來一定的限制。除了開發在機內凈化技術外,還要大力開發機外凈化處理技術,這應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控制技術,主要是提高燃油的燃燒率,安裝防污染處理設備和采取開發新型發動機;二是行政管理手段,采取報廢更新,淘汰舊車,開發新型汽車(即無污染物排放的機動車) ,從控制燃料使用標準入手。汽車燃油的改用,采用無鉛汽油,以代替有鉛汽油,可減少汽油尾氣毒性物質的排放量。首先應抓汽車油的改用。以無鉛汽油代替四乙基鉛汽油,這種汽油是用甲荃樹丁醚作滲合劑,它不僅不含鉛,而且汽車尾氣排出的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碳氫化合物均會減少。因鉛是一種蓄積毒物,它通過人的呼吸、飲水、食物等途徑進入人體,對人體的毒性作用是侵蝕造血系統、神經系統以及腎臟等。諸如對血管系統、生殖系統、致癌、致畸等毒性作用也可能發生。

  三.化學對水污染的處理:水污染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最重要制約因素之一,已經引起國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 污水的化學處理是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以去除水中的雜質,從而達到改善水質、控制水污染的目的。處理對象主要是污水中無機的或有機的(難于生物降解的)溶解物質或膠體物質。常用的化學處理方法有化學混凝、中和法、化學沉淀法和氧化和還原法。造成我國水體環境嚴重污染且難以短期解決的原因是多方面和高度復雜的,涉及資金投入嚴重不足、產業結構不合理、管理體制不完善、決策與運行管理不當、監管與績效管理不到位、關鍵技術與成套設備缺乏自主發展等方面。要解決現有的水污染問題,必須要用到化學的技術治理水污染問題。并且使用化學技術利用污水回用,越來越多的行業已經開始利用處理后的污水。污水回用受到越來越重視的原因主要包括: 人口增加和用水量的增加對現有水資源的壓力越來越大; 人們開始意識到污水回用是一種非常可靠的供水源;成功的污水回用工程越來越多; 供水和污水處理行業越來越意識到污水回用的經濟和環境效益;蓄水工程(如水壩)的環境和經濟成本越來越高; 人們逐漸意識到與過度用水有關的環境影響

  通過化學對固體廢棄物、污水、大氣等綠色化學措施等問題的處理,說明化學是環境保護的強大支柱。雖然化學污染了環境,但是只要我們充分了解化學學科在人類創造新物質,處理問題的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我們要努力學習,為發展化學,為保護環境,凈化環境而努力。

環境污染的論文2

  摘要: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帶動了農村地區的經濟步伐,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更多的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制約農村進一步發展的最大障礙,現階段,要進一步處理好農村環境與經濟、政府之間的權益關系,就要突出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導作用,完善農村環境污染保護的法律制度,實現農村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環境污染 政府職能 生態建設 循環經濟

  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農村的經濟面貌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同時,環境問題也相伴而生,尤其是污染最為嚴重,直接影響著農民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關系到經濟的持續和穩定發展,阻礙農業現代化實現的步伐。為了改善農村環境污染的這一現狀,政府起著主導作用,可以通過制度、政策、法規來協調現存的各方面的環境利益,制作生態可持續發展的長遠規劃,從宏觀上組織、指導、監督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各階層之間的合作。具體來說,政府應當做到以下幾方面。

  一、加大對農村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

  近年來,中央政府雖然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但就目前來看,政府對農村的投入仍是不足的,農村的財政出現赤字,與農村發展需要的公共設施無法供應,因此,改變現行的環境政策體制迫在眉睫。應加大中央的財政資金用于農村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專款專用,部門之間要權責明確,實現環境政策由管制型向引導型的轉變。此外,還要建立生態補償機制,通過立法、政策、市場等手段,增強政府在實踐中的操作性,實現城鄉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平衡,鼓勵發達地區對保護地區、經濟發展中受益地區對虧損地區進行經濟利益補償,從宏觀上建立較為完備的環境保護體系。

  二、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

  建設農村環境污染整治和生態文明建設能否長久取得成效,在很大程度上都取決于政府的投入。政府要多渠道的籌措資金用于農村中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為解決農村環境污染臟、亂、差的局面,政府應該大力的推進農村垃圾集中收集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建設,實行農村區域管理,建立衛生保潔制度,設置垃圾箱,建立垃圾中轉站,定期清運到城市垃圾處理廠,還可以因地制宜的建設小型垃圾焚燒爐,設置生態公廁。此外,還應加快和完善農村排污管理網絡系統的設置,在政府投入的資金中專門劃出一部分用于農村污染排污的治理,征收一定比例的畜禽養殖排污費和污染企業的垃圾處置費、污水處理費。還應當積極的利用社會資金,鼓勵民間資本的參與,多渠道的加大農村環境污染保護的投入。

  三、有效控制鄉鎮企業的污染

  政府要因地制宜,提倡和促使農村循環經濟模式的建立,即提高企業內部物質的循環利用,建立和發展各行業之間的物質循環鏈,實現物質和能量的多層次利用,形成一條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治理的模式體系,提高生產技術的升級換代,降低物能消耗,把鄉鎮企業產業結構布局和治理鄉鎮企業污染相結合,實現鄉鎮企業污染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在鄉鎮企業污染治理的層面上,還要加強農業發展所帶來污染的有效控制,建立農產品安全檢測和監管體系,制定農藥和化肥使用的標準體系,推廣高效、低殘留的.農藥和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技術。強化對規模化牲畜養殖廠的綜合治理,鼓勵建立養殖業和種植業緊密結合的生態循環工程。在政府的指導下適時推行清潔生產、開發充分、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綠色產品”。

  四、提供多渠道的供給方式

  農村生態遭到嚴重破壞的根本原因便是農村生活用能問題,政府如果不能妥善的解決好這一問題,便會出現邊治理邊破壞的惡性循環,無法實現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的目的。在政府的不斷實踐和探索中,目前,解決生活用能的途徑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推廣“鄰里合作建沼氣池”工程,在適合建沼氣池的地區,政府要鼓勵農戶使用沼氣,以填補農村生活用能的缺口,還可以起到節約木材,提高農村有機肥的使用率。合理的規劃養殖區,把養殖區和生活區分離出來,實現家禽的集中管理,養殖產生的糞便可以投入到沼氣池中,產生的沼氣就可以供應農戶的日常生活所需。而經過發酵的沼渣可以作為有機肥料,改善土壤質量和農作物的生長環境,實現生產、生活、生態的協調發展。

  其次,政府應加快科技創新的步伐,加強對桔桿的綜合利用。焚燒桔桿是現階段農村污染治理面對的一個新問題,我們必須通過循環經濟的發展來治理,引導農民走一條桔桿—養殖—沼氣—果蔬的綠色生產之路,減少環境的污染,實現農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僅如此,還可以建議政府投資以桔桿為原料的發電廠,減少污水、粉塵、廢渣等的污染。

  再次,政府可以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用于治理農村環境污染的產品,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借助投資人之間的相互競爭,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高的收益。政府還可以通過各種財政措施,鼓勵私人和企業投資于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當中,這樣,既可以提高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效率,還可以加大對農村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投資力度,提高環境污染保護的積極性。

  由于農村環境污染治理量大面廣,因此,政府還要加強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組建村民自治組織,制定《村規民約》,提高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開展廣泛的公眾監督,借助社會和公眾的輿論監督作用,使農村環境污染保護的工作取得更好的實效。

  參考文獻:

  [1]牛春生.淺析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問題.中國科技博覽.20xx年版.

  [2]張建偉.政府環境責任論.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xx年版.

  [3]席北斗.農村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新時代出版社.20xx年版.

環境污染的論文3

  一、市場失靈導致環境污染加劇

  環境問題的市場失靈來源于環境資源的價格過低,使得市場機制無法形成資源的有效配置,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利用,最終造成環境污染。市場失靈的原因主要包括外部性和公共品。

  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使其他人承擔了成本卻沒有給予補償,就是負的外部性。國際貿易使得外部性發生轉移,發達國家通過進口資源出口廢棄物,將外部性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使得發展中國家的居民稱為其他國家外部性的承擔者,一定會對該國的環境造成極大的傷害。外部性影響資源的有效配置,愜意在行使決策的時候,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破壞環境為代價,私人成本高于社會成本,而又不需要對成本進行補償,因此企業的產量會高于社會的最優產量,同時形成過度的產品,因此負的外部性是造成過度開發的原因之一。

  公共品有兩個性質,一是非競爭性,二是非排他性。這就決定了公共物品在作為私人供給時,任何人都不能享受自己投入所產生的收益,因此不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品的.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的,也不能交易。環境也是一種公共品,不能交換,也不能定價。國家對自身所造成的污染不承擔后果,對環境的好處也不需要支付,所以就沒有保護環境的動力,只能單純的靠鼓勵機制來刺激環境的保護。

  二、關于促進貿易與環境和諧發展的建議

  1、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制定我們當前應該按照國際的標準,制定并完善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加強執法力度,為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措施體制,建立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等,鼓勵保護環境的民間組織的活動,積極的調整貿易與環境的關系,通過稅收約束企業的破壞環境的行為,同時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減少市場失靈對環境的影響程度。

  2、完善環境經濟核算體系環境的成本是不容忽視的,在衡量一國的經濟實力時,應該加入環境的衡量尺度,環境成本對產品價格的影響是越來越大的,如果將環境成本內部化,可以消弱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優勢,可以減少資源浪費,也有利于企業的國際形象。人們對于綠色環保的意識也日益增強,逐步完善環境保護體制。

  3、調整出口結構,發展綠色貿易對于高污染的產品,應該禁止進口,為了不影響經濟的發展,我們應該調整出口結構,由原材料的出口轉變為通過附加值來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大力發展綠色貿易,包括綠色產品的創新和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建立可持續發展的貿易結構,鼓勵開展環保產業的國際貿易,為經濟的穩定發展提供基石。

  4、推廣環境標準體系鑒于我國的環境標準與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相差甚遠,為了改善中國的生態環境,應該完善環境標準。各企業機構應該試試建立統一的環境標準體系,減少環境污染,充分利用和分配資源,同時消除貿易壁壘,促進世界貿易的發展,同時要增強公民的環保意識,相輔相成的達到綠色經濟的發展。

  5、進一步完善可持續發展戰略要認真落實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認真考慮進口產品對我國生態環境的影響,防止有害污染物進入國家,加強檢察檢疫力度,嚴格遵守有關國際環保公約的條款。

  三、結論

  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對我國來說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兩者互相制約又互相影響。發展中國家污染密集型產品與資源密集型產品的貿易發達,是負外部性的體現,從而導致了環境的污染。忽視環境成本造成的成本外部化也導致環境的污染。協調環境污染與國際貿易的管轄關鍵在于將環境成本內部化,使得產品的價格能真實的反映社會成本,從而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應該以可持續發展思想為指導,完善法律法規、調整貿易結構、發展綠色貿易以及提高環境標準等途徑,實現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環境污染的論文4

  改革開放以來,在狂熱追求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忽視了對生態環境的關注,長期的投機與僥幸最終導致了無法忍受卻又必須面對的環境危機。在霧霾天氣逐漸成為我國廣大地區常態天氣的背景下,環境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并被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黨的十八大提出: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將我國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但是環境污染犯罪的生成機制決定了其治理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律。疾風驟雨式的治理可以在短期內組織社會資源實現治理目的,但是,由于治理成本高昂以及沒有考慮環境污染犯罪的成因,這種治理方式注定難以長久。環境污染犯罪的演變和發展由其基本的犯罪規律所決定,要從根本上治理環境污染,必須選擇相對合理的策略進行配合,才能達到最佳的治理效果。

  治理主體: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平衡

  長期以來,我國基于國家至上和國家權力無限的觀念,奉行國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點是行政機關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壟斷地位,政府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導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來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針,治理策略也會隨著政府政策的變化而變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當的靈活性,這就導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執行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樣的犯罪行為隨著政策的變化會導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經常變化,導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國家本位治理模式認為對環境污染犯罪的處理是國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責任人。在環境形勢惡化期間,為了維護政府的權威,樹立公信力,政府往往會違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規律,采取專項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對環境污染犯罪進行整治,反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更多濫用和浪費。

  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涉及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個多層次的復雜系統。治理環境污染犯罪必須注意觀察與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有密切聯系的各種社會關系,重視對環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眾多,單靠政府無法應對環境污染犯罪發生的諸多因素。因此,治理環境污染犯罪應該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動員整個社會力量。不論是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還是作為社會組成部分的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公民個人,都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體。當然,社會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國家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強調國家的引導作用、明確政府責任的同時,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動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動性。在現代社會,國家并不會主動介入社會生活,傳統行政法手段或刑罰手段往往只在發生了危害社會秩序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之時才對污染行為加以規制,是一種消極的被動控制。但是,環境污染具有破壞范圍廣治理恢復困難的特點,這就要求必須在污染之前就進行主動控制。可以說,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觀上促使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這種革新反映了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應該是一種以預防為前提的治理模式,轉變集中表現在社會公眾與政府協同合作。社會公眾與政府的協作可以充分調動社會多元力量和運用多種社會控制手段,既重視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犯罪。

  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對環境污染進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發展趨勢,政府和社會的協同合作應該成為新時期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國推動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培育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識與熱情。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問題是如何激發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在司法實踐中,經過參與個案經驗的積累,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正逐步提高,但是,從整體上看社會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識和熱情還是難以滿足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為了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一方面可以發揮媒體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在網絡化時代,媒體不僅可以提供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宣傳環境污染犯罪的嚴重后果,從而激發公眾參與的熱情,也可以為公眾參與提供良好的途徑和平臺;另一方面,政府應采取各種措施鼓勵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過獎勵的方式鼓勵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公開制度。公眾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參與,知情權是公眾有效地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與基礎。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必須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開制度,可以使公眾了解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律、特點,從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開也可以引起公眾對環境污染犯罪問題的關注,激起強烈的社會輿論,提高公眾參與犯罪預防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山。因此,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建立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公開制度,為社會公眾獲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環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環境刑事訴訟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國是公訴案件,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提起刑事訴訟,對犯罪人進行起訴。但是,環境污染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質顯著不同,其侵害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區域廣,危害程度極大,且難以回復。因此,可以賦予被害人在環境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權。同時,環境刑事訴訟過程要符合司法民主與公開的要求,將社會公眾參與到訴訟過程中,既確保社會公眾分享到司法權,又有助于把公眾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眾情感,從而激發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熱情。

  治理體制: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環境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質上并無差異,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導致了法律后果和處理機制的迥異。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環境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在處理機制上具有絕對的區別:環境違法行為由行政機關處理,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由司法機關處理。這種治理體制貌似明確,但是,由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閉的體系,沒有形成順暢的銜接渠道,直接導致對環境領域犯罪行為的追究受阻。

  在環境治理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不順暢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權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權過大,制約了司法權。在司法實踐中,公安部門雖然可以獨立地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但是,由于環境污染本身的復雜性,無論是對環境污染行為、危害結果的調查,還是對因果關系的認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機關對環境污染缺乏專業知識和收集證據的能力,導致公安機關事實上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來源主要依賴于環保部門的移送。根據《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應當立即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決定批準的,向同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手續;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按照這一規定,環保部門對環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機關具有重要影響,他可以根據自身的判斷來決定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給司法機關。從程序看,行政機關對環境污染案件具有較強的篩選功能,完全有可能過濾一些案件,從而導致一些環境污染犯罪行為難以進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實上,在我國一些社會影響很大的環境污染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所造成的。

  在現有的治理體制中,由于行政執法不嚴,導致刑事司法承擔著很大的壓力。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促使社會推動刑事司法強勢介入到環境污染治理領域,《刑法修正案(八)》對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標準,擴大了法網。刑事司法的強勢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據不完全統計,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的半年內,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超過近5年的總和;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247起此類案件,相當于過去10年立案總量。通過刑事司法倒逼環境行政嚴格執法的方式,盡管在短期內具有一定效果,但是,過分使用刑罰手段也會過度透支司法信用,從而助長不法分子的投機心理。環境污染犯罪治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還是如何解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從而推動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應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協調性。

  協調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關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專業的環保警察,即在公安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環境污染犯罪追訴機關。目前,國內一些省份已經開始了設置環保警察的嘗試,例如河北省于20xx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國首支環境安全保衛總隊。環境警察機構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環境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因為立場、角度的不同而產生沖突。

  第二,構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一體化的信息平臺。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以借助電子化辦公系統設置聯合執法系統,由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將各類環境污染案件信息錄入系統,在案件線索、行政處罰結果、法律文件、數據規定及案件處理程序上,逐步實現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信息聯網共享。環境違法信息平臺建設既可以強化司法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也可以提高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公開與效率,從而更好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對接。

  第三,加強檢察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可以對環境行政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可以包括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根據信息平臺對錄入系統的環境污染案件的執法情況進行全程監管,促進環境執法人員嚴格履行環境監管的職責;專項監督是檢察機關定期對環境執法機構的案卷進行抽查、評查,以考慮案件辦理是否合法、有效,有無存在該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罰與其他治理手段的協調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犯罪治理應當是合理使用多種手段的系統性治理策略,單純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無法達到犯罪控制的預期目的。在我國,政府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責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罰手段具有猛藥的作用,短時期內效果比較明顯,因此,刑罰手段與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慣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視。同時,在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不順暢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處罰方法與刑罰方法相互脫節,各自為戰,未能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形成應有的合力。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具有謙抑性,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時,才由刑法予以調整;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由刑法予以處罰。我國刑法對犯罪的規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罰制裁。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為輕重有別,所以處罰也應該有區別。環境行政法對一般的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而刑法對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

  從技術層面上講,各個法律各司其職,共同起到治理環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行政法觀念不發達,特別是行政執法不嚴的情況下,導致刑法在環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既要擔負防止一般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發生的任務,又要預防嚴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發生。人們本來希望通過這樣的立法模式來縮小刑法介入社會生活的范圍,但現實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廣泛地介入到社會生活之中。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決社會糾紛之時,刑罰才能介入。正如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所說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會政策,僅靠刑罰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體系中刑罰并不是唯一阻止環境污染行為的有效方法。刑罰總是作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結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規定使用。當一個適度的刑罰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結合一起使用時,才會發揮有效的作用。

  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手段應該是多元化的,是合理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的系統性治理策略,具體表現為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給予全方位的阻斷。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要使各種治理方法協調,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環境污染犯罪的刑罰結構。我國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刑罰手段比較單一,監禁刑與非監禁刑比例失衡。有限的刑罰手段顯然難以合理打擊犯罪,無法滿足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需要。盡管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也規定了一些行政處罰方法,但是,這些行政處罰方法在功能上顯然無法與刑罰方法相提并論。除了監禁、罰款等傳統的刑事制裁外,應設置既能補償環境危害,又能去除因破壞環境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的其他手段,例如責令限期治理、責令補救或恢復環境等。

  第二,嚴格環境行政執法。環境行政執法的乏力不僅影響了環境行政執法的效能,而且使環境污染犯罪過于依賴刑罰手段,反而降低了刑罰預防的效果。嚴格環境執行執法一方面需要提升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強外部的監督。三,推動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非刑罰手段的使用側重對污染行為背后的問題、動機和背景情況進行考慮,而對這些因素的考察依賴社會力量。只有社會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非刑罰的治理手段才能和刑罰手段相配合有效地制止環境污染犯罪。

環境污染的論文5

  1概述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日益嚴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也時有發生。環境監測作為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正在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面積遼闊,地面環境監測網點分散,僅依靠現有的監測臺站和傳統監測技術方法不能滿足連續、動態、宏觀、快速監測環境污染的要求,也滿足不了及時、準確地做出環境質量報告和污染預報的要求。因此,日益惡化的環境迫切需要實時、快速、宏觀、準確的監測技術,以便更加全面準確地反映環境污染對生態系統和人體健康的影響。近年來國內外大量實踐表明,遙感技術是獲取環境信息的強有力手段,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極其有效的技術。運用遙感技術監測環境污染及生態環境狀況,正確評價環境質量,尋求改善生態環境的途徑和措施,具有重要的意義。

  遙感技術具有監測范圍廣、速度快、成本低,且便于進行長期的動態監測等優勢,還能發現用常規方法往往難以揭示的污染源及其擴散的狀態,因此遙感技術正廣泛地應用于監測水污染、大氣污染等環境問題。它不僅可以快速、實時、動態、省時省力地監測大范圍的環境變化和環境污染,具有其它常規方法不可替代的優越性;也可實時、快速跟蹤和監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發展,并及時制定處理措施,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發展我國的環境污染遙感監測技術,建立重大環境事故的預報、預警和應急響應系統,對保護我國環境及發展經濟都具有重要作用,能產生巨大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2環境污染遙感監測技術

  遙感技術是一種利用物體反射或輻射電磁波的固有特性,遠距離不直接接觸物體而識別、測量并分析目標物性質的技術。根據所利用的波段,遙感監測技術主要分為可見光、反射紅外遙感技術,熱紅外遙感技術,微波遙感技術三種類型。當前,遙感的應用已深入到農業、林業、漁業、地理、地質、海洋、水文、氣象、環境監測、地球資源勘探、城鄉規劃、土地管理、和軍事偵察等諸多領域,從室內的工業測量到大范圍的陸地、海洋、大氣信息的采集以至全球范圍的環境變化的監測。

  遙感技術在環境污染監測中的應用發展很快,現在已可測出水體的葉綠素含量、泥沙含量、水溫、水色;可測定大氣氣溫、濕度、CO、NOx、CO2、O3、ClOx、CH4等主要污染物的濃度分布;可測定固體廢棄物的堆放量、分布及其影響范圍等,還可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遙感跟蹤調查,預報事故發生點、污染面積、擴散程度及方向,估算污染造成的損失并提出相應的對策。近幾年來,隨著全球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具有全球覆蓋、快速、多光譜、大信息量的遙感技術已成為全球環境變化監測中一種主要的技術手段。國際上相繼提出了一系列的全球環境遙感監測計劃,其中主要有美國宇航局(NASA)的對地觀測計劃(EOS)、歐空局的對地觀測計劃和日本的對地觀測計劃等。這些計劃將極大地推動環境遙感技術的實用化和遙感技術的發展。

  3遙感在環境監測中的應用

  3.1水環境污染遙感監測

  對水體的遙感監測是以污染水與清潔水的反射光譜特征研究為基礎的。總的看來,清潔水體反射率比較低,水體對光有較強的吸收性能,而較強的分子散射性僅存在于光譜區較短的譜段上。故在一般遙感影像上,水體表現為暗色色調,在紅外譜段上尤其明顯。為了進行水質監測,可以采用以水體光譜特性和水色為指標的遙感技術。

  遙感監測視野開闊,對大面積范圍里發生的水體擴散過程容易通覽全貌,觀察出污染物的排放源、擴散方向、影響范圍及與清潔水混合稀釋的特點。從而查明污染物的來龍去脈,為科學地布設地面水樣監測提供依據。在江河湖海各種水體中,污染物種類繁多。為了便于遙感方法研究各種水污染,習慣上將其分為泥沙污染、石油污染、廢水污染、熱污染和水體富營養化等幾種類型。

  3.2大氣污染遙感監測

  大氣遙感是利用遙感器監測大氣結構、狀態及變化。大氣遙感器除了測量氣溫、水蒸汽、大氣中的微量成分氣體、氣溶膠等的三維分布以外,還用來進行風的測量及地球輻射收支的測量等。

  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是氣溶膠含量和各種有害氣體。這些物理量通常不可能用遙感手段直接識別。水汽、二氧化碳、臭氧、甲烷等微量氣體成分具有各自分子所固有的.輻射和吸收光譜,所以,實際上是通過測量大氣的散射、吸收及輻射的光譜而從其結果中推算出來的。通過對穿過大氣層的太陽(月亮、星星)的直射光,來自大氣和云的散射光,來自地表的反射光,以及來自大氣和地表的熱輻射進行吸收光譜分析或發射光譜分析,從而測量它們的光譜特性來求出大氣氣體分子的密度。測量中所利用的電磁波的光譜范圍很寬,從紫外、可見、紅外等光學領域一直擴展到微波、毫米波等無線電波的領域。大氣遙感器分為主動式和被動式,主動方式中有代表性的遙感器是激光雷達,被動式遙感器有微波輻射計、熱紅外掃描儀等。

  4國內發展現狀

  我國環境污染遙感監測技術發展和應用的主要問題有:①環境污染遙感監測系統和技術方法基本上處于起步階段。雖然我國的遙感理論、技術和應用發展很快,但與國外相比差距甚大,在環境污染監測中的應用基本還沒有開展起來,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基本上沒有建立起環境遙感的監測體系與系統。②對于環境監測而言,傳感器的技術性能要求較高,不僅要求傳感器能提供高分辨率的探測,而且要求具有全天候、全天時、大范圍、多譜段和靈敏度高的特點,這樣才能滿足環境污染動態、實時、多樣的監測需求。當前所用的高分辨率傳感器基本上依靠進口,在地面和飛機上測量化學成分的遙感技術還處于實驗室的摸索階段,而在環境污染監測中的應用基本空白。③遙感信息源缺乏。目前我國尚未發射自己的環境污染監測遙感衛星,遙感信息源主要來自于國外的相關衛星資料。同時國際上用于環境監測的遙感商業衛星寥寥無幾,從而客觀上制約了我國環境遙感監測技術和應用水平的發展。④新型遙感技術在環境污染監測上應用的理論和方法有待探索和發展,缺少環境污染遙感監測體系與系統。

  5結論與展望

  目前,遙感技術正從單一遙感資料的分析,向多時相、多數據源(包括非遙感資料數據)的信息復合與綜合分析過渡;從資源環境靜態分布研究,向動態過程監測過渡;從動態監測,向預測、預報過渡;從定性調查、系列制圖,向計算機輔助的數字處理、定量自動制圖過渡;從對各種事物的表面性的描述,向內在規律分析、定量化分析過渡。就環境污染遙感監測技術而言,有待于在以下幾方面加強研究:

  (1)利用環境污染遙感監測技術,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實時監測和預警系統。通過集成多種遙感傳感器,并結合地面環境監測網站的監測數據,進行多環境參數的自動監測,并實時監測各種指標的時空變化趨勢,以便在某些指標剛剛接近警戒線時預報可能出現的危機,確定環境污染事故所在的空間位置,并提供其空間影響范圍的模擬和模型方法,為突發性事故管理決策提供信息,實現連續、自動監測和總量控制。如利用環境污染遙感監測技術,通過建立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預測預報系統,可以對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預報,并對可能發生的大氣污染事件提出預警。

  (2)高性能傳感器的研制。重點發展能夠選擇監測某種或某類優先污染物(如氯苯和硝基苯等)濃度的遙感器。

  (3)研制環境污染物的定量遙感監測技術。如利用水面反射光譜測量與水質參數進行回歸分析,建立某一譜段上光譜反射率與某些水質參數的函數關系式。一般來說,水質參數中的透明度、固體懸浮物濃度、葉綠素含量和水面混濁度與光譜反射率或衛星影像的密度值之間往往存在比較明顯的對應關系。

  (4)將環境污染遙感監測技術與GIS(地理信息系統)、GPS(全球定位系統)、ES(專家系統)技術集成。利用環境污染遙感監測集成系統,可以大大提高環境監測的科學性、合理性及智能化程度,從而大大擴展環境監測的應用范圍。集成技術應用于環境污染遙感監測中的優越性具體體現如下:遙感監測技術為集成系統提供正確、迅速、宏觀的環境污染監測數據,GIS可利用其強大的空間信息管理功能,建立各類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的理化特性數據庫,有關自然、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數據庫和圖形庫及模型庫,同時可結合地面監測數據,經由GPS提供的精確位置信息,在ES技術支持下對監測數據進行有效的管理、分析和計算并將綜合數據以直觀、形象的圖形化方式輸出或顯示出來,從而使環境管理者迅速了解和掌握各類突發事故的多發地帶、發生頻率、潛在事故發生源的時空分布、事故發生后污染物的影響范圍及時空變化,更好地實現事故的預防、應急處置和災后恢復。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遙感監測技術應依托我國的對地觀測技術和對地觀測系統的發展計劃,同時充分利用國際上資源環境衛星系統,開展廣泛的國際合作和交流,大力發展我國的環境污染遙感監測技術,并充分利用現有的環境監測網點和常規監測方法,采用遙感技術與地面監測相結合的方法,建立我國的環境污染遙感監測系統。

環境污染的論文6

  一、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的利益困境

  根據目前的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采取單一的無過錯規則原則調整。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受害人有損害、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規則的歸責原則更多地是從被告的義務角度而非原告權利角度分析問題的,然而無過錯責任又將原告的權利放在了考慮的優先位置。因此,我們可以稱之為“受害人本位”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但是“受害人本位”的規范模式在現實中存在一些背反的情形,造成一些利益困境。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在實施環境污染行為

  這種情況在水污染問題領域比較常見。我國水污染案件常常導致水產養殖業的損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國發訴東風灌溉區管理處污染損害賠償案”、“天津樂亭重大漁業污染侵權案件”等,這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率先確立了污染侵權責任的無過錯歸責原則,將“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排除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然而,養殖業也是對環境有破壞作用的生產活動。養殖密度超過水體容量、餌料剩余、水產肥料和生物代謝產物的積累都會導致水體富營養化或者水體污染。近年來,國內水域常發的“水華”、“赤潮”等災害都有水產養殖業的作用因素。20xx年國家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第一次全國環境污染源普查公報》稱,水產養殖業排放的COD55.83萬噸,總磷1.56萬噸,總氮8.21萬噸,分別占全國排放總量的1.84%、3.69%、1.74%。水產養殖業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導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殘余的罪魁禍首,全國人用抗生素占總量48%,而52%都是獸用抗生素,投放在養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殘留的主要原因。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使水污染的受損方在訴訟中居于相對優勢的地位,造成了一種可能性:利用同一環境資源的兩家企業同樣造成污染,但是法律優先保護受害方。在適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時,哪一家企業對水體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誰受到了損害,受害方通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獲得賠償,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業停止侵權行為,而損害賠償卻無益于環境保護,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的立法目的已經流失。而從另一方面看,“對于環境損害事件,若僅以損害事實發生及因果關系存在,即認定侵權責任成立,則企業經營者的排除污染責任將成為絕對責任,對于企業經營者未免過苛,而有害于工業化之進展”。

  2.受害方本身的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污染損害發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種情形較多。近年來,我國經歷了港口建設的高峰時期,同期我國的海域使用制度也發生了較大變化。以前任由沿海農民通過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為歷史,取而代之的是20xx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確立的“海域功能區劃制度”和“有償用海制度”。因此,沿海農民在港口及其周圍海域所進行的養殖活動,由于“海域功能區劃”的確定和港口法的實施,由法律所不禁止變成禁止的活動。同時,港口施工建設經常會造成沿海養殖物損害,受害的農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損害”為由提起訴訟。在此類案件中,沿海從事養殖的農民的養殖利益是否合法成為審判中常見的爭議問題,如青島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號判決、(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號判決、(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號判決、(20xx) 海事初字第006號判決;大連海事法院(20xx) 大海錦事初字第16號判決;廈門海事法院(1999) 廈海事初字第019號判決;北海海事法院(20xx)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號判決、(20xx) 海事初字第012號判決等。正如此類案件的某一判決書指出的:“如對其違法利益予以保護,無疑是鼓勵原告可以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養殖,其產生的負面效應將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紛紛效仿,其結果將是對國家法制和國家海域的破壞。”如果忽視港口管理機關或者經營企業進行港口維護和建設的正當職權以及國家海域使用制度,對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做過于寬泛的認定,將不利于國家法律的實施。

  二、從比較法角度看環境污染侵權存在多元歸責原則

  雖然早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就有觀點指出,“單一的無過錯原則無法適應變化多端的環境侵權類型,應該建立以無過錯責任為主,公平責任、風險責任、過錯責任為輔的結構體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觀點是,無過錯歸責原則是法治發達國家在應對工業化大生產帶來的污染侵害問題時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則。這種認識有片面之嫌,單純的無過錯責任無法適應現實的復雜關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發現法院并未簡單適用無過錯責任,而是從其他角度實際上給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構成要件。

  1.有的國家在環境污染領域適用無過錯責任有范圍和條件限制

  在比較研究中一般將德國環境責任法第1條作為德國對環境污染侵權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的依據。但是該條的內容是:“由于附錄一列舉之設備對環境造成影響而導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損或財產損失,設備所有人應對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很明顯,相對于我國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附加了前提條件,即只適用于環境責任法中附件一詳細列舉的96種“設備”造成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立法對嚴格責任的適用沒有給法官留下任何靈活把握的空間。此外,德國環境責任法第5條還規定了“忍受限度”內的免責:“如果設備運行符合預期目標及相關規定,且財產僅遭受輕微損失,或者根據當地普遍情況,損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內,對于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應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問題,日本的司法實踐作了進一步探索,在環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論”或者“新忍受限度論”判斷的過失完全取代通說中的過失和違法性的二元可歸責性結構。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慮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損害的性質(健康損害、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及其輕重情況;(2) 加害人行為的社會評價(公共性、有用性);(3) 設置防止消除損害設施的狀況;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規; (5)客觀方面的工廠所在地; (6) 據先住后住關系等周邊情況個別地確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的“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條“抽象規則”,適用范圍只能取決于司法實踐如何解釋“污染”。隨著人類知識的發展,乃至整個發展觀念的轉變,人們認識到自身所有的生產行為都會帶來環境影響,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污染”的適用界限實際上是人類的所有行為。侵權責任第65條可能會成為一項抽象規則適用于所有的人類活動。

  2.有的國家對部分環境污染糾紛適用不動產相鄰關系調整

  在德國,環境污染糾紛不僅受環境責任法調整,還受到民法條款調整,其中德國民法上有關“不可量物侵入”的規定也在發揮調整環境污染糾紛的作用,即第906條規定:“在干擾不損害或者較輕微損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禁止煤氣、蒸汽、臭氣、煙氣、煤煙、熱氣、噪聲、震動和其他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的干擾的侵入。如果此類干擾對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對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預期的程度,所有權人可以要求適當的金錢賠償。”從文義上看,對于相鄰關系的環境污染糾紛并沒有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而是采用了類似“忍受限度”的標準,即“超過通常使用或者預期損害”的程度。第906條還規定了若干判斷標準: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確定和估價的干涉,不超過在此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或者標準值的,通常為非重大妨害; (2) 對于在依聯邦公害防治法第48條發布的并且能夠反映技術發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規定中規定的數值,適用相同規定;(3) 重大妨害為因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夠通過在經濟上可以要求此種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內。其中第(2) 項正是我國司法解釋明確排除的對“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的免責。德國民法第906條規定的救濟方式上也有特殊之處,對于其中不屬于重大妨礙的侵入,相鄰關系人有義務忍受,而對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無法避免的侵入,經過行政許可的營業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錢補償。

  三、環境污染侵權條款適用需要的調整

  在審視現有環境侵權訴訟案例后,很容易發現環境侵權條款在侵占其他侵權條款的傳統領域,以至于許多鄰里糾紛都被納入環境侵權領域,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調整環境侵權責任的適用范圍和條件,防止環境侵權責任條款變成新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同時,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的適用也有必要進行調整。

  1.確立認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標準

  在新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中,應當運用“合理忍受限度”標準認定“污染”。環境問題類型復雜而且新類型不斷涌現,目前引發訴訟爭議較多的噪聲、光污染、電磁污染問題就還沒有相關法律規范標準。“什么是污染”這個判斷在法律上由這樣兩種方法完成:一是讓它成為一個類似過錯的,交由法官來決定的概括構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進行具體列舉,類似于德國環境責任法第1條。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給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讓環境侵權責任條款更能適應個案的需要,更能給予當事人必要的保護。通過法條具體列舉的方式,試圖涵蓋所有的污染類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給“污染”一個抽象的定義,或者抽象的標準。實際上兩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損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類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標準。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國民法、環境責任法上的規定和日本司法實踐中的學說觀點外,美國1965年的“侵權法重述.

  (二)”在判斷對環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險行為”時,也采取了類似的標準,要求法官在判斷中考慮:該活動多大程度上不屬于通常的習慣、從事該活動的地點的不適當性、對社會的價值被其危險性超過的程度等。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新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時已經在采用該項原則。在“陸耀東訴永達公司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上海浦東新區居民受到永達公司經營場所夜間照明的干擾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訴訟請求。在判決中,首先依據《城市環境裝飾照明規范》認定永達公司照明燈光屬于障害光,接著指出“其射入周邊居民居室內的外溢光、雜散光,數量足以改變人們夜間休息時通常習慣的暗光環境,且超出一般公眾普遍可忍受的范圍,光污染程度較為明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應當引入類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認定標準。

  在光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據當地普遍情況,損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內,或者該行為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義,對于該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該規定的意義不只是排除一些明顯輕微的環境破壞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更重要的是對于一些新型的、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人類活動,不必要馬上讓其承擔被訴、被禁止,以及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而是要給新的營業、生產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

  2.運用不動產相鄰關系調整相鄰環境利用關系

  在爭訴雙方同為污染企業利用環境,或者同為居民生活利用環境的情形下,應當運用不動產相鄰關系調整環境利用關系。如同德國物權法第906條規定,我國物權法上有關相鄰關系的規定也明顯是要在環境污染領域發揮作用,調整利用環境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對于不動產相鄰關系之間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光、電輻射等有害物質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物權法第90條規定來處理,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在水污染糾紛中,特別還要適用物權法第86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權法相鄰關系調整此類糾紛相比較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調整此類糾紛有明顯的不同。

  物權相鄰關系處理的原則要遵循物權法第84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明顯有利于受害方,這種安排是為了矯正現代化工業生產造成的一種實質上的不公平,即一方面是居民的人身、健康權利受到的不可挽回的損害,另一方是實力強大、肆無忌憚破壞環境的大企業。然而,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受限制的環境侵權責任條款的適用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這些領域。每個人、企業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同時也有合理利用環境的權利,在不涉及人類生命、健康的情況下,不能將一部分企業利用環境的權利或者“污染環境的自由”置于另外一些企業之上,或者將某一部分居民享受環境的權利置于另一部門居民之上,而且誰處在法律保護的優先地位完全取決于誰受到的損害先出現,或者誰先起訴。因此,我們在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相鄰關系環境糾紛中,還是應當發揮物權法上相鄰關__系規定的作用,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

  3.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條款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從本質上看是配置人類利用環境的權利,通過污染妨害排除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它可以直接決定哪些民事主體具有優先利用環境的機會。在多數情況下,通過法律獲得保護的是民事主體的利益和機會,而非環境本身。法律本質上是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影響只是它的間接效果。環境法實施的基本目標首先應當是維持有利于人類生存的環境。因此,在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各類污染行為中,應當首先禁止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的環境污染行為,而且對于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失的受害人,法律應當優先保護,減少受害人的證明成本,適用無過錯責任。涉及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損害的環境污染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對“污染”行為做較為寬泛的定義,一些對環境負面影響尚未充分認知的人類活動也可以納入其中,保證人類在遭受生命、健康損害時有充分機會獲得補償。某些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生產活動可以納入高度危險責任調整,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活動造成環境污染,并導致財產損害的情況,同樣也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

環境污染的論文7

  一、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企業環境污染保險,即“綠色保險”,指企業以企業可能發生的污染事故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為保險標的,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保費,而當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內容,直接向遭受損害的他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目前,這項制度只是在我國部分省份進行試點,并未在全國推行。

  二、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模式未能確定、統一

  企業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最早出現在西方發達國家,現在正趨于完善。因此我們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關于保險模式的有關規定。圍繞強制保險和任意保險,西方國家就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有的實行單一的強制保險模式,有的實行以強制保險為主,任意為輔還有的實行任意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由于我國區域在各方而差距明顯以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起步晚,很難馬上確定哪種模式更適合我國,這就是該制度在試點中的困境和挑戰。

  (二)保險制度缺乏專業技術人才

  由于環境污染保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需要專業的技術性人才參與。首先,在投保之前,保險公司缺乏關于這方而的專業性人才,對企業環境污染難以做出合理的風險預測和評估,這直接關系到保費費率、是否承保以及保險公司后期賠付問題。其次,一旦企業投保,在發生污染事故導致損害時,也需要專門人員對損害的事故責任、損害范圍等方而進行綜合全而的評估。然而現有的這方而人才難以滿足現實的需求。

  (三)當下的索賠時效不利于維護受害方權益

  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污染導致人身、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據此規定,有關環境污染保險賠償糾紛也應當適用該規定。但是企業環境污染保險主要存在兩種:一種是針對突發性污染事故,一種是針對漸發性污染事故。由于漸發性污染事故對人身、財產的損害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顯現,一旦經過保險承保期間,受害人只能向污染企業主張,而使損害往往難以得到完全賠償,同時這也使保險公司在某種程度上逃避保險責任,導致企業污染風險未能轉嫁,使其投保不積極。

  三、解決企業污染保險在試點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以強制責任保險為原財,任意責任保險為補充

  相較于我國現存的一般保險,企業污染環境保險有其特殊性:它是以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為保險標的、受益人只有在污染事故發生之后才能特定化。世界各國都根據本國國情探索出適合自己的保險模式,我國的保險模式也必須建立在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現實基礎之上,建立中國特色的企業環境污染保險模式。由于一般性投保以及保險合同雙方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遵循“契約自由”精神,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因素產生的企業環境污染保險需要政府介入。綜合企業規模及發展、企業的社會責任社會以及公共利益,對于國家規定的高危污染行業(危險化學、煤鋼、重金屬等)的企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例如廣東省《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而對于其他的污染不太嚴重且規模較小的實行自愿原財,即任意保險制度。

  (二)培養環境污染保險有關的專業性人才,提高專業技術

  在環境污染保險的全過程都需要專業的人才的參與。首先,投保之前需要專業人才對企業環境污染的風險進行綜合評估,這是保險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自愿保險企業)的基礎,也是確定保險費率和承包范圍的基礎。其次,由于這種保險是將企業的污染風險專業給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承保期間必然要對企業的排污設施和生產流程進行必要監督,這也需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才能完成。最后,投保企業一旦出現污染事故,對于污染事故的原因、損失范圍的認定也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畢竟這關系到受損害第三人的賠償問題和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多少問題。而目前我國關于這方而的專業人才難以滿足當下和未來的需求,因此,應該加快培養這方而的技術型人才。

  (三)分類計算保險索賠時效,以平衡各方利益

  訴訟時效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利益的保護,一方而有利于督促損害方及時行使權力,保護其受損利益:另一方而,一旦訴訟時效經過,免除侵害方的責任。而企業環境污染保險亦如此,但是根據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66條和企業環境污染保險有關規定,針對漸發性污染損害,難以使受損方利益得以保護。因為漸發性污染損害的潛伏期較長,損害后果在很長時間之后才能發生,這就使得一旦污染事故超過保險公司承保期限,就不再承擔責任。對于受損方來說,由于只能向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主張賠償,就很可能其損害得不到完全賠償。而對于投保企業來說,由于其支付了較高的保險費,最后企業污染風險卻得不到轉移,使得它們降低投保的積極性,更有甚者,企業由于最終自擔損害結果,導致企業的破產解散。因此,為了平衡三方之間的利益,有必要針對漸發性環境污染保險的訴訟時效作出特殊性規定,可以參照美國的“日落條款”,補充規定承保期限到期或保單失效后10年內,發生承保范圍內事項時,受損害方仍可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環境污染的論文8

  摘要在當前我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背景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應運而生。但從試點情況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目前面臨保險公司推廣難、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的窘境。本文認為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積極介入,開始助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到了這一制度為社會基本接受時,這種政府的行政力量就可以從市場退出。

  關鍵詞環境污染;事件;責任;環境風險;管理

  20xx年6月平安產險深圳分公司將20萬元支票交付給在其公司投保環境責任保險的盈利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表手中,這是深圳市自20xx年推行環境污染責任險以來該險種首次獲賠的案例。該案例中,盈利達公司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業,其在火災后妥善處理了有毒有害物質和廢水廢氣,雖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但因其投保了環境污染責任險并積極處置污染物,所以由保險公司承擔了投保控制和清理污染方面的費用。這沒有局限于以往保險公司只承擔污染事件發生后的賠償責任。這一措施不僅可以積極防范污染事故的發生,又分散了企業在發生污染事件后的賠付壓力。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既具有市場的靈活性特征,又具有行政管理的色彩。本文著眼于我國環境污染的程度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現狀,立足于政府立法明確提出該險種的目的,探索我國政府和投保企業長久可行的對策。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優勢明顯

  (一)保護環境的迫切需要

  我國環境不斷惡化,見之各大新聞版塊的受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影響的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愈演愈烈。突發環境事件按其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可分為重大事件、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據我國環境保護部統計,20xx年全國共發生330起突發環境事件,其中重大事件3起,較大事件5起,一般事件322起。河北省邢臺市新河縣城區地下水污染事件等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侵權行為的頻繁發生,引發了社會公眾的熱議和恐慌。受污染的環境一旦被破壞,卻難以恢復原狀。在當前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公眾環境意識不斷增強的背景下,公眾反對化工、重金屬企業排放污染事件等時有發生,企業越來越難開展原有的破壞生態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的生產活動。為安穩民心、改善環境質量,我國政府也一直在探索一種市場化的環境污染補償模式。美國于上世紀70年代首個提出要在全國建立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并逐步發展,通過環境保護立法嚴格規定了環境污染的責任,刺激了轉移環境風險需求的產生。

  (二)風險承擔能力強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關系中,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因投保企業造成環境污染對第三方造成損害和清理污染物等費用。該險種不僅可以為投保企業在環境污染發生后解壓、保護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且督促投保企業要及時繳納投保金,同時也要完善企業自身的環境污染防范措施。現今的環境責任保險合同中大多約定,若投保企業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環境污染防范措施,保險公司將分文不付。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企業自身風險的管控,從企業的源頭保護環境,避免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困難重重

  20xx年1月環境保護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文件指出要在涉重金屬企業、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和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但從試點區域和試點企業來看,企業投保的積極性不高。

  (一)保險公司推廣難

  從保險公司運營情況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沒有取到預期的效果,其推進并不順利。該險種是由保險公司獨立承擔所有責任,對于資金不雄厚的保險公司來說,推廣該險種對其企業運營面臨巨大風險。由于我國目前沒有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推行該險種的保障,尤其是未統一環境污染的責任確認與環境損失的標準,導致在理賠過程中出現糾紛的事件屢見不鮮,保險公司也會因此面臨流失客戶、甚至破產等風險。且由于環境污染事件的突發性、多樣性,保險公司面臨制定賠償費率、保險產品研發、推廣宣傳等方面滯后等問題。很多保險公司表示推行這一險種風險太大,對保險公司利益也不大。在當前環境污染形勢嚴峻的背景下,政府設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運轉的長效機制,運用“社會”這一無形手來管理保險機制,從而實現我國的環境管理轉型。但是一旦出現需要大面積賠付的環境事件,企業無力支撐,只能倒閉,而百姓倒霉,最終只能政府買單。保險公司不負責事后將環境恢復到原狀,因為該部分的風險保險公司無法估量。

  (二)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的投保率整體較低,市面上流通的大多是小范圍,沒有專款專營,多家保險公司更是把這個險種直接下架。根據中國平安提供的數據顯示,每家企業的平均保費在一至兩萬元。這樣的保費在保險行業已經比較低了,但是企業投保積極性仍然不高。由于企業生產環境污染違規后的懲罰力度不大,且目前也沒有強有力的、現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尤其是環保法與其他實體法相比,不具有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力。因此企業懷有為環境污染事件負責的主體是政府的僥幸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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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而企業只承擔其中微乎其微的民事賠償責任,這就從本質上削弱了企業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需求。 三、環境責任保險實施有賴于行政干預 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還在加劇,但投保企業積極性不高,政府推廣險種難,這是我國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論文

  而企業只承擔其中微乎其微的民事賠償責任,這就從本質上削弱了企業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需求。

  三、環境責任保險實施有賴于行政干預

  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還在加劇,但投保企業積極性不高,政府推廣險種難,這是我國環境保護正急需解決的矛盾。但從當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情況來看,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鮮少有企業咨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更少參保,多家保險公司已下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一險種。由于缺失行政力量的強制干預,保險公司吸引不了企業自發購買保險。

  (一)政府積極干預

  目前,環境責任保險主要的發展模式還是由政府引導企業投保甚至政府強制企業投保,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的基本國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性質、我國的特殊制度等方面影響。上世紀,我國以經濟發展為重心,忽視了環境保護。當今,破壞環境不再被政府認為是經濟發展必須要付出的代價。1.強化立法力度:在調整我國經濟產業結構時,政府應該強化環保領域的立法和執法,并著力完善保險的基礎配套條件,制定配套政策,不斷健全和調整優化各項機制,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積極發揮作用。目前,我國《環境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兩部基本法規都明文指出了要實施環境污染賠償,但都未明確規定企業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的懲罰機制,而其他具體的行業環保法規對污染企業的罰款也都數額較小或者賠償標準非常模糊。因此,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急需要完善規定污染企業應承擔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并且切實強化責任追究。建立高效的環境立法體系,可大大提高企業的投保率以及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2.加大財政支持:政府部門要積極行使環境治理職能以及擔負起生態環境保護的職責,針對具體企業積極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而不是只在某一區域、某一產業推廣,應更具有針對性,推動更合理有效發展的環保機制。設立不同的獎勵機制,出臺針對環境污染責任險的財政補貼,給予必要的'稅收政策支持和專項資金、信貸支持、保費補貼等鼓勵企業投保,減輕企業負擔。但要提高保障程度。政府既要督促企業重視自身的環境風險管理工作,又要鼓勵保險公司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產品開發,從而更好地引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發展,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發展。3.成立專門的承保機構:目前,我國政府沒有統一機構對環境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系統完備的管理。而美國政府在國內成立了專門的承保機構,即環境保護保險公司;德國也成立了專門的承保機構和金融公司共同開發環境責任保險;法國將其國內外的保險公司聯合起來,共同開發了一個共保公司。我國目前是由分散在各地的保險公司在當地企業進行承保,而保險公司由于環境責任保險險種的利潤較低并不會重視此險種的開發。因此我國也應該成立由政府專款專項支持的承保機構,加強市場引導,吸引企業積極投保。

  (二)保險公司精準評估,規范賠償程序

  由于企業經營范圍的不同,因此保險公司要針對投保企業的行業環境風險進行精準評估并分類定價。由于該保險合同內容具有特殊性、不定性和復雜性,因此每份保險合同都應設有特有條款個性定制,而不能采取格式合同統一定制。且保險公司除了要做好環境污染后的調查、理賠工作等,也應該為投保企業提供其他有價值的環境增值服務,協助環境監督部門做好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積極承擔保護環境的責任,更好的經營發展。保險公司也可以擴大可投保范圍,降低費率,吸引企業投保。為不同投保企業開設個性化、專業化的費率。加大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宣傳力度和相關案例,提供義務咨詢服務,擴大保險責任范圍提高保險賠付率。當前企業多抱怨投保手續復雜,理賠程序繁雜且耗時長。而保險公司對這一險種的開發力度以及投入資金也不多,導致在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后,保險公司不能立即撥款,有違環境責任保險設立的目的。保險公司應設立賠償程序表,向社會大眾公開,增強其投保信心。

  (三)社會機構專業評估

  20xx年3月環保部下發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投保前對企業環境污染風險的評估問題如何解決,因此應按照規范的風險評估指南規范執行,禁止自行定制風險評估手段,從技術方面做好投保前工作。由于保險企業缺乏對投保企業環境風險的全面認識,甚至缺乏相應的專家對環境損害進行識別和評估,因此亟需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來輔助保險企業進行專業化的環境風險評估,借助社會機構的力量實現風險評估的專業化和市場化。

  (四)企業清潔生產,積極投保

  企業應在國家鼓勵轉變經濟發展結構的大背景下,加快轉變企業自身的發展方式。企業不僅要清潔生產,還要做好末端處理工作,將環境保護觀念滲透到每一個生產過程的每一個階段,完善環境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環境管理部門,從源頭上重視環境風險管理,增強風險控制能力。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一般情況下,都是要遵循市場自發的運行機制,但是當市場運行出現明顯的“失靈”情況下,就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積極介入,開始助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推行,到了這一制度為社會基本接受時,這種政府的行政力量就可以從市場推出。

環境污染的論文9

  建筑物在其從原料采掘、運輸、構配件制作、施工安裝、運行使用、罐護更新到拆除處理的整個生命周期內會對環境產生嚴重的環境影響。其中,施工階段的環境影響是建筑物整個生命周期環境影響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影響施工現場及其周圍人們的生活、工作、學習和身體健康,而且影響施工的順利進行。通過加強施工現場環境管理,采取有效

  措施進行控制,是能夠消除或減輕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和光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如何有效地處理這些問題就成為推進城市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也對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1 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的類型

  我國建筑施工中的環境污染主要有噪聲污染、廢水污染、廢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光污染以及其它污染。

  1.1 噪聲污染 噪聲是建筑施工中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嚴重影響著居民的生活質量的提高。噪聲污染貫穿于整個施工過程,從工程施工準備階段到工程裝潢階段都會產生噪聲污染。在工程準備階段,大型卡車的馬達聲、汽車裝運鋼材聲等;在施工階段,挖土機、推土機等的馬達聲、打樁機聲、混凝土攪拌聲,其中打樁機聲音最高可達90分貝,混凝土攪拌聲音最高可達80分貝,這些機器在同時工作時,混合噪聲可能超過100分貝;在施工結束后的裝潢階段,材料切割聲、電鋸聲等也嚴重影響居民生活。噪聲污染是居民反應最強烈、也最受爭議的環境問題。

  1.2 廢氣污染

  廢氣污染在建筑施工污染中主要表現為建筑粉塵污染,建筑粉塵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有拆遷過程中的粉塵、運輸車輛所攜帶的粉塵、挖掘土地所帶來的粉塵、建筑材料堆放所攜帶的粉塵等,這些粉塵在天氣干燥和大風條件下,對城市空氣質量的影響尤其嚴重,嚴重時會造成城市居民出行困難和呼吸困難。粉塵污染是城市廢氣污染的主要原因。

  1.3 廢水污染

  建筑施工所需要的水量較大,產生的廢水也較多,這些廢水主要來源于挖溝渠時地水泥漿、工程排放的廢水、沖洗建筑管道的廢水、石灰坑滲透到底下的堿性較大的廢水,建筑工人生活排水等,這些廢水在建筑工程中沒有得到很好的重視,經常會堵塞工地附近的下水道,污染城市周邊的河流,嚴重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

  1.4 固體廢棄物污染

  固體廢棄物污染在建筑施工方面主要是指建筑垃圾,包括建筑物的拆遷、碎石、木頭、廢棄水泥、玻璃、建筑工人生活垃圾等,建筑垃圾一般占城市垃圾的30%左右,嚴重增加了城市的負荷量。

  1.5 光污染

  建筑施工的光污染主要包括建筑工地上的雜散光、建筑涂料、電焊所產生的弧光,大理石和玻璃所產生的反光,這些強烈的雜散光和反光會刺傷人們的眼睛,引起視覺上的混亂。尤其是在夜間,建筑工地上探照燈徹夜不息,建筑車輛強烈的燈光透過窗戶照進居民的室內,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居民的正常休息,影響居民的健康。但現在的環境保護法中還沒有光污染的條款,所以建筑施工的光污染尤其要受到重視。

  1.6 其它污染

  建筑施工的其它污染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導致城市綠地減少,城市開始出現“荒漠化”。在施工過程中,建筑打樁容易破壞生態綠地;建筑工程不符合規定的開發導致生活用地、綠地很大程度上被占用,破壞了城市生態環境和城市的自我修復能力。而建筑垃圾的處置不當、回收率較低也會對生態造成一定影響,也會造成城市的二次污染。

  2 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環境問題的防治措施

  2.1 噪聲污染的防治

  一般在85分貝下的噪音是可以接受的,夜間要求控制在55分貝以下,白天控制在85分貝以下。為降低噪聲污染,可從以下兩方面做起:第一,改良和更換施工設備。對大型設備如挖掘機、推土機等,設備體積加大,產生的噪聲難以避免,可合理安排作業時間,盡量安排在白天時工作,在居民休息和晚上的時間停止作業,也可以增加工地周圍的隔音設施,減小噪聲污染;對切割機、電鋸等小型設備,可改用組合模板和腳手架,避免對鋼板的切割,也可以轉移切割地點,將這些工程移到底下或空曠地進行,減少對周圍的干擾;對混凝土施工設備,盡量使用商品混凝土,減少混凝土攪拌機的使用,采用隔震板、隔震墻等技術對混凝土施工設備產生的噪聲予以消除。第二,更換施工方案。對打樁引起的噪聲,可以更改樁型或者采用靜力壓樁等辦法避免噪聲的產生。

  2.2 廢氣污染的防治

  第一,采用先進設備,提高建筑施工效率,縮短工期,間接地較少了廢氣污染;第二,在高層建筑物要設立專門的建材運輸通道,不得在高空拋灑廢棄灰塵;第三,對運輸 建材的車輛要嚴格要求,尾氣排放超標的車輛嚴禁使用,要對車輛進行定期清洗;第四,合理安排建材的放置位置,防止大風干燥天氣產生的灰塵;第五,開發新技術,加強對施工地面的硬化,防止地面灰土的飛揚。 2.3 廢水污染的防治 第一,工地前可設置一個污水沉淀池,把廢棄污水和泥漿引入沉淀池內,防止外流而堵塞居民

  下水道;第二,建筑工人的生活用水要合理排放,嚴禁排放到附近河流等地方;第三,要有專門的污水處理設施,實現水源的再利用;第四,節約建筑用水,減少污水的排放。

  2.4 固體廢棄物污染的防治 第一,嚴禁在運輸和施工過程中傾倒垃圾,在施工結束后要對建筑垃圾進行有效清理和回收再利用,如鋼筋、木頭、塑料等;第二,對日常生活垃圾要及時清掃,防止垃圾成堆難以處理的情況發生;第三,實現某些材料的循環利用,比如建筑廢渣可以制作成新型的建筑材料;廢磚頭可以用于填料等。

  2.5 光污染的防治

  光污染在目前的防治還不是很完善,因此要嚴格對待。第一,對于墻面的反光,可以采用新型材料代替原有材料;第二,對于電弧焊產生的弧光可以采用圍墻來攔截光線;第三,對于在夜間建筑車輛的燈光,可采用新型的'燈光處理技術,采用新型的車燈;第四,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施工作業,減少火災的發生,也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環境污染。

  2.6 其它防治措施

  第一,提高建筑施工隊伍的整體素質,做到文明施工,提高施工人員的環保意識,減少由于人為原因造成的環境污染;第二,提高建筑施工單位的管理水平,對施工人員和設施進行規范管理,加大對施工環境保護的重視力度,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監督;第三,統籌安排,科學施工,要對施工進程進行合理的安排,防治對施工地區生態環境的破壞,把施工地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重要事宜安排在施工項目中,促進施工與環境保護和諧統一進行;第四,改進施工技術,采用新型的施工設備和新型的施工設計,降低對周圍環境的破壞和對周圍居民的影響;第五,在建筑行業建立環境保護評級制度,對表現較好的施工單位給予物質獎勵,對破換環境的施工單位給予一定的懲罰。

  3 總結:

  隨著人們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由于建筑施工污染而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建筑施工的環境污染問題關系到周圍居民的生活質量,關系到城市環境的保護,關系到城市的文明建設,因此,消除和減少施工中的污染,是施工企業必須重視的問題。建筑施工雖會產生眾多環境污染,但這些污染并不是不可防治,建筑施工單位只要在生產中給予必要的重視,采取一定的措施,就會在建筑施工中產生良好的效果。

環境污染的論文10

  一、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污染導致人身、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據此規定,有關環境污染保險賠償糾紛也應當適用該規定。但是企業環境污染保險主要存在兩種:一種是針對突發性污染事故,一種是針對漸發性污染事故。由于漸發性污染事故對人身、財產的損害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顯現,一旦經過保險承保期間,受害人只能向污染企業主張,而使損害往往難以得到完全賠償,同時這也使保險公司在某種程度上逃避保險責任,導致企業污染風險未能轉嫁,使其投保不積極。

  二、解決企業污染保險在試點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以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任意責任保險為補充

  相較于我國現存的一般保險,企業污染環境保險有其特殊性:它是以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為保險標的、受益人只有在污染事故發生之后才能特定化。世界各國都根據本國國情探索出適合自己的保險模式,我國的保險模式也必須建立在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現實基礎之上,建立中國特色的企業環境污染保險模式。由于一般性投保以及保險合同雙方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遵循“契約自由”精神,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因素產生的企業環境污染保險需要國家正符介入。綜合企業規模及發展、企業的社會責任社會以及公共利益,對于國家規定的高危污染行業(危險化學、煤鋼、重金屬等)的企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例如廣東省《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而對于其他的污染不太嚴重且規模較小的實行自愿原則,即任意保險制度。

  (二)培養環境污染保險有關的專業性人才,提高專業技術

  在環境污染保險的全過程都需要專業的人才的參與。首先,投保之前需要專業人才對企業環境污染的風險進行綜合評估,這是保險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自愿保險企業)的基礎,也是確定保險費率和承包范圍的基礎。其次,由于這種保險是將企業的污染風險專業給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承保期間必然要對企業的排污設施和生產流程進行必要監督,這也需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才能完成。最后,投保企業一旦出現污染事故,對于污染事故的原因、損失范圍的認定也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畢竟這關系到受損害第三人的賠償問題和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多少問題。而目前我國關于這方面的專業人才難以滿足當下和未來的需求,因此,應該加快培養這方面的技術型人才。

  (三)分類計算保險索賠時效,以平衡各方利益

  訴訟時效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利益的保護,一方面有利于督促損害方及時行使權力,保護其受損利益;另一方面,一旦訴訟時效經過,免除侵害方的責任。而企業環境污染保險亦如此,但是根據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66條和企業環境污染保險有關規定,針對漸發性污染損害,難以使受損方利益得以保護。因為漸發性污染損害的潛伏期較長,損害后果在很長時間之后才能發生,這就使得一旦污染事故超過保險公司承保期限,就不再承擔責任。對于受損方來說,由于只能向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主張賠償,就很可能其損害得不到完全賠償。而對于投保企業來說,由于其支付了較高的保險費,最后企業污染風險卻得不到轉移,使得它們降低投保的積極性,更有甚者,企業由于最終自擔損害結果,導致企業的破產解散。因此,為了平衡三方之間的利益,有必要針對漸發性環境污染保險的訴訟時效作出特殊性規定,可以參照美國的“日落條款”,補充規定承保期限到期或保單失效后10年內,發生承保范圍內事項時,受損害方仍可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環境污染的論文11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受到人們的重視。近些年來,海洋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結合各個海洋的實際情況,使防治法律的適應性、合理性更強,并且積極的進行海洋生態環境的修復和補償工作,全面提升了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效果。但是,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依然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本文主要針對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xx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為了避免或降低對海洋環境破壞的程度,需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進行完善,希望通過以上的分析,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積極做好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環境污染的論文12

  摘要: 現在社會都進入了高科技時代,不論什么食品、用的也都很高級,雖然馬路越來越寬,但是汽車增加的速度快。目前,油區車輛已有汽車約5000多輛,垃圾和油桶冒出來的油煙也再不段的破壞空氣,有些人普遍感到馬路上“車滿為患”,社區里也“烏煙瘴氣”。

  引言:油田位于河南省南陽市,四周有許多農村,由于平時人們不愛保護環境,加上農村人習慣不好,所以四周環境非常臟。雖然近些年來提倡“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可是這種現象仍然存在。所以,我們在周末對油田的環境進行了一次調查。

  實際調查:白天,汽車尾部和煙管道噴出來的煙對人十分不利甚至對病人都會造成死亡;還有有些垃圾道發出的臭氣,真讓人難聞,甚至有時還會招來蒼蠅、蚊子……難道大家喜歡生活在一個死亡之谷嗎?還有得人為了做建筑,把許多樹都砍了,這樣的'行為我見了就不高興;大街上有非常多的廢紙,有的青年人邊嗑瓜子邊吐瓜子殼,邊吃水果邊吐水果皮,就連小學生喝完飲料也把飲料瓶仍在地上,甚至有些人把不好的菜葉仍在地上。當然,還有最破壞環境的廢舊電池和人們吐的痰。接著,我們來到了菜市場,這里的廢菜葉更多了,還有雞毛,比街上還臟。“哎,什么時候我們的地球不在有垃圾、灰煙等污染源呢?”我們心里默默的想著。

  可見汽車尾氣、垃圾、等污染源對環境的傷害實在是太大了。

  我們成立了一個小組,真對這些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告訴司機叔叔,給汽車加上乙醇汽油,這樣噴出來的煙就不會破壞空氣,而且不要讓汽車報警器在夜里叫了,不然,會影響別人的睡眠的。

  2。要時常清理垃圾,見到垃圾要主動扔進垃圾箱,還要經常打掃家里的衛生,開窗,這樣就不會招來蒼蠅、蚊子和一些小飛蟲了。

  3。我們要在每個樹林里掛上木牌,提醒人們不要破壞樹木,因為每棵樹呼出的新鮮空氣就等于一個成年人吸收的空氣,所以我們不要破壞樹木,還要經常植樹造林。

  4。剩余的果皮和紙屑要扔到垃圾桶里,還要請兒童不要隨地大小便,不然就破壞了小區的環境,讓別人見了就惡心。

  現在經過我們的警告,已發現有很多人改掉了這些壞毛病,空氣也變的越來越新鮮了。

  這些不良的現象都是人類造成的,都是因為人們不愛護環境造成的,這些現象對人們的身體有很大的壞處,如果人們不改正的話,最后面對的將是人類的滅亡。 所以,我要告訴所有的人們:“我們只有一個地球,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保護環境,創造美好的家園!”

環境污染的論文13

  指出了農村社區化是我國農村城市化進程的一種模式和趨勢,但是通過調查發現農村社區化建設施工中造成了很多的環境問題,破壞了農村生態環境。分析了農村社區建設所造成的主要環境污染問題的原因及危害,針對這些主要環境污染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案,為以后“農村社區化”規劃施工提供數據和理論支持,使社區化建設“綠色推進”。

  1 引言

  新世紀以來,國家加大了對農村社區化和城鎮化的建設,中國農村社會進入了新的轉型期。根據數據統計,我國到20xx年的行政村數量下降了大概60%,鎮人口將首次超過鄉村人口,到20xx年城市化率也將達到近60%,比現在提高近10%,這意味著未來15年內將有大約1.5億人的農村人口轉變為城市人口,因此大量的村落將走向終結.如此快的建設步伐和大規模的工程,又加上現在農村社區化建設還沒有健全的環境科學保護的政策,在農村社區化建設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令人擔憂。

  現如今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農村社區化建設后的環境污染問題,但是對于在社區化施工過程中所造成的一些潛在和顯在的環境問題的認識還不足,大多數的人認為這與城市施工毫無區別,環境問題可以類推,但是我們沒有認識到農村生態環境的特殊性。農村的生態環境由于農藥、化肥的的大量的施用,已經十分嚴重,在農村社區建設施工中會產生大量的垃圾廢棄物,進一步惡化了本來就岌岌可危的農村生態環境。因此,探究農村社區化建設中的環境污染問題,對于以后農村社區化“綠色推進”,是十分有意義的。

  2 農村社區建設施工中主要環境污染問題

  2.1 主要環境污染探究

  在農村,由于化肥農藥不合理地大規模使用,使殘留的化肥農藥通過淋溶、地面徑流和揮發等方式,對土地、水資源和大氣環境造成污染[3]。然而在農村社區化建設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使本來就脆弱的農村生態環境雪上加霜,生態環境破壞嚴重。這是農村社區建設中不容易引起注意的環境問題。而且隨著農村社區化規模的不斷擴大(圖1),由此產生的環境問題會逐漸凸顯。 造成的主要污染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2.1.1 固體廢物垃圾污染

  調查表明,在農村社區化施工中的所產生的垃圾主要是碎磚、混凝土、砂漿、樁頭、包裝材料等組成[2],約占施工廢物垃圾的80%。固體廢物垃圾是農村社區化建設施工中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應該加大對固體廢物垃圾的處理(表1)。

  2.1.2 大氣環境污染

  在農村,一方面由于配套設施跟不上,在施工的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粉塵,彌漫天空,造成局部地區空氣質量和能見度急劇下降。另一方面在施工過程中產生大量的材料廢物,隨意亂放,產生的有害氣體,污染大氣(表2)。

  2.1.3 水環境污染

  農村社區化建設的廢水主要是建筑施工廢水和生活污水,施工人員生活中和建筑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廢水等任意排入一些河流中,造成水體污染;還有就是固體廢棄物的堆積,產生的一些有害液體通過滲透進入地下水污染農村水環境[4]。

  2.1.4 土壤破壞污染

  農村社區選址大多在農田附近,并且在農村社區化建設過程中基本沒有專門的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和垃圾回收廠。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垃圾,大多堆積在周圍的農田或溝壑,這種處理垃圾的方式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堆積的廢物產生有害液體,進入土壤,嚴重影響土壤的理化性質。而且建筑固體廢棄物排放量大,影響范圍廣且深遠,如難以降解,而且長期存在于土壤中會改變土壤特性,便會破壞環境美感、危害人類健康、污染土壤、降低土地經濟價值。

  2.2 農村社區建設所造成的'主要環境污染問題的原因

  2.2.1 農村環保機構缺失以及管理體系的不完善

  在我國,最基層的環保機構是縣級環保機構,并且環保機構的主要服務對象還是城市,導致在解決農村環境問題上不僅力量薄弱而且適用性不強。在20xx年,我國東部、西部和中部的鄉鎮環保機構分別有3849、2619和5605個,而有污染的鄉鎮企業為479908、397684和3335640個,也就是說每個環保機構要監督管理數百個企業,如此比例失衡,導致出現管理漏洞,一些地區的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5]。

  2.2.2 有關農村社區建設中的環境法規不健全

  我國目前的諸多環境法規,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對農村社區化環境管理考慮不周,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農村社區化建設施工的環境保護政策 [6]。

  2.2.3 農村居民的環保意識淡薄

  我國農村居民由于文化水平及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長期以來缺乏環境保護的意識及觀念。對垃圾給環境帶來的危害認識不足,施工人員隨意投放垃圾已成為習慣,造成農村社區化建設中垃圾污染日益突出。

  2.2.4 農村環保投入嚴重不足,基礎設施建設滯后

  很多經驗證明,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據統計,環保投入如果能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1%~1.5%可以基本控制環境污染;如果達到2%~3%可以逐步改善環境環境。

  我國在“九五”期間,用于污染防治的投入還占不到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如果說我國環保總投入不足的話,那么農村環保投資更是嚴重不足,絕大多數市(縣)農村環保投入均為空白[7]。

  2.2.5 建筑垃圾焚燒

  在施工中會產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很多施工方的做法是進行露天焚燒,由于建筑垃圾成分復雜,產生大量的有害污染物,嚴重污染了大氣水和土壤。

  2.3 農村社區化建設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的危害

  大氣污染對農村環境造成了一系列惡劣影響:①與農藥化肥污染形成復合污染,直接危害了農村地區人群的健康;②導致酸雨面積擴大,傷害林草和農作物,從而造成土壤資源退化;③二氧化硫等直接危害農作物葉片,導致農業產量降低。

  水環境污染對農村的發展同樣帶來了惡劣的影響:①水污染使水產養殖的質量降低;②降低了水的使用價值,從而造成農村水資源的緊張或缺乏;三是農村飲用水安全標準難以達到,易于引發某些惡性疾病,危害人們的健康;

  土壤污染則導致嚴重的直接經濟損失:農作物的污染、減產;土壤污染導致農產品品質不斷下降。土壤污染除影響食物的衛生品質外,也明顯地影響到農作物的其他品質。

  3 農村社區化建設中產生的環境污染的解決方案

  由于“農村社區化”建設在中國還是一項新興的農村規劃模式,沒有可以借鑒的經驗,而且有關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這項工程所關注的重點是農村社區規劃工程的進展,而對于在建設過程中的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等破壞農村生態環境的問題不太重視,使其成為一項重大的隱患,久而久之,它所造成的影響會逐步擴大,造成農村地區環境污染更加嚴重,危害農民身體健康。通過對很多地方“農村社區化”建設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提出以下幾點解決方案。

  3.1 遵循有機更新理論[8]

  “有機更新”理論是吳良鏞先生對北京舊城規劃建設進行長期研究,在對中西方城市發展歷史和理論的認識基礎上,結合北京實際情況提出的,主張“按照城市內在的發展規律, 順應城市肌理,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探求城市的更新與發展”。在農村社區化建設的過程中一樣如此,我們應該按照農村的內在規律,整體把握農村的細胞和農村組織更新的有機性以及更新過程的有機性。順應和摸清農村社區化的機理,使農村社區化的建設“綠色推進”。

  3.2 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

  在農村,由于接受程度的限制,其環境意識普遍淡薄,導致在建設過程中,施工人員對于工程和生活中產生的垃圾處理不得當,隨意丟棄,造成環境污染[4]。因此需加大宣傳力度。首先,在農村社區施工處,宣傳新型生態文明的觀念;其次,開展一些環保科普知識講座,提高農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一種良好的保護環境的氛圍[9]。

  3.3 組成“農村社區化”施工環境保護監察小組

  由各部門選派一些人員,組成監察小組。定期組織進行突擊監察,確保施工地不是只做表面文章;進一步明確部門、鄉鎮 、村委會、農民群眾在社區建設中的環境保護責任。形成“政府統籌推進、部門協調配合、鄉(鎮)村積極運作、農民主動參與”的推進工作聯動機制[10],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使農村社區建設綠色推進。

  3.4 國家對農村社區建設進行合理的環境規劃

  我國農村社區覆蓋面積廣闊,且東部、中部、西部等各地的農村社區環境存在著極大的差異性,我們的環境規劃具有一般性,不能因地制宜。因此,應該根據各地區本地的特點進行環境規劃,盡量使各地區的生態環境保持初始狀態,使農村社區建設不加重地區的環境污染[7]。現在,注重的是社區建設完成后的環境規劃,而社區建設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問題的管理體系尚是空白。而且,設立的環境保護部門,縣一級環保機構是最低層的環保機構[8]。因此,應該制定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使環境管理部門加大監管力度,設立在農村社區的分機構,完善有關農村社區建設中的環境問題的法律條例[11]。

  3.5 綠色選材

  對于農村社區化建設中使用的材料,應盡量做到綠色環保;合理選址,對于農村社區建設的選址,盡量遠離耕地,避免垃圾直接丟棄在農田,造成污染,并且離村子的距離不要太近,以免加重噪音污染;積極發展新型的生態農村社區模式。打造以綠色環保為主題的建設模式,在施工的過程中始終體現綠色環保的理念,形成綠色園林,加強環境保護。

  3.6 借鑒成功的城市建設環境管理制度

  城市的環境保護體制已經趨于完善,對于農村社區建設中的環境問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城市建設的環境管理體制,對成功的城市環境管理體制進行分析總結,結合農村當地農村社區建設的實際情況,找出適合農村社區化環境保護的管理體制。

  3.7 加強技術防治

  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要做到科學技術化。①粉塵材料運輸應限制高度,且表面噴灑水并覆蓋,防止揚塵污染;②施工、生活和辦公區道路硬化配備專人灑水清掃,以控制揚塵;③灰土集中過篩、拌合并設圍擋,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在廢水處理方面。修建臨時沉淀池,生產廢水應首先排入沉淀池,嚴禁直接外排;施工現場的所有臨時廢水收集設施、處理設施均需采取防漏隔滲措施,生活污水應與施工廢水一起由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對油漆、油料等易污染的化工材料分類存放,配備沙土、鏟、托油盤等防止泄漏引起化學污染;水泥、黃沙、石灰類的建筑材料需集中堆放,并采取一定的防雨淋措施,及時清掃施工運輸工程中拋灑的上述建筑材料,以免這些物質隨雨水沖刷污染附近水體[12]。

  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處理。制定垃圾分類收集的獎勵和處罰規定,提高施工人員對垃圾進行分類的積極性;拿出專項環保資金,加強對垃圾的處理;制定有關保證和促進垃圾分類收集制度推行的法規政策等[13]。

  4 結語

  農村環境污染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到技術、經濟、社會及環境等方面。農村作為環境保護的薄弱區,環境污染問題本就因為化肥、農藥的大量施用而十分嚴重,因此我們在農村社區化建設過程中應該更加注重環境保護,不破壞原有的生態環境,遵循自然法則,對于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垃圾要進行合理的處理,配備相應的垃圾處理設施,在處理垃圾的同時充分利用垃圾,并且有關部門應該加大多農村社區化建設施工的監管力度,制定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使農村社區建設“綠色規劃、綠色推進”。

  “生態文明”是當今時代的重中之重,我們只有充分認識到這點,考慮到農村環境的特殊性,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積極消除和減少農村社區化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污染,打造農村社區建設的環保新模式。才能為新農村社區建設的順利進行打下堅實的環境基礎,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和健康指數。

環境污染的論文14

  摘要:人類在經過漫長的奮斗歷程后,在改造自然和發展社會經濟方面取得了輝煌的業績,與此同時,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已構成了現實威脅。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是全人類緊迫而艱巨的任務。因此,環境保護與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一個一而二,二而一的任務。保護環境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也只有實現了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護,保護生態環境,確保人與自然的和諧,是經濟能夠得到進一步發展的前提,也是人類文明得以延續的保證。

  關鍵詞:環境保護;溫室效應;臭氧層;固體廢物污染;可持續發展;和諧發展

  環境污染與保護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重大問題。上個世紀,人類社會的文明得到了飛躍的發展,科技飛速進步。人類用環境的代價換來了社會的進步。今天我們享受物質文明的時候,被污染的環境也同時在向我們索要代價。環境遭到的破環。已經達到了刻不容緩的程度。當今世界環境污染問題涉及到許多方面,其中最顯著的有以下幾個

  1、二氧化碳的“溫室效應”

  “溫室效應”是當代人類社會面臨的全球性環境問題之一,如果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氣體含量增加1倍,全球的年平均氣溫將升高1。5~4。5℃。科學家預測,隨著人類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大量增加,到2100年,全球氣溫將上升2~5℃。隨著溫室效應的不斷增強,將對人類生存環境和社會經濟發生重大影響。有的科學家認為,隨著全球氣候變暖,兩極冰雪會部分融化,從而導致海平面上升,使沿海的一些國家和城市被海水淹沒。另外,隨著氣溫升高,各地區降水和干濕狀況也會發生變化,氣候變化還會引起一些疾病蔓延,危害人體健康等。因此二氧化碳的“溫室效應”,已引起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

  2、臭氧層遭破壞

  臭氧層遭破壞是當代人類社會面臨的全球性環境問題之一,是人類活動使大氣嚴重污染的結果。臭氧層遭破壞,使照射到地面上的太陽紫外線增多,嚴重損害地面上動植物的基本結構,并危害到海洋生物的生存。此外,還會使地球的氣候和生態環境發生變異,直接影響人體健康,使皮膚癌、白內障等疾病增多。據科學家研究,大氣中的臭氧每減少1%,照射到地面上的紫外線就會增加2%。80年代,科學家觀測到南極上空的臭氧在每年的9~10月急劇減少。1985年公布的測量結果表明,南極上空的臭氧層濃度大大減少,臭氧層“空洞”已擴大。1987年,科學家們又發現北極上空也出現了臭氧層“空洞”。

  3、酸雨。

  酸雨的形成主要是工廠、汽車、飛機等燃燒和石油、天然氣,不斷地向大氣中排放硫和氮的百分比物造成的。酸雨的危害很大。酸雨降落河湖,會使河湖水酸化,影響魚類生長和繁殖乃至大量死亡;酸雨降落土壤,會使土壤酸化,危害農作物或森林生長并進而危害人體健康;酸雨還會腐蝕建筑物、橋梁、鐵軌等。就連保存了多少個世紀的文物古跡、碑刻石雕等也會被酸雨腐蝕得斑駁脫落、滿目瘡痍。酸雨給人類生存、發展帶來巨大危害,被人們稱為“空中死神”。

  4、固體廢物污染

  固體廢物的堆放帶來的嚴重環境問題主要有:①占用土地,損傷地表。越來越多的.城市垃圾、礦業尾礦、煤矸石、工業廢渣等侵占了大量土地,直接影響了農業生產,妨礙了城市環境衛生,并且埋掉了綠色植物,破壞了大自然的生態平衡。②污染土壤、水體、大氣。堆放在地面的固體廢物以及滲出物會改變土壤的成分和結構,有毒的廢物還會殺傷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動物,降低土壤肥力。③危害人體健康。固體廢物中所含的有毒物質和病原體,除了以大氣、水體、土壤為媒介進行傳播外,還會通過多種有害生物為媒介傳播疾病,如傳播鼠疫等。

  而現代中國也正面臨著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

  溫室效應的主要禍首二氧化碳,我國就是世界第二大排放國,而目前二氧花硫的排放已是世界第一;土地沙漠化,世界上沙漠正已每年600萬公頃的速度侵蝕土地,而我國每天都有500公頃的土地被沙漠吞食;水資源危機,作為世界21個貧水國之一的中國,全國600多座城市中,缺水的就有300多座;水土流失面積已達367萬平方公里,每年至少有50億噸沃土付之東流;我國的長江以南地區是全世界三大酸雨區,而全國酸雨面積占國土資源的30%;森林面積減少,全世界每年有1200萬公頃的森林消失,而我國年均消失天然林40萬公頃且按近十年的平均采伐和毀壞森林的速度,到5055年將失去全部森林;與日俱增的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已包圍了我國三分之二的城市;大氣污染已使我國600多座城市的大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到1%。據調查確認,城市中大氣環境指數達到國家標準的只有40%左右,國土面積的30%以上有酸雨現象。據說造成酸雨的氮氧化物和硫磺氧化物等物質借風向流動,給日本及朝鮮半島等上空帶來極大的不良影響。另外,還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驟增占世界14%、嚴重的水質污染、水源不足、沙漠化的擴展、沙塵暴及黃沙所帶來的環境污染等等諸多問題,可以說中國的環境污染已經陷入危機狀態。

  中國是一個在環境上回旋余地極小的大國,又是一個在全球資源、市場基本被瓜分完畢后崛起的一個后起國家。中國沒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國家那樣,等到環境惡劣到極點后再來治理。但中國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別人走過的先發展經濟、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國不可避免的也會走一遭。

  因此,我們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我們要調整好人與自然的關系,當代人與后代人的關系,以及當代人之間關系。要真正解決環境問題,首先必須改變當前人類的發展模式和道路。發展不能僅局限于經濟發展,不能把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割裂開來,更不應對立起來。發展應是社會、經濟、人口、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1972年人類環境會議上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或為人類環境保護工作的轉折點,環境問題不僅僅是環境污染問題。從全球來看生態環境破壞此環境污染更嚴重。沖破了就環境的狹隘觀點,把人口、資源、環境與發展緊密聯系起來,協調人類與環境,發展與環境的關系,才能從整體上解決環境問題。

  當代人之間能否公平地分配環境保護的成本與利益能否建立一套鼓勵人們的環保行為的制度安排,這直接決定著人與自然和諧這一目標的實現;如果當代人之間尚且不能實現某種最低限度的公正,那么,我們就很難指望他們會真正關心遙遠后代的利益,因此,當代的集體努力與人人選擇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關鍵。《我們共同的未來》把滿足貧困人口的基本需要“放在特別優先的地位來考慮”。這是由于使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滿足,這是人作為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貧困是對這種權利的剝奪,它使人作為的價值得不到實現。同時,貧困與破壞環境往往是互為因果的。因此,消除貧困,減少貧富差距是實現代內平等的內在要求,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綜上所述,要達到人類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要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必須保護好環境。

  人有權利利用自然,通過改變自然資源的物質形態,滿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這種權利必須以不改變自然界的基本秩序為限度;人又有義務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實,保持自然規律的穩定性,在開發自然的同時向自然提供相應的補償。當然,如此確定權利和義務的范圍,是以人與自然之間原本存在著和諧為前提的,可持續發展針對的則是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已經遭受嚴重破壞的現實。在這個事實中,人對自然的權利和義務的范圍必須相應調整。

  在達到新的和諧之前,人對自然的開發方式,開發深度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人在改變自然資源的物質形態的同時,應當更多地向自然提供補償,以恢復其正常狀態,使人與環境協調發展,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環境污染的論文15

  1農村環境污染現狀

  目前,農藥、化肥和除草劑在農業生產上的使用,農民生活污水任意排放、生活垃圾隨意置放,鄉鎮企業粗放型生產經營方式是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造成土地退化,河流污染,大氣環境惡化,直接影響農業產品的品質,農民的生活環境,農村的長久發展。

  1.1農藥、化肥、除草劑和地膜使用強度高,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嚴重農藥、化肥、除草劑和地膜的使用,使耕地和地下水直接受到了大面積污染。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地膜難以降解不僅直接污染耕地,影響農產品質量,而且對農村耕地長久持續利用,農民增產增收都造成重大影響。近20年來,我國化肥的畝施用量超出世界平均的1倍多,其利用率只有30%~40%,其余70%~60%的化肥進入大氣、土壤和水體環境。且在化肥施用中還存在肥料之間結構不合理現象,化肥使用量偏高,單純追求高產,導致肥料施用之間的配比失衡。

  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僅導致農田土壤污染,還通過農田徑流造成了對水體的有機污染和富營養化污染。長期、大量和不合理使用農藥、除草劑導致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隨著科技發展進步,地膜復蓋技術得到不斷地推廣,農用地膜用量不斷增大,由于農用地膜在田地難以降解,直接給農田造成了“白色污染”。

  1.2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對農村環境的污染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加之農村人口居住由分散趨向集中,產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較之以前更多,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也日益突出。但由于資金、技術有限以及管理不到位,村鎮生活廢棄物處理廠的建設及容量都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有的地方甚至根本不具有垃圾處理設施,據安曉云等人2000年對河北省20個自然行政村生活方式現狀的調查情況來看,在生活用水方面,除了與中心城市相鄰極少數村外,90%的村子至今還沒有集中處理生活用水的公共設施,甚至35%的村子還沒有實現集中供水。

  生活污水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村里河流或者地面,對居民、牲畜飲用水造成直接的污染。由于農村居住條件的改善,大多數農民已經使用液化氣或者煤炭,60%以上的農作物秸稈未被有效利用,直接在耕地里焚燒,對農村和城鎮空氣質量都產生了難以忽視的影響。由于缺乏基本的排水和拉圾清運處理系統,我國污灌面積呈現出逐年增加趨勢。農村每年直接產生的的農村生活垃圾幾乎全部露天堆放,農村生活垃圾面廣量大,不僅占用了大量耕地面積,而且對農村居民身體健康造成威脅,特別是在汛期,各種垃圾隨著雨水流到河邊、溪邊,嚴重污染水體,還造成河道堵塞。

  1.3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的污染我國鄉村企業在改革開放初期一哄而上,沒有配套的技術經濟政策引導,同時受鄉村自然經濟的深刻影響,農村工業化實際上是一種以低技術含量的粗放經營為特征、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反積聚效應的工業化,數量眾多、工藝陳舊、設備簡陋、技術落后、能源消耗高,絕大部分企業沒有防治污染設施,村村點火、戶戶冒煙,不僅造成污染治理困難,還直接或間接地導致農村環境和農業環境污染與危害。目前,鄉村企業污染占整個工業污染的比例已由20世紀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過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由于許多鄉鎮企業急于求成,輕視對資源優化配置和組合,輕視對產業的選擇和調整,輕視對污染防治項目的選擇,輕視效益的提高,以投入增量謀取發展增量,加速了資源的短缺和環境污染,加劇環境與發展的矛盾,從而引起更大范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往往是一家小造紙、小印染污染一條河,一個小冶煉、小采選毀掉一座山。

  1.4環境保護意識教育滯后,資金投入不足我國農村教育水平低,農民環境保護意識淡薄。據研究,超過1/3的農民不知道農藥對人體和環境是有害的,有65%的農民不了解蟲害天敵或病蟲害綜合防治等概念,84%的農民會超過規定標準劑量用藥。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農民單純追求高產,大多數農民對科學用藥、平衡施肥了解過少,一味地加大劑量濫施農藥和肥料,對耕地、地下水、大氣造成直接污染。農民一般認為造成環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工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并沒有意識到農業生產對環境的損害。同時由于相關部門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污染治理不力。

  我國一直以來實施的是重城市輕農村的二元化環境治理政策,長期以來把環保工作的`重點放在大城市、大工業和大工程上,在城鄉環境權益的分配上存在著嚴重的“剪刀差”現象4。中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幾乎全部投到工業和城市,對農村環境保護投入少之又少,加之農村缺少相應的執行管理機構,農村環境狀況不斷惡化。

  2農村環境保護系統體系構建

  面對農村環境狀況不斷惡化的局面,有必要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進行系統全面地梳理與研究,眾多學者對農村環境保護提出了各種各樣的看法與對策,但是,目前對于農村環境保護的建議、對策僅僅停留在宏觀的、零散的、缺少互動的層面上,因此,對于農村環境保護系統體系的構建意義重大。在對農村環境污染現狀進行分析之后,建議從以下四個層面對農村環境保護系統體系進行構建。它們分別是:

  (1)城鎮和鄉村發展全面兼顧層面;

  (2)生態農業和高科技產業協同發展層面;

  (3)法律規范和機構完善相結合層面;

  (4)執行主體和農民參與提升層面。

  2.1城鎮和鄉村發展全面兼顧層面伴隨著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將基本建成,城鎮+鄉村形態的城鎮化格局將在中國基本確立。因此在執行環境政策時需重新考量城鄉二元化環境治理政策的優劣,從時代需求,現實情況作出改變,制定出適合現實需要的環境政策。中央政府乃至地方政府環境政策的制定及執行都應兼顧城鎮和鄉村發展。只有兼顧全面,切實執行,才能改善農村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農業快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偉大的“中國夢”。

  2.2生態農業和高科技產業協同發展層面改變農業生產污染可以走出一條綠色環保無害道路,積極發展生態農業、無公害農業,從根本上解決農藥、肥料、除草劑、地膜等不合理使用的情況,解決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發展生態農業需要依靠科技進步,為此,農村生態農業的發展需有相關部門的介入,努力引進高科技技術,以高科技促進農業發展,農業發展反補科技進步為主要形式,充分發揮科技、農業、環保等部門的技術優勢,同時可以聯合和依托當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積極開展生態農業研究與建設。

  2.3法律規范和機構完善相結合層面自20世紀70年代初,我國農村環境政策就開始提出,隨著農村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和保護的迫切性,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但是長期以來,出臺的各項法律規范沒有很好地動員社會力量的參與,且多以末端治理為主,不能從源頭上治理環境污染問題。而且由于農村和城市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不同,環境表現形式不同,《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農村的作用具有相當的局限性。因此需要針對農村特殊的環境狀況,因地制宜,制定適合農村環境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絕大部門農村沒有相應的環境保護機構,缺少強有力的政府機構執行環境政策和法律規范,因此,為了切實實現相關環境政策和法律規范的效力,必須在農村設立相應的執行機構,完善機構層級設置,賦予機構相應執行權力,使法律規范和完善的機構相互配合,協同合作,逐步改善農村環境狀況。

  2.4執行主體和農民參與提升層面農村環境政策、法律規范以及監督監測等執行需要執行主體的參與,即需要執行人員。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環境政策執行主體素質偏低、專業技術不足等特點,需要對環境政策執行人員整體素質的提升和專業技術的訓練。充足的、專業的、高素質的環境政策執行人員是政策高效執行的一個重要保障。

  國家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才能在改善農村環境狀況。農民不僅要參與到農村環境政策執行的過程中來,還要提高自身的素質,樹立保護生態環境的強烈意識,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和環境道德,積極監督、批評、檢舉、控告污染和破環環境的單位和個人。環保執行人員與農民二者合作,積極配合,實行信息公開,雙向監督,積極遏制破壞污染農村環境的行為,改善農村環境條件,提高農村環境質量,提升農生活水平。

  3結論

  農村環境污染制約農業持續發展、威脅農民生命財產安全、擾亂農村穩定.農村環境保護,必須尋求城鎮和鄉村發展兼顧、生態農業和高科技產業協同合作、法律規范和機構完善相結合、執行主體和農民參與同步進行。以促進農業持續發展,農村環境不斷改善,農民生活質量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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