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指的是什么?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什么條件下可以使用取保候審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取保候審申請書范本,以供參考使用。
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
地址:
身份證號:
電話:
手機:
被申請人:
地址:
申請事項:
事實理由:
X年X月X日XX市XX區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盜竊對張XX刑事拘留,F羈押于XX市XX區第一看守所。申請人及張XX本人均向貴院提出了對其取保候審。對張XX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此處的社會危險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離開羈押場所會妨礙對案件的刑事偵查,或者對他人和社會造成侵害。辯護人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張XX涉嫌盜竊,結合本案其主觀惡性較小?紤]到犯罪嫌疑人之前無任何前科,無任何不良記錄。平時工作認真負責,表現極為良好。此事也未給失主帶來任何經濟損失。其在JS有固定的住處(JS市××區××街區×幢×號),隨時可以傳訊,保證做到隨傳隨到,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妨礙本案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的規定,特為犯罪嫌疑人張××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請求貴院批準。
為此,申請人及自愿為的擔保人,依法履行保證人的義務。
此致
XX市XX區檢察院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知識拓展: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