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5-01-19 09:20:36 章程 我要投稿

專業合作社章程[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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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利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xx等11人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額為xx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遼寧省xxx 郵政編碼: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xx種植所需生產資料的購買,xx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xx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xx種植所需化肥、農膜;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xx;

  (三)引進xx種植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咨詢和服務。

  第五條 本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新成員所有的份額。有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

  本社成員以及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

  本社成員以及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xx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入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遇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視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 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 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據本章程規定推出本社;

  (八) 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占本社交易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京劇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附加表決權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 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上產,履行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他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為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分攤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一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盈虧,按照本章程定返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在會上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六章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壞的。

  本社對除名的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做出形影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視提出的年度業務報表;

  (九)決定重要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會會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社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沒十五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水立海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三) 理事會提議。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器械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視在1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職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形式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社員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歷。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意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卸任理事須卸任三年后方能當選執行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三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提出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 、經理和三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同志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 本社經歷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財務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聘任經理

  第二十九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人執行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經理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們制定的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定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3月31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務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執行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財務人員。

  第三十三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四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視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質詢。

  第三十五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一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的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金;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七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三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八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九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印章。

  第四十一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三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有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四條 但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分配英語的xx0%;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好人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五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六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決定或者執行監事的要求,本社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其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備的組織繼承。

  第四十八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處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五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界山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負責清理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務,代表本社參與討論、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合作社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張貼公式方式發布,需要向社公告的事項,采取登報公示方式發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設立人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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